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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对信访条例看法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2-06-28 12:2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对信访条例看法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对信访条例看法意见(精选文档)

对信访条例的看法意见4篇

第一篇: 对信访条例的看法意见

编号:FS-QG-86415

《信访条例》

Letters and Visits Ordinanc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受权发布)信访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第二章信访渠道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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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对信访条例的看法意见

信访条例

作者机构:无

来源:山东国土资源

ISSN:1672-6979

年:2005

卷:021

期:002

页码:5-9

页数:5

中图分类:P

正文语种:chi

摘要: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三篇: 对信访条例的看法意见

信访条例

作者:;

作者机构:;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1996

卷:000

期:001

页码:P.4-6

页数:3

中图分类:D63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信访工作;行政处分;办理机关;精神病人;事项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法规;安机关;人民法院;下级行政机关

摘要: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5号现发布《信访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李鹏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

第四篇: 对信访条例的看法意见

济阳法院

“坚持能动司法、服务重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更好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持续做好“三项重点工作”,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履行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职责,特制定以下意见: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

——建立全程调解机制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开展诉前调解,加强庭前调解,力促当庭调解,庭后迅速调解,判后跟上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送达、庭审、判前、判后、信访等各个环节,尽量以和谐司法方式解决纠纷。强化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和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在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中引入调解理念,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研究探索,不断拓宽调解领域,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完善调解联动机制

强化法院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积极构筑诉调衔接体系,通过案前委托调解、应邀提前参与调解、共同主持调解等形式,坚持多主体主持、多方面参与、多地点进行、多方法“解结”,多环节切入,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形成调解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提前做好矛盾排查

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员、联络员的信息优势,构建渠道畅通、反应快捷的信息网络,及时掌握预警性、多层次的情报信息。对于潜在矛盾纠纷的案件,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排查梳理,掌握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及症结所在,采取“三包四定五个一”的办法(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名承办人、一套方案、一包到底),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加强基层矛盾化解

实行一名法官挂勾一村(社区)、一企,完成指导一个点、开好一个观摩庭、抓好一个(片)联络网,发挥法院审判的职能作用,实现以点带面、化解纠纷。有针对性地筛选村调解组织,引领纠纷化解理念,培育解纷基础力量,增强基层调解艺术,并建立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台帐,适时对工作效果进行汇总和总结。加强与镇村调解组织、工青妇以及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双向的和谐共建,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非诉调解协议确认

经行政机关、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经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确实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法院将依法做出确认书,确认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好社会管理创新

——实施社区监管矫正

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安排有经验的法官深入社区做好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矫正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解决监外监管人员的工作、生活等实际问题,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人民的关怀,使他们在大家共同的监督下真正改过自新、重塑人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圆桌审判”等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审理模式,详尽了解改造和帮教情况,推进少年犯跟踪帮教工作。

——服务社会综合治理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坚决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合法和有效的行政行为得到实施。加强个案剖析和日常审执工作研判,有针对性和选择性的开展专题调查和理论研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建言献策。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听取意见建议,提供司法服务,满足司法需求,切实增强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维护诚信体系建设

依法打击金融诈骗等破坏社会诚信的犯罪,有效打击破坏社会诚信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审理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合同、票据、信用证等金融纠纷案件,促进诚信交易,维护金融安全。通过权威媒体、网络等宣传平台,定期发布运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增强诚信意识;
建立与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诚信缺失主体经营活动的限制,创新执行手段,进行信用警示,增强执行威慑机制实效。

——提前介入释法说理

与辖区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信息反馈机制”,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法院通报,法院在不违背办案原则的前提下,在依法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实现从“被动”到“主动”的角色转换,提前介入行政执法程序,协助执法人员做好相对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相对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违法行为的扩大化、复杂化。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对于涉诉信访案件,按照“四抓四强化”(抓责任落实、抓公开听证、抓协调联动、抓延伸服务、强化初信初访、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督导考核、强化源头治理)的思路,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做到案件有问题的纠错到位、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处置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五个到位”。

——做好公正廉洁执法

——主动争取外部监督

公开监督电话和邮箱,印发监督卡放置各立案办公地点,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落实特邀监督员制度,积极搞好与各级媒体的联络与沟通,广泛开通与人民群众联系沟通的渠道,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通过座谈、信函等各种方式广泛听取、认真分析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评议、参与执行程序,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实现案件审判、执行的依法全面公开。

——切实强化内部监督

积极创新审判管理,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特点和流程的司法管理模式,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在实体裁判和程序裁判上的有效分解和制约。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步细化、强化和量化,同时制定检查、考核措施,保障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对审判、执行案件的运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案件评查、执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制定改进措施,保证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运行。

——创新廉政教育方法

把握当前法官队伍的思想现状和精神追求,使思想道德教育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和法官队伍的特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主动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法官的工作和生活实践中去,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开展正面和反面教育,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引导,运用反面教材进行警示诫勉,增强教育的生动性。深入开展“执政为民、廉政高效”教育活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丰富活动载体,创新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灵活性。

——积极履行司法职责

对于复杂的案件及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的案件,适度强化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和释明工作,保障当事人及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因当事人举证能力方面的原因致使案件事实不明的民事案件,强化法官依职权取证的责任,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对土地林业权属纠纷案件,组织当事人实地勘查测量,邀请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以确凿无疑的数据说话,以公正公开的勘测释疑,确保纠纷彻底解决。

——注重提高审判效果

综合运用法律思维、道德思维等多种思维方式,从“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全方面分析思考问题,作出最佳政治、经济和道德效果的妥当裁判。积极实行角色转换,从人民群众的角度,理性的观察判断问题,理性的进行调查研究,从而得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主动进行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审视、思考问题,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验审判结论是否恰当,从而得出法、情、理相融合的判决。

——立足审判,为大局服务。

——完善应急处理机制

成立经济形势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新情况、新动向的分析研判,对全院如何通过司法服务手段确保经济平稳增长进行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定期汇总梳理相关案件情况,分析研究司法应对措施。建立大、要案报告制度,对涉及重点企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起连锁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确保妥善解决。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对弃企逃债、群体性纠纷等案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及时果断处置。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对涉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案件,以及涉弱势群体案件,实行当天立案、当天移送;
需要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及时移送保全。对突发性、群体性案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坚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选派大局意识强、法律素养高、群众工作能力突出的法官主审,庭室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院长靠上抓,集中配置司法资源,确保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主动服务企业发展

注重“问需在先”,以企业为平台,主动“走出去”,选派审判业务精、调研能力强的法官,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和风险排查,听取企业反映生产经营危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解决方案。注重“帮扶到位”,以法院为平台,主动“请进来”, 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召开座谈,广泛征询企业在应对经营危机、化解诉讼纠纷等方面对法院工作的需求和建议,及时完善司法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妥善化解劳动争议

对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处理因经营困难引发的企业裁员、拖欠工资等劳资争议案件,注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渡危机,促进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职工法律素养,充当企业领导和职工和谐的“桥梁”。

——灵活运用强制措施

在坚持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按照“个案研究,区别对待”原则,对恶意逃避债务企业加大财产保全力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对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坚持“放水养鱼”,在做好债权人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弹性司法、柔性司法,用足、用好司法手段,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确需适用的,灵活运用诉讼强制措施,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保障辖区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延伸服务,为人民司法

——全面开展便民审判

实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设置便民工具,完善便民设施,使当事人尽享司法便利。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类诉讼,特别是群体性、集团性诉讼,做好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工作,减少当事人诉累。深入到乡村社区、企业学校开展巡回审判,通过现场开庭、现场调解、现场解答群众咨询,让基层群众对庭审全过程看得见、听得懂、评得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带动一方”的良好社会效应。

——积极延伸司法服务

对家庭负担较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积极与其所在村委、政府联系,实行集体帮扶;
对孤寡老人等生活没有保障的当事人,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实施社会救济。对农村留守老人、赡养抚养等热点问题,组织法官深入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举办专题讲座,提出意见建议;
为农村老人、妇女提供司法帮助,使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扎实开展与?村的携手共建活动,积极为村经济发展出谋划策,为村民生产生活排忧解难。

——主动实施司法救助

采取政府基金划拨、诉讼费比例提取、开展“慈心一日捐”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司法救助基金。将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为扶助范围,再从中选择符合“特困”标准的当事人作为扶助对象,发挥救助基金的最大效能。成立院长任组长的“司法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制定出台《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设立救助基金专户,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救助基金的运行,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深入体察社情民意

组织法官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群众司法需求,提高为“三农”工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走进居民社区,开展法制教育,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走进校园进行法律指导,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制意识,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与企业领导、职工双方座谈,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充当企业领导和职工和谐的“桥梁”。进行案后回访,化解当事人的法律疑惑,将各类涉诉信访案件消化在萌芽状态。

——广泛开展法律宣传

以人民法庭和各审判庭为单位,深入到乡村集市,设立宣传咨询站点,开展法律咨询、困惑解答、信访接待,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反映问题、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和司法需求。与县电视台等单位合作,认真搞好《公民与法治》栏目制作,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讲法,形象地引导各界依法维权,提高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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