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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意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

时间:2023-07-10 15: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意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工商意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现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加快厘清我市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推进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等途径,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全面执行国发〔2015〕62号文件所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确定的工商登记审批和监管事项。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严格执行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全面执行黑政发〔2015〕39号文件所附的《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确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3.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如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商请工商部门共同予以查处。

4.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对照我市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我市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将审批和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二)完善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加快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对有关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聚、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形成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市场监管新机制。

1.实施“双告知”推动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后置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实施监管;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该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批决定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信息和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结果反馈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于相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要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2.实施“双公示”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并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中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的工作目标,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基本信息基础上,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和“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统一归集、统一共享作用,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

3.实施“双随机”抽查改革日常监管方式。一是落实省政府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行抽查流程、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岗位的权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的规定。二是工商部门配合省工商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非指定方式公开选择抽查的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三是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并根据抽查的结果调整企业信用记录,使随机抽查成为对市场主体的重要信用约束。

4.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查。各部门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年审、年检以及融资、投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安排或者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评先评优、政府奖励、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门户网站“信用黑龙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5.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在投资融资、政府采购、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财政资金扶持、招标投标、新增项目审批、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等方面予以限制。落实《黑龙江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事项目录》,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开展守信联合激励,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级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国有资产转让、公共资源交易、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推广“红名单”制度,继续组织开展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活动,对守信主体实行表彰奖励、优先扶持等激励措施,通过守信激励措施的正面引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进一步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回访、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状态,及时化解市场监管风险因素。强化事后监管,继续严格查处、取缔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7.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位于本辖区的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对市场主体是否遵守登记、审批、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和属于本部门的其他监管职责。

8.推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市场监管领域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9.建立健全协同配合联动执法机制。建立部门间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流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突出联合执法,避免交叉执法。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机构信用综合监管作用,已经合并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执法力量整合优势,整合内部执法信息,实现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

(四)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新格局。

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

2.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的参与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3.加强社会监督。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依托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五)建立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市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协调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科学筹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紧紧围绕重点工作任务,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出具体的配套措施和本县(市)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认真妥善加以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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