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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制度】尚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时间:2023-07-26 09:00:11 来源:网友投稿

尚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略)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制度】尚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供大家参考。

【国土制度】尚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尚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略)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及相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实际执法情况,采用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全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音像记录是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条  执法机构要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数量、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证件情况进行严格的文字记录,并由有关在场人员或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查)、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二条  各执法机构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与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部门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五条  执法纪检监察员不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私自删减、复制、传播、泄露、修改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响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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