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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尚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26 09: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尚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尚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尚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尚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统一管理,规范资金核拨程序,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县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目标

充分调动各部门、各乡镇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扶贫投入新格局,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全县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导,整合资金。认真落实全县扶贫开发工作规划,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引导各类要素向贫困地区集聚。

(二)县级审批,统筹安排。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县政府行使资金项目审批权。在脱贫攻坚期内,县政府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确定支持项目,统筹安排整合资金。

(三)精准使用,提高效益。以脱贫规划引领资金投入,把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标准,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集中实施“六个一批”脱贫工程,切实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彻底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四)加强协调,履职尽责。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开展好试点工作,确保整合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财政资金范围(20项)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场资金、国有贫困林场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养护、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3.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基础母牛扩群资金、支持苜蓿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畜牧良种推广和标准化养殖资金、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

4.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包括:旱作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资金、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资金、绿色高产高效创建资金、园艺作物(蔬菜、水果)标准化创建、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全程社会化服务资金、农民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

5.林业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造林补贴、林木良种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保护区补贴、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森林公安补助、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6.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项目。

7.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9.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10.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3.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5.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包括:粮改饲资金、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资金。

16.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7.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包括:中小河流治理、江河湖库综合整治。

18.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19.旅游发展基金。

20.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以工代赈示范工程、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

(二)省级财政资金范围(20项)

1.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扶贫项目示范资金、小额信贷扶贫试点资金、光伏扶贫示范项目资金、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整村推进扶贫试点)、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灾后扶贫资金)

2.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包括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3.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乳粉业发展补助资金、蔬菜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4.省级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2016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包括:再造三个塞罕坝林场、京津冀协同发展林业生态建设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补助、林木种苗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补助、林业有害生物普查补助、林业技术推广补助、森林防火补助。

5.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

6.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7.省级山洪灾害防治资金。

8.省级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

9.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

10.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

11.省级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12.省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包括:水利闸桥、小水电站建设、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

13.省级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控部分)。

14.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

15.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项目。

16.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

17.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18.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9.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20.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农业产业化建设省预算内基建资金。

(三)市级整合资金范围(2项)

1.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四)县级整合资金范围(8项)

1.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县级配套资金。

3.地方债券用于扶贫部分。

(六)上述中央、省及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的除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由部门提出整合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三章  整合资金使用

第五条  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攻坚期内,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中央、省、市对下达到县的资金不再审批具体项目、不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的资金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不再一一对应。县政府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涉及的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县政府要求落实资金统筹整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资金整合工作。

第六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园区及合作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承接来料加工定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道路建设、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对照贫困村出列需要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

(四)支持金融扶贫工作。帮助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开展信贷工作,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设立扶贫开发基金、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扶贫贷款担保资金、保险基金;建立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等。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七条  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积极探索开展特色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设立扶贫产业引导基金等扶贫开发新模式,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贷款贴息、风险补贴、建立扶贫投融资平台、设立扶贫担保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政府成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各乡镇及驻村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相应开展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整合资金清单”,组织、指导、协调县扶贫等相关部门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预算编制,按规定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并对责任部门和乡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县扶贫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制定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建立“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清单”,编制及下达扶贫投资计划、会同相关部门跟进督导项目实施进度、统计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并对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并对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实行绩效评价,对整合资金情况进行综合总结。

(三)发改部门协调扶贫及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脱贫攻坚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参与扶贫项目的谋划安排,协助扶贫部门设立项目库。

(四)县直各相关责任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下达的计划及相关规定程序实施项目,并组织项目验收,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承担主体责任。

(五)驻贫困村工作组负责参与对本村扶贫项目的谋划安排,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县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出预算计划。县财政局将中央、省、市下达到县的整合资金规模(包括上年提前下达整合资金)及县政府确定纳入统筹范围的本级资金情况,在每月初整理汇总并征求原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意见后,列出“资金整合清单”,报县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经县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编制使用方案。县扶贫部门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财政部门提出的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和“项目库”入库项目情况,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整合方案应包括项目承担主体、资金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绩效目标和指标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下达资金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整合方案向县各责任部门及乡镇下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各责任部门及乡镇依据批准下发的整合资金方案编制项目概算、组织项目评审、招投标等前期手续,确保在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资金整合率和项目开工率必须达到100%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六章  整合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依据县级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的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和责任部门用款计划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整合资金额度按需求分批下达到项目责任部门,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整合资金预算指标的调整记录和预决算说明解释。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由项目主体实施的实行报账制,报账时由项目单位填写“尚义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申领表(附表一)"并附相关资料向责任部门报账。到户项目资金,应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实行打卡发放。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制。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审批后,责任部门在相关媒体及项目村公开栏将项目名称、资金投入情况、建设内容、扶持标准、扶持对象、扶持环节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九条  整合资金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工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按《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货物要建立严格的物资申领和保管制度。采购资金如有结余,按《尚义县财政局关于加强县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尚财字〔201613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整合资金工程类项目开工时,责任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施工单位申请,可预拨不超过该项目合同总额30%的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资金,应根据项目监理提供的建设进度据实拨付资金,但项目验收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其余资金可根据审计和验收情况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整合资金工程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可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整合资金项目完工后,由项目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村民代表等人员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责任部门提请项目验收。县级扶贫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验收工作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完整的,拨付资金并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并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责任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一)不按要求提供“尚义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申领表(附表一)”及所附会计资料的;

(二)不提供工程建设进度或验收报告的;

(三)拨付资金程序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拨付资金申请资料后,应认真、及时审核,符合要求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责任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实施计划或批复文件。

(二)用款计划申请表。项目实施单位要据实填写申请单内有关内容。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产业扶贫项目使用整合资金投入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象受益机制后,交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实施,受益机制由乡镇政府负责制定报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资金到户的整合资金项目,一是可以采取统一采购物资向农户发放的方式实施;二是可以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后,经责任部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凭有效资料申请拨付资金。实施单位要将补助发放名单和金额在村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纳入整合范围的有关资金,如果原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可以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或统筹用于项目建设。县财政可根据整合资金项目的需要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原则上只能用于项目前期费用和监理、审计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整合资金实行月报表制度。责任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填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进度情况统计表”报扶农办、财政局。

第三十条  整合项目资金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报账进度,年末整合项目完工率和整合资金报账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三十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按规定审批的扶贫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向县扶贫部门申请,由县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变更调整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由县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贫困人口减少。具体评价指标内容包括:贫困人口减少、资金扶持到户、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资金使用效果、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

第三十三条  县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评价清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采取项目单位自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审及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形式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部门、乡镇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部门和乡镇,予以表彰并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资金使用绩效差,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县扶贫部门、项目实施主体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把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情况、使用绩效情况、以及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情况。县扶贫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独立监督,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三十六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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