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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小故事

时间:2022-06-27 12:1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小故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小故事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小故事5篇

第一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小故事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人大信访工作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人大信访工作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人大信访工作 今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从5月1日起施行。做好《信访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开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新局面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有力保障。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近年来,为什么群众信访不断,有的反复访,甚至越级访,究其根源,一方面它表明了社会的进步;
另一方面有的地方还缺乏民主、法治,对一些群众密切相关的民生、民权问题的调解处理,还没有体现出公平、正义,引起群众上访;
滤布同时,也不应否认,个别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影响到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因此,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核心内容,对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对信访工作是非常重视的。1999年6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 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 ,对人大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信访工作要坚持的原则、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信访工作内部职责程序、主任会议研究重点信访案件的制度、人代会期间的信访工作、加强信访工作的联系通报等作了明确规定,逐步形成了人大办公厅信访科统一接收来信来访,常委会机关各委、室都办理信访案件,主任会议研究重点信访案件,必要时常委会会议研究重点案件的大信访格局,有力地促进了人大信访工作地开展。同时,人代会设立人大、政府、 两院 四个信访接待室,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各自的信访热线电话,公开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办理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形成人大信访的 绿色通道 。这些作法一直坚持到至今。201X年,洗煤滤布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市人大常委会信访职责、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为人民群众来人大信访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201X年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产生以后,更加规范了人大信访工作,制定出台了人大信访工作程序和信访工作流程图,使人大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从《决定》作出到现在,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接待来信来访3000多人次,处理来信300至500多封次,许多信访案件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人大信访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一个窗口、渠道,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

借《信访条例》贯彻实施的契机,为了进一步搞好人大信访工作,我认为应该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要抓好《信访条例》的宣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大举措,标志着信访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宣传《信访条例》,要围绕 一条主线 ,即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把握 两个规范 ,即规范信访工作人员行为和群众信访行为;
强化 三个责任 ,即强化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的责任;
突出宣传重点,即《信访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真正把《信访条例》的精神宣传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通过宣传,送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贯彻实施《信访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抓好《信访条例》的培训学习。特别是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带头搞好学习,深刻理解《信访条例》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讲求实效,边培训学习,边提高认识,边研究问题,边制定措施,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广大干部和信访工作人员适用法规和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中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信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三是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要对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或与《信访条例》规定相违背的,都要认真予以纠正;
凡是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建立相应制度的,都要尽快建立;
已经建立相关制度的,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对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督查、回告、答复、通报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努力建立 畅通、有序、务实、高效 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四是全力搞好信访工作。人大信访工作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真心诚意为民解难,尽心竭力为党分忧,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细心办理每一件来信,精心督促每一信访件,如实答复办结结果,把信访案件的督办同人大的监督结合起来,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把人大信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送: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几点思考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几点思考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是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干部,为白山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白山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必须要对其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以便更能全面地理解、掌握并能运用好《干部任用条例》。第一,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要形成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干部任用条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贯彻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程序。我们要坚持用好的制度选人,形成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

一是要严格执行推荐提名程序。滤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得票不集中的,也不能列为考察对象。要充分发扬民主,拓宽民主渠道,扩大推荐范围,使民主推荐环节真正建立在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之上;

二是要切实把好考察关。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要废除形成主义。要建立健全考察工作责任制,有效地提高考察质量;
要积极探索具体操作办法的新途径,把考察范围扩展到干部八小时以外,在改进考察方法,防止考察失真、失实的同时,客观真实地评价考察对象的情况;

三是要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制度。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坚持会议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不允许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真正通过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达到选准人、本文来自.gongwen123.用好人。第二,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要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一是要坚持标准,科学用人。《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坚持标准,全面、客观地衡量干部各个方面的素质,真正把那些群众满意的干部选拔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二是要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当前,重点要在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上下功夫,要拓展民主渠道,运用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等方法,让群众在更宽的领域、更深的层次上参与干部工作。

三是要加强监督,压滤机滤布严肃纪律。《干部任用条例》健全和完善了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体系,充实了“十不准”要求的内容。因此,认真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必须切实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第三,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要充分发挥“一把手”的表率作用。作为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对做好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所起的表率作用非常重要,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必须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一是要在学习宣传上当好表率。各级党组织“一把手”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和把握《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和鲜明特点。同时,要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与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

二是要在严格执行上当好表率。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freekan.标准、条件选拔任用干部,保证干部工作的政治方向。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有关干部工作规章制度的梳理工作,看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该完善的要完善,该废止的要废止,使之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做好建章建制工作,把《干部任用条例》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要坚持干部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讨论决定的基本制度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规定;

三是要在加强监督上当好表率。既要带头抓好干部选任过程的监督,又要重视对干部任用后的监督,尤其要强化自我监督意识。要对照《干部任用条例》,认真查找和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查找工作中哪些方面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要求,在今后的工作加以改进;

四是要在支持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上当好表率。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为其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办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四,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要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一是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民主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证,也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用的集体决策制度。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四权”,把评价干部的标准和衡量的尺度交给干部群众,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

二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监督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的关键措施。要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使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要努力形成健全的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三是要严格按程序办事。程序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必要手段,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必要形式。《干部任用条例》的各个环节,从程序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中必须坚持照章办事,履行程序,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几点思考》

第二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小故事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第四条 学

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第二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三章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办受奖励与处罚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理理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 第二十七条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十九条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 第九条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 第二十条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迫害信访人。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5人。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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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1X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1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吧。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使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信访工作表现出不太适应。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信访条例》进行大的修改。修改《信访条例》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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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系统规定。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修改了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将1995年《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现在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原文。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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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但也并不是不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较之1995年《信访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1995年《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是本次修订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全新职权。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内容。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
(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

第四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小故事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第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
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办理
第十八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五篇: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小故事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
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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