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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事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30 16:45: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事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事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4篇

事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篇1

公文处理制度

1、各地、各部门报送区外侨局的公文,由综合侨务科签收、登记、编号,并在收文当天根据公文内容和要求分送有关局长,急件随到随送。

2、综合侨务科收到公文后要坚持“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办件应及时送副局长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长批办;
阅件应及时送局长、副局长阅知。公文办理一般按照局长的排序依次送批。特殊情况下紧急公文、专送公文和需要某位局长直接阅批的公文,应按照先办后传,急用者先阅,跳跃式传阅等方法处理。公文签批后,承办人员要及时传递转办,不得延误。

3、公文传批过程中,承办人员要负责跟踪催办。急件呈送局长后,承办人员要注意提醒。对局长有明确的签批意见的,应及时转办各地、各部门,由承办人员按领导签批的时间予以督办,并及时反馈。如遇局长在基层调研、外出应通过机要渠道及时传递。如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批阅公文时,承办人员应与局长电话联系,按局长意见办理,不得压件不送,不得存放停办。

4、工作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及时送局长批阅,紧急公文应随收随送。原则上,急件当天送阅;
一般文件传阅限2天之内完成。如遇局长公务繁忙一时不能批阅时,应注意及时提醒。对局长批阅后的公文,要按照“谁送谁退”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或丢失。

5、传批紧急公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处理签右上角注明“急件”或“特急件”,“特急件”须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限,并及时催办,提请局长随到随批,节假日不例外。对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必须在时限要求之前办理完毕。

6、对需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共同批阅的公文,应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反馈意见,定期催办,防止延误。

7、局长要求各地、各部门报送的紧急公文,应告诉对方注明接受公文的人员,以便及时传递转办。

8、公文除涉密情况外,一般从政务邮箱传递,涉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同时下发纸质公文。

学 习 制 度

1、每周星期一上午为集中学习日,既对上周工作进行小结和本周工作进行安排,又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具体活动由综合侨务科负责安排。

2、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图书阅读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学习要有计划、有记载、有笔记、有心得。

3、学习内容为政治理论和“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业务及相关政策法规。

4、集中学习和图书阅读实行签到登记制度,综合侨务科每季度对学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

5、全体工作人员应保证集中学习时间,出勤率应达95%以上。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1、印章由综合侨务科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确保安全。

2、未经局长签批,印章管理人员不得使用印章。

3、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查审批手续。

(1)使用东宝区外事侨务局印章,应经局长同意。

(2)使用东宝区外事侨务局党支部印章,应经党支部书记签批。

4、印章管理人员应履行签批登记手续,填写《用印登记簿》,同时留存审批原价及用印件式样备查。

5、使用印章一律在办公室内进行。印章管理人员应亲手操作,不得让他人代理。

6、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对审批使用印章的原价及用印件式样,年终移交档案室存档。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1、外侨局财务实行统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实行集中核算。财政划拨的专款和自主争取的其它资金,均应纳入“区外侨局”账户,由外侨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勤俭节约,不得另立往来账户,设置账外账;
外侨局支出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尽量实行转账结算,零星现金支出,可以提取备用金,但不得突破备用金额度。

2、外侨局财务开支实行局长核签、分管负责人审签制度。原则上当月开支,当月核签、审签完毕。严禁机关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基层或企业摊派,报销条据。

3、财会人员应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合理有效地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付,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全面的会计账簿要及时纠正,并定期进行账目核对。

4、财会人员非经局长同意,严禁私自借款,因公出差借用公款的,须经局长签批。工作人员借款履行公务后财务人员应督促其于公务结束一周内及时结帐。不按时结帐,从其工资中扣除,并在每季度末报告一次借款归还情况。特殊情况报经局长同意,结帐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5、外出学习、考察及其它公务,由局长决定按要求参加,所发生的差旅费、考察费、培训费和其它费用开支,以学习、考察通知为依据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住宿费用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原则上每晚不得超过300元,同时要求注明住宿标准和住宿时间。

6、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常用办公用品经分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人员负责购买;
大型办公用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行政府采购,按需配发。综合侨务科对单位固定资产建立统一台账,对可移动固定资产明确责任人,对获赠获奖资产实行申报登记,每年末进行一次清理登记。

7、外侨局原值500元以内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有偿转让,由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报局长批准后,由综合侨务科负责办理;
500-10000元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置由班子会议决定;
10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报请区财政局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严禁个人私自处置办公室固定资产。凡调出人员个人使用和保管的集体财务,应先办理移交手续,由综合侨务科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8、探望病人或干部职工直系亲属丧事等,一次性开支费用在500元以内,由综合侨务科在规定范围内统一办理。

9、财会人员每月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类、分析,并书面报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对形成的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并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
对形成的会计档案非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借出。

接待管理制度

1、外侨局日常工作性接待由综合侨务科专人负责安排,相关科室人员陪同接待。

2、严格接待标准。500元以内的经分管机关负责人同意,超过500元的报经局长同意。区级工作性接待每桌50元/人;
用酒不超过两瓶、每瓶标准控制在100元之内;
烟不超过两包、每包标准控制在30元之内。

3、客餐陪同人员一般为2人,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能超过3人。

4、区外来客、区级领导、会议就餐经局长同意后由综合侨务科视具体情况统一安排。

5、午餐接待一律不准饮酒。

6、加班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定点地方进餐,标准为20元/人。餐后详细注明加班人员、加班内容。

7、平常接待、会议用品必须经分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侨务科专人统一安排并注明接待对象、事由、人数等。

8、日常工作性接待,分管机关负责人必须在事前报告局长知晓。

请假报告制度

1、局长因公因私请假外出,应事先报告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同时,报告区委办公司、区政府办公室。

2、副局长因公因私请假外出,应事先报告局长同意。

3、工作人员请假外出半天以内经副局长同意,超过半天的同时报告局长同意。

4、请假时间1天以上的还应书面申请并按以上程序报批,经批准同意请假外出的,必须及时告知分管机关的负责人及综合侨务科,综合侨务科做好请假记录。

5、除法定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病假及直系亲属病、丧假等及其它天灾人祸)外,请假时间从年休假中抵扣,一年累计请假时间抵扣年假后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评优、评先。

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

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和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或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办私事。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必须将车辆入库。因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造成车辆丢失的,当事人应赔偿保险以外的全部费用。经查,发现人为丢失车辆的,除全额赔偿外,还应视情况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车辆使用

车辆调度的原则:优先保证局长和机关公务用车;
工作人员因公跨区用车向局长报批;
综合侨务科负责机关驾驶员、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和调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属聘用人员的经班子会研究决定可以解聘。

3、车辆维修、配置

(1)车辆的维修、配置,统一在采购办定点厂家进行,在途车辆因故确需及时维修的,驾驶员及时报请局长同意后就近维修。

(2)车辆维修前,驾驶员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报请综合侨务科负责人确认审核,确定维修目录和价格费用预算清单,然后报请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即可修理,维修费超过1000元需报经局长同意后修理,车辆维修后的废旧配件由综合侨务科统一收回,集中处理。

(3)车辆维修条据,需经综合侨务科负责人签字,局长审核后,方可报销。

事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篇2

事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1

保密管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三、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四、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五、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六、公司机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严重的损害。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七、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二)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客户档案资料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四)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八、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九、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人事行政部执行;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十、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十一、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十二、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十三、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十四、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十五、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出处理.

十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警告处分;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辞退并罚款五千元并酌情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出卖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十八、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事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篇3

公文处理制度

1、各地、各部门报送区外侨局的公文,由综合侨务科签收、登记、编号,并在收文当天根据公文内容和要求分送有关局长,急件随到随送。

2、综合侨务科收到公文后要坚持“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办件应及时送副局长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长批办;
阅件应及时送局长、副局长阅知。公文办理一般按照局长的排序依次送批。特殊情况下紧急公文、专送公文和需要某位局长直接阅批的公文,应按照先办后传,急用者先阅,跳跃式传阅等方法处理。公文签批后,承办人员要及时传递转办,不得延误。

3、公文传批过程中,承办人员要负责跟踪催办。急件呈送局长后,承办人员要注意提醒。对局长有明确的签批意见的,应及时转办各地、各部门,由承办人员按领导签批的时间予以督办,并及时反馈。如遇局长在基层调研、外出应通过机要渠道及时传递。如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批阅公文时,承办人员应与局长电话联系,按局长意见办理,不得压件不送,不得存放停办。

4、工作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及时送局长批阅,紧急公文应随收随送。原则上,急件当天送阅;
一般文件传阅限2天之内完成。如遇局长公务繁忙一时不能批阅时,应注意及时提醒。对局长批阅后的公文,要按照“谁送谁退”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或丢失。

5、传批紧急公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处理签右上角注明“急件”或“特急件”,“特急件”须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限,并及时催办,提请局长随到随批,节假日不例外。对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必须在时限要求之前办理完毕。

6、对需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共同批阅的公文,应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反馈意见,定期催办,防止延误。

7、局长要求各地、各部门报送的紧急公文,应告诉对方注明接受公文的人员,以便及时传递转办。

8、公文除涉密情况外,一般从政务邮箱传递,涉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同时下发纸质公文。

学 习 制 度

1、每周星期一上午为集中学习日,既对上周工作进行小结和本周工作进行安排,又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具体活动由综合侨务科负责安排。

2、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图书阅读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学习要有计划、有记载、有笔记、有心得。

3、学习内容为政治理论和“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业务及相关政策法规。

4、集中学习和图书阅读实行签到登记制度,综合侨务科每季度对学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

5、全体工作人员应保证集中学习时间,出勤率应达95%以上。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1、印章由综合侨务科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确保安全。

2、未经局长签批,印章管理人员不得使用印章。

3、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查审批手续。

(1)使用东宝区外事侨务局印章,应经局长同意。

(2)使用东宝区外事侨务局党支部印章,应经党支部书记签批。

4、印章管理人员应履行签批登记手续,填写《用印登记簿》,同时留存审批原价及用印件式样备查。

5、使用印章一律在办公室内进行。印章管理人员应亲手操作,不得让他人代理。

6、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对审批使用印章的原价及用印件式样,年终移交档案室存档。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1、外侨局财务实行统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实行集中核算。财政划拨的专款和自主争取的其它资金,均应纳入“区外侨局”账户,由外侨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勤俭节约,不得另立往来账户,设置账外账;
外侨局支出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尽量实行转账结算,零星现金支出,可以提取备用金,但不得突破备用金额度。

2、外侨局财务开支实行局长核签、分管负责人审签制度。原则上当月开支,当月核签、审签完毕。严禁机关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基层或企业摊派,报销条据。

3、财会人员应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合理有效地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付,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全面的会计账簿要及时纠正,并定期进行账目核对。

4、财会人员非经局长同意,严禁私自借款,因公出差借用公款的,须经局长签批。工作人员借款履行公务后财务人员应督促其于公务结束一周内及时结帐。不按时结帐,从其工资中扣除,并在每季度末报告一次借款归还情况。特殊情况报经局长同意,结帐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5、外出学习、考察及其它公务,由局长决定按要求参加,所发生的差旅费、考察费、培训费和其它费用开支,以学习、考察通知为依据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住宿费用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原则上每晚不得超过300元,同时要求注明住宿标准和住宿时间。

6、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常用办公用品经分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人员负责购买;
大型办公用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行政府采购,按需配发。综合侨务科对单位固定资产建立统一台账,对可移动固定资产明确责任人,对获赠获奖资产实行申报登记,每年末进行一次清理登记。

7、外侨局原值500元以内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有偿转让,由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报局长批准后,由综合侨务科负责办理;
500-10000元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置由班子会议决定;
10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报请区财政局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严禁个人私自处置办公室固定资产。凡调出人员个人使用和保管的集体财务,应先办理移交手续,由综合侨务科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8、探望病人或干部职工直系亲属丧事等,一次性开支费用在500元以内,由综合侨务科在规定范围内统一办理。

9、财会人员每月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类、分析,并书面报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对形成的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并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
对形成的会计档案非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借出。

接待管理制度

1、外侨局日常工作性接待由综合侨务科专人负责安排,相关科室人员陪同接待。

2、严格接待标准。500元以内的经分管机关负责人同意,超过500元的报经局长同意。区级工作性接待每桌50元/人;
用酒不超过两瓶、每瓶标准控制在100元之内;
烟不超过两包、每包标准控制在30元之内。

3、客餐陪同人员一般为2人,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能超过3人。

4、区外来客、区级领导、会议就餐经局长同意后由综合侨务科视具体情况统一安排。

5、午餐接待一律不准饮酒。

6、加班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定点地方进餐,标准为20元/人。餐后详细注明加班人员、加班内容。

7、平常接待、会议用品必须经分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侨务科专人统一安排并注明接待对象、事由、人数等。

8、日常工作性接待,分管机关负责人必须在事前报告局长知晓。

请假报告制度

1、局长因公因私请假外出,应事先报告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同时,报告区委办公司、区政府办公室。

2、副局长因公因私请假外出,应事先报告局长同意。

3、工作人员请假外出半天以内经副局长同意,超过半天的同时报告局长同意。

4、请假时间1天以上的还应书面申请并按以上程序报批,经批准同意请假外出的,必须及时告知分管机关的负责人及综合侨务科,综合侨务科做好请假记录。

5、除法定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病假及直系亲属病、丧假等及其它天灾人祸)外,请假时间从年休假中抵扣,一年累计请假时间抵扣年假后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评优、评先。

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

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和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或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办私事。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必须将车辆入库。因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造成车辆丢失的,当事人应赔偿保险以外的全部费用。经查,发现人为丢失车辆的,除全额赔偿外,还应视情况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车辆使用

车辆调度的原则:优先保证局长和机关公务用车;
工作人员因公跨区用车向局长报批;
综合侨务科负责机关驾驶员、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和调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属聘用人员的经班子会研究决定可以解聘。

3、车辆维修、配置

(1)车辆的维修、配置,统一在采购办定点厂家进行,在途车辆因故确需及时维修的,驾驶员及时报请局长同意后就近维修。

(2)车辆维修前,驾驶员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报请综合侨务科负责人确认审核,确定维修目录和价格费用预算清单,然后报请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即可修理,维修费超过1000元需报经局长同意后修理,车辆维修后的废旧配件由综合侨务科统一收回,集中处理。

(3)车辆维修条据,需经综合侨务科负责人签字,局长审核后,方可报销。

(4)随车配置设施、工具、资料等,综合侨务科要统一登记造册、建档,车辆移交时如数清点,并做好移交手续。

4、车辆加油

(1)车辆使用的燃油由综合侨务科统一管理,定点加油。

(2)每月底对车辆燃油、里程、充值卡余额进行核对登记、通报,月初对车辆统一充足燃油预备金。

5、车辆事故处理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交警报案,同时向局长、分管副局长和综合侨务科负责人报告并请求处理,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同时负责车辆保险索赔及事故善后事宜的协调处理。

(2)因公发生交通事故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除保险赔偿以外,交通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个人赔偿20%;
损失在1000-5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15%计加;
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超过部分3%分段计加;
负全部责任的,予以双重赔付,但最高赔付额不超过3000元。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除保险赔偿以外的所有损失并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3)发生车辆严重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交通事故的,综合侨务科应将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的情况报局长、副局长,根据班子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或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6、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管理好车辆配备设施,不损坏、不丢失、不随意外借。如人为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

(2)驾驶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3)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车辆驾驶和保养技能。

(4)驾驶员要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爱车护车,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5)驾驶员每天要提前对车辆进行常规的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处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6)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不开违章车,严禁酒后驾车。

(7)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坚持请销假,不得擅自出车办私事,局长外出时,司机必须按照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到机关报道上班,保证机关用车随叫随到,非经局长同意不得随意外出。

(8)廉洁自律,不得以外侨局和领导的名义办私事、谋私利,不得索要或变相索要各种物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9)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到不泄密,不打听,不乱议论,不传播小道消息。

考 勤 制 度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并签到,所有人员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无故旷工,不准不假而别或逾期不归,不准代签到,上班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串岗,违者作旷工处理。原则上,考勤签到情况实行每周一开会通报、每季度汇总通报,由综合侨务科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参与机关文明创建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2、坚持每天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办公室内外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洁、美观。

3、做好安全保卫及花草维护、管理工作。

4、每周五下午对室内外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综合侨务科不定期进行清洁卫生检查。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区外侨局工作,更好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失职失误责任追究是指对我局工作人员在通讯值班、办文办会、行政服务、车辆管理、工作协调、执行纪律等方面出现的失职失误,进行登记、认定和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三、成立办公室失职失误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侨务科。综合侨务科将情况汇总后一季度一通报。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总结分析办公室失职失误登记和责任追究有关事项。

四、失职失误主要范围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办理以区外侨局名义发出的各种公文、对外提供或公布的资料、撰写的重要材料和调研报告等,出现政策性表述错误和有重要数据差错的;

(三)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或者损毁、丢失的。

(四)未及时办文、发文造成工作被动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六)办会通知不到位或会场布置失误的;

(七)工作办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言行不规范、不文明,引起服务对象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司机无正当理由影响公务用车的,不遵守交通规则被开罚单的,开车不专心、精神不佳等影响开车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它因失职失误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失职失误责任登记、认定、统计

(一)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失职失误分为一般、严重和重大三个等次。

1、一般失职失误: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并能及时弥补的失职失误。

2、严重失职失误:情节比较严重,负面影响较大,弥补难度较大的失职失误。

3重大失职失误:情节严重,负面影响大,弥补难度大或无法弥补的失职失误。

(二)发现失职失误后,由综合侨务科负责核实,一经认定,即刻进行登记;
若综合侨务科对失职失误情况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及时 ,由综合侨务科向局长书面说明原因,累计三次没掌握上报的视为失职失误一次。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将失职失误登记情况报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确认,对确认的失职失误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四)工作人员对失职失误登记、认定和责任追究有异议的,可随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六、责任追究

凡出现失职失误,均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批评教育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经领导小组确认的失职失误情况,每季度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公开栏曝光。经确认的失职失误情况,每季度在公示栏予以曝光。

(四)年度考核挂钩。牵头办理或直接办理者为直接责任人,每发生1次一般、严重或重大失职失误的,分别扣年终考核分分、1分、2分。与事件有关的责任人为连带责任人,分别扣年终考核分分、分、1分。

(五)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终评为优秀等次和先进工作者资格:

1、被确认有重大失职失误的。

2、被确认有严重失职失误2次以上(含2次)的。

3、被确认有一般失职失误3次以上(含3次)的。

(六)构成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吃请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职失误的。

2、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我局形象的。

3、其它应当从重的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1、主动检查工作失职失误并及时改正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2、检举、揭发他人的工作失职失误情况属实的。

3、有其它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七、本办法由区外侨局综合侨务科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局机关制发的文件、纪要、资料、工作总结、工作要点、情况汇报;
局、局支部召开的各种会议记录;
活动照片、录音带;
局机关年度考核材料以及局机关干部职工正常调资、晋级、干部年报、工资年报、编制年报等;
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材料(含机要文电)。凡需要归档的各类文件、资料,都应及时立卷归档。

二、凡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每年第一季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

三、整理归档文件材料由各科室负责人收集整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具体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档案归档处理,确保档案质量。

四、档案必须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库房和档案柜里,排列有序,便于查找,并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保密法》、《档案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并限时归还,不得遗失或损坏。

七、档案室的档案管理按档案室的规章制度执行。

积分制管理考评办法

为正确评价我局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量化和完善干部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东宝区干部积分制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立体评价原则。建立有服务对象、领导和社会参与的评价制度,提高考核评价体系的科学性。

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原则。建立日常工作绩效信息采集制度,提高过程管理水平。

注重实绩原则。完善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制度,将工作实绩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定期公开平时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年终考核结果,接受监督。

二、考核范畴

区外事侨务局机关干部职工。

三、考核内容

以外事侨务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及遵章守纪情况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及思想政治素质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创新能力。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考勤情况。绩,主要考核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月(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调研、宣传、信息完成情况。廉,主要考核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情况。

四、考核周期

考核积分周期为一年,每个月考核积分一次,年底进行汇总。

五、积分构成

考核积分由两大类组成。分别为岗位劳绩得分和功绩素质得分。其中,岗位劳绩分主要体现个人本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每个月个人岗位劳绩分满分为100分,上不封顶,可计负分。具体分值为:

德,20分。主要考核指标为:维护外事侨务局及个人形象,不出现有损单位和党员、干部形象的工作失误或行为。不被区通报批评或被区领导点名批评。

能,10分。主要考核指标为:(1)学习笔记情况;
(2)参加集中学习情况;
(3)本年度市、区组织的各类学习考试情况。

勤,20分。主要考核指标为:(1)考勤情况;
(2)集体活动参与情况;
(3)工作、会议纪律情况;
(4)外侨局和各自办公室清洁卫生情况。

绩,30分。主要考核指标为:(1)月(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无推办、拖办;
(2)全年调研、宣传、信息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通报,年底结账);
(3)工作日志记录情况。

廉, 20分。主要考核指标为:不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违反单位财经纪律。

岗位劳绩年度得分按月考核得分汇总,满分1200分,年底折算成百分制。

功绩素质分是指机关干部在目标管理考核之外,在德、能、勤、绩、廉其它各方面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或社会好评,为外侨局赢得较好声誉或做出其它贡献的得分。功绩素质分年度起始分为0分,上不封顶,年度总得分为当年各项目的累积积分。

六、考核认定

成立外侨局积分制考核领导小组,外侨局局长张传清同志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成立积分考评专班,成员为:陈晨、魏冰清、钟惠丽、吴瑾。由考评专班同志负责考核管理的相关日常性工作,在每年积分周期结束后一周内对干部职工积分进行汇总,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在每年积分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一年度个人积分情况进行审定并公示,并反馈告知本人。机关干部对积分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7天内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7天内反馈意见。

平时积分考核所需掌握的各类考核信息由积分考评专班统计,月底汇总后公布一次。

七、考核积分的使用

1、与单位年终评先表模挂钩。年度积分名次作为当年评先评优及推荐后备干部的优先条件之一,排名靠后的不得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列入提拔推荐对象。

2、与干部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年度积分排名后位的不能定为优秀等次。排名最后1位的,由我局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3年排位末尾的人员,要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考核结果与奖金挂钩。参照《东宝区干部积分制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按10%、40%、40%、10%的比例确定奖金四个档次的名额,其标准越高,奖励越多,尽量拉开距离,不突破总额的原则,一档和四档的奖励差距至少要控制在1倍以上”的规定,依据区考评办根据领导班子类别及单位等次核定的奖金标准和个人年度考评总积分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类排名,按比例计奖。

八、逐步完善。

考评办法(试行)经单位内部公示、班子会议审定通过并发布实施后,本次考评周期内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考评专班要注重对积分制管理办法运行情况的分析和建议的收集,科学研判并提出修改建议,待下一考评周期之初进行修改完善,并提请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确需考评周期内修改的,由班子会议集体审定,公示后修改完善。

积分制管理考评细则

岗位责任制

一、区外事侨务局局长职责

1、主持区外事侨务局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外事侨务工作。

3、组织起草外事侨务工作的重要文件、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重要文稿。

4、对区委、区政府有关外事侨务工作的重大部署进行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5、拟定本区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负责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区外事工作,指导协调区直各部门开展侨务、引智、港澳工作;
负责处理和协调本区的重大外事活动和涉外活动。

6、组织完成市外侨局安排的有关工作。

7、完成区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外事侨务局局副局长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对全区外事侨务重点工作、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组织总结推广外事侨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抓好外事侨务外宣工作。

3、负责各部门和各科室起草的文字材料的修改、审核工作,完成年度信息、调研、宣传工作任务。

4、负责抓好外侨局承办的各项重大活动。

5、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外侨局综合侨务科职责

1、负责机关机要、文秘、档案、国家安全、保密、电子政务、会务、礼宾工作的外事接待综合报批工作。

2、负责机关财务、行政事务。

3、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有关文件及会务工作。

4、调查研究全区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全局性、宏观性的归口管理工作。

5、负责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来信来访工作

6、负责华侨、华人、侨领社团和新移民的接待工作

7、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承担局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区外侨局外事管理科职责

1、承办本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审核、报批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到我区的审批、审核、报批事宜。

2、归口管理全区出国(境)、来华人员审批工作,检查、指导全区出访团组完成任务和遵守外事纪律的情况。

3、负责本区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的申办及管理工作。

4、负责本区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的申办及管理工作。

5、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传工作。

6、负责在我区发生的涉外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及本区公民、机构在海外的领事保护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事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篇4

合同管理制度 鲁山县第十九初级中学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

(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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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三)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六)学生处负责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合同的管理。

(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学合同的管理。

(八)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租赁合同的管理。

(十)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修缮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一)采购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合同的管理。

(十二)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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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 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核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3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单位)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须经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部门(单位)存档。

第八条 合同封面设置“合同审签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会签单位、审计处负责人应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需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 审计处对合同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纵向科研合同、出版合同、人事劳动合同、融资合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合同等除外)履行审签程序。

第十条 在合同审核、会签和审签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学校领导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合同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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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应连同“合同审签单”一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签署;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校长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

未经校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 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门(单位)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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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 无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原件。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我方接到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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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应在15日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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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

[合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下面是其内容,欢迎阅读。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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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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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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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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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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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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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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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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