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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5 1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的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84号)精神,现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为建设北黄海地区现代化生态型港口城市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2.坚持公正公开原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领域检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转变执法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4.坚持协同推进原则。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协同推进各部门、各领域随机抽查机制建设,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逐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和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机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市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以及根据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开展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检查。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二)制定“一单、两库、一细则”。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需要,抓紧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一单、两库、一细则)。对照权责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市场主体名录库建设,以清单方式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单位、执法范围、证件编号等信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中要明确本部门、本系统推广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2016年市政府各部门都要拿出“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做到全覆盖。(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三)规范随机抽查执法行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严格规范行使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应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开展随机抽查时,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抽查的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支付,相关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四)加强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五)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完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市场主体的抽查监管信息实行集中汇聚,统一公示,形成监管合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负责)

(六)推进随机抽查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监管衔接联动。根据随机抽查结果,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管理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联动措施,对失信检查对象在经营、投融资、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公司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行政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七)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落实工作任务和措施,主要负责同志对随机抽查工作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对本部门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严肃工作纪律,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对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建立本部门、本系统随机抽查机制,并加强对本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民政、工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提供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市市场监管局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公示与共享交换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责任落实,对工作落实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注重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注重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争取各界支持。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随机抽查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也要在各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在本部门、本领域推广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于20168月底前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督促落实,务求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把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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