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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意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

时间:2023-06-14 10: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意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应急意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

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处置的基础,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以及各相关部门履职的依据。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注重学习和掌握应用,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

(二)加快编制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规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并送上级审核和备案。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编写,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有关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编写,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编写,以部门(单位)文件印发。县级以下应急预案对应参照市级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和出台。

(三)明确应急预案责任主体

各类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单位)是应急预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市总体预案的责任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是各自的牵头部门,市部门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是本部门。责任主体部门(单位)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深入学习,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配合意识;负责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配套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预防应对工作。

(四)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演练工作,深入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主办部门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要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乡镇、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的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五)熟练掌握预案内容,快速启动应急响应

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是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标志。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紧学习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印发后30天,预案中确定的组织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市主管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即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特别是当遇到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时,市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以应急指挥部的名义及时组织预案相关部门(单位)实施紧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预案相关部门(单位)接到预案牵头部门(单位)的指令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立即启动各自的行动方案,做好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应急值班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制度。构建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也称市应急值班室,电话:21983452023005,传真:2037755)为枢纽,融全市各级各部门于一体,左右交错、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灵敏畅通的信息网络。一是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全市各级各重点部门要设立值班机构,落实值班人员,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突发事件、重要活动、重大会议和主要节假日等情况,要加强值班力量;二是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实行行政领导日常轮流带班制度。主要节假日期间,要确保24小时有领导带班,保证及时处理紧急事务;三是建立健全记录归档制度。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规范值班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印制专用值班记录本,并将值班记录本和《值班信息》、《值班要情》、《值班报告》等文件资料留存归档;四是建立健全督查通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值班工作进行督查通报。重点检查值班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值班(带班)履职是否认真、值班秩序是否正规、值班通讯工具是否完备畅通等,并提出整改措施改进工作。

(二)应急值班信息报送内容

突发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在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各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中反映的涉及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敏感问题、负面报道;人民群众来电来信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等。具体报送包括以下五类信息:

1.自然灾害类。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信息。

2.事故灾难类。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铁路、民航、交通运输事故、电网停电、通讯网络安全、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体性活动事故等信息。

3.公共卫生事件类。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信息。

4.社会安全事件类。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粮食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和考试安全事件等信息。

5.预警信息类。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的预警信息。

报送内容中,要说明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到事件处理完毕。

(三)应急值班信息报送时限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在30分钟内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对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见《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电话:21983452023005,传真:2037755)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公安、安监等部门以及驻地中央、省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紧急重大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四)应急值班信息报送方式

1.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外网电子邮箱报送。

2.涉密信息。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要求报送。

(五)建立应急值班信息上报及处置反馈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及反馈。市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负责对上述五类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并根据《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分级分类,及时 以《值班信息》进行上报。对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或口头指示,值班人员应立即以《值班要情》、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反馈。

三、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努力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有效防范次生衍生突发事件。

(二)严格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事件类别、级别,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指挥处置,同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处置本级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事件和本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一般突发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1.加强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是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要认真履行指挥职责,明确下达指挥命令,明确责任、任务、纪律。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要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要妥善保存。突发事件现场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指挥部指令,对于延误或拒绝执行命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突发事件救援。

驻市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按照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同时要及时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参与救援。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大小,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扩大应急响应,实施紧急救援。驻市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等工作。

2.强化信息沟通与协调。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市政府(应急)值班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事件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即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提供事态的最新情况,并把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即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

3.加强救援现场管理。指挥部要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要根据突发事件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要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4.确保安全有效施救。救援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制订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根据救援方案和总指挥命令组织实施救援;在行动前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5.适时把握救援暂停和终止。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件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突发事件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的,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规范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的组织和管理。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领导下进行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一般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实施。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订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使新闻报道工作紧跟事件的处置步伐和进程,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负责管理和服务媒体记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对社会关注;负责组织新闻报道工作。

2.新闻发布的形式。通过市和事发地各县(市、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发布。

3.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及驻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新闻发言人,确定的新闻发言人要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组织实施。

(四)认真做好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1.调查评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配合省人民政府对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负责对一般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

2.统计分析。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加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一)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加强培训资质管理。积极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建立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

(三)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市、县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应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明确应急管理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管理监督措施等。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市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五、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本单位快速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全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快速应对和妥善处理负总责。

(二)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应急值班信息报送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或授意他人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的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信息报送的具体办法,并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

2.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对事件反应迟缓、响应滞后、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主要领导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未按照相关预案履职的,以及对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决定执行不力、敷衍塞责甚至阻碍、干涉的,一经查实,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的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未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的;未对不符合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城乡规划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未对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制定改造方案;未按照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规划建设的;未履行维护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职责,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未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未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未组织应急管理培训的;未依法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未遵守应急储备物资有关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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