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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精选文档)

时间:2022-06-26 18:0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精选文档)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5篇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篇1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但从南昌发生的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信访人员根本没按信访规定执行,对信访事项不注意保密,随意转交转送信访材料,给信访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人身攻击和伤害。这其中,不能排除个别信访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是畅通民意、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及时、恰当、正确办理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是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怕麻烦,或压、或推、或转,方法简单,结果不仅不能息访,反而引发了更大的矛盾。以南昌的事为例,青云谱区信访办把村民的上访信转交给昌南工业园处理,出现村民的上访信被公开张贴的“怪事”,其中原因,我揣测有三:一是那块地是昌南工业园的,昌南工业园为保护既得利益不丢失,必须对信访人实施打击报复;
二是村干部得了昌南工业园的好处,必须不惜用粗暴践踏公民权益的手段把这件事压下去;
三是信访办接访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明为转信,实为通风报信。由此看来,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的合理诉求,仍然是今天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

  信访信访,就是要有人来访。不怕群众来上访,就怕群众不上访,应该是信访部门的一条工作原则。真希望各级信访部门能从南昌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反思自身工作环节上存在的漏洞,积极加以改进。也希望南昌有关部门,能将公开张贴村民上访信这件事来一番彻查,把事情搞清楚,还村民一个公道。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篇2

信访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各位领导近几年来,在历届县委、政府的积极努力下,信访形势开始逐年好转,1995年,我县摘掉了信访大县的帽子,2002年、2003年连续两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信访工作先进县。
  2004年以来,县委、县政府着力在夯实信访基层工作基础、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上下工夫,为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抓基础,合理整合信访工作资源随着改革深入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使得基层信访案件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群体性、突发性等特点。
  特别是农业税取消后,乡镇工作的职能开始逐步从管理型向服务型,从组织领导经济建设向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转变。
  乡镇虽然设有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但由于各自独立行使职能、人员少,在当前社会矛盾逐步增多的情况下,很难有效维护基层稳定局面。
  基于这一现实,我们灵寿县委、县政府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探索开展了整合维护稳定力量的尝试。
  在县一级,建立了政法、司法、信访三位一体联合处理信访工作格局,将政法委、信访局、司法局捆起来集中使用,实行联合组织、联合调度、联合协调、联合督办、联合办案,壮大县级信访工作的力量。
  同时,在乡镇,成立了综治、稳定协调指挥中心,将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统一纳入指挥中心管理,并吸收土地所、派出所、政法委等乡直单位作为成员单位,配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严禁复制剽窃备至少8-12名思想觉悟较高、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不兼职、不包村、不负责其他工作,专门从事综治、信访稳定工作,从而实现了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职能上的融合,力量上的整合,工作上的配合,信息上的汇合,真正使基层信访工作有了可靠组织的依托。
  这项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酝酿,今年上半年在我县青同镇、南寨乡试点成功。
  结合新《信访条例》5月1日的颁布实施,5月11日,县委、县政府在青同镇召开了各乡镇书记、主管副职参加的现场会,县委组织部和县委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乡镇维护稳定力量进行整合的方案》,全县15个乡镇在5月20日前全部按要求完成了整合工作,并建立健全了乡局级领导接访、办案、责任查究等制度。
  5月24—27日,举办了包括各乡镇主要领导、主管副职、信访办主任和县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信访条例》培训班,邀请省、市信访局领导和有关专家授课,对一线维护稳定力量进行了集中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了一线的防控能力。
  二、抓关键,畅通信访渠道信访渠道不畅曾是我县信访工作的瓶颈。
  因为信访渠道不畅,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以至有些问题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
  近几年来,我们把畅通信访渠道做为抓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下大力完善信访接待机制,真正使群众能够上访有路,告状有门,有事能诉,有冤能伸。
  一是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接待、受理、答复、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程序、制度和办法。
  组织制定了《灵寿县〈信访条例〉业务手册》,对全县的信访事项办理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要求和规范。
  二是在县信访局实行全天候接访制。
  不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信访局都坚持昼夜值班,随时接待群众上访。
  在工作中,坚持做到有访必接、接必及时、分级负责、人人尽责、群众不走、干部不撤。
  三是在职能部门实行了首接责任制。
  规定群众首先到哪个部门反映问题,哪个部门就负责立案,并实行谁接案、谁办理、谁负责。
  凡因首接部门处理不力引发群众越级上访,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涉及面广的案件,由首接部门负责向信访局移交,严禁推诿扯皮。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县乡实行党政领导接访日制度。
  全县28位县领导每周三轮流挂牌,在信访局接待室全天候接待上访群众;
乡镇也由每周主要领导接访一次调整为党政班子领导每天轮流坐班接访。
  同时,在处理上访问题时坚持做到三个分类,即有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一定尽快解决,没有政策和法律规定但合情合理的个案问题要想办法解决,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明确答复不予解决并做好思想工作。
  五是实行了三级排查化访制度。
  即厂矿企业、村一天一排查;
乡镇、县直有关部门3天一排查;
县委每周对基层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汇总,认真研究,集中梳理,分类排队,使排查工作不仅在时间上更密集,而且在空间上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死面。
  同时,遇有节假日或重大政治活动期间,还在全县范围组织更大规模集中排查。
  对排查出来的问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安排专人承办;
较大问题呈交县主管领导签批意见,责成有关单位办理。
  由于畅通了信访渠道,及时掌握了社情民意的动态信息,我县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重大事件不出县,争得了工作的主动。
  三、抓主动,坚持干部下访处理信访案件,消极地堵、塞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必须变被动为主动,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既可面对面听取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又可更加深入地了解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为此,县委、县政府每年都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下访工作队,定期深入基层,走村入户,开展下访。
  下访人员对群众反映合情、合理、合法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给当事人承诺解决时间;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与政策、法规不符,而又一时解决不了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对个别要求过高和无理取闹的,理直气壮地做工作,把道理讲清讲透。
  这一做法不但把大量的问题化解在了基层,而且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更重要的是营造了各级领导为民排忧解难的良好氛围,对引导群众逐级上访,减少越级上访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4年县委、县政府共组织下访活动4次,为群众直接解决问题120多件。
  三、抓核心,坚持有案必办、依法办案办案是硬道理,只有坚持有案必办,才能稳定群众情绪,只有做到依法办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化解不稳定因素,才能得民心、顺民意。
  近几年来,我们坚持把完善各项办案制度做为处理信访案件的重点,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强化监督,努力推进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化。
  一是案件交办制度,对群众反映和排查出来的问题,无论事大事小,都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乡镇办理。
  并向当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严禁复制剽窃事人承诺办结时限。
  2004年,县信访局共向责任单位交办转办信访案件886件,结案率80。
  二是重点案件督办制度。
  对县领导批办的重点案件,由信访局填写督办卡后,限定办结时限,交有关单位或乡镇办理,并由稳定办、县委、政府两办督查室实行跟踪督办,保证办案进度,确保按期结案。
  2004年,县领导共接访485个信访案件,结案率85。
  三是领导包案制度。
  县委办、政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县领导包案的通知》,对一些确实难以解决的重点案件,分解到县四大班子领导头上,并实行包调度、包督办、包协调、包限期结案四包责任制。
  对逾期不能结案的,包案领导负连带责任。
  针对重点案件,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其中,去年县委书记刘海生同志负责食品公司商品房占地及建设问题,县长王建海同志负责云母制品厂拖欠职工工资及养老金问题,县委副书记张寿林同志负责青同村七里岗土地纠纷等问题,均是涉及人数多、情况复杂、遗留时间长、处理不好极易引发大规模的集体访、越级访隐患的案件,但各位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听取汇报,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耐心细致地做上访人的工作,并多次召开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协调会,最终使这3个问题都得到了圆满解决。
  在他们的带动下,县领导班子分包的43个重点案件,大部分得到解决,结案率90。
  四是疑难、复杂案件集体会诊制度。
  对一些疑难、复杂涉法案件,由县稳定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并聘请律师集体会诊,研究解决办法,依法将案件纳入法律途径解决。
  近几年,我们先后将牛城乡中倾井果园承包、青同镇七里岗土地纠纷等20多起案件引导群众走了法律程序,按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五是下派工作组解决群体性事件制度。
  对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热点信访案件,由县委选派工作组进驻,既稳定了群众情绪,又加快了解决进程。
  如南宅、西孙楼两村边界纠纷、铁路占地问题、西王角村班子问题等几起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热点问题,都是依靠选派得力工作组进驻成功解决的。
  六是巡回办案制度。
  对某一时期内信访案件多发区或不稳定区域,县主管领导带领公安、法院、信访、纪检、国土、司法等有关部门到重点单位现场巡回办公,分析原因,解剖案件,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2004年共巡回办案4次,涉及全县15个乡镇和12个县直机关,现场解决问题150多个。
  四、抓宣传,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群众是信访活动的主体。
  做好群众的工作,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前提。
  实践表明,群众反映的问题,80%以上是有道理应当解决的,但也有一些问题超过了信访本身的范畴。
  为此,我们在工作中,一方面,坚持正面引导,通过走村入户、街头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在全县大张旗鼓地宣传《信访条例》和依法信访工作的要求,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最大限度减少或杜绝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
  另一
  方面,针对一些别有用心,打着信访幌子蓄意组织煽动群众闹事的肇事者,在坚决给予打击的同时,在县电视台开辟专栏,就案说法,警示教育群众非法上访的可悲后果。
  为警示教育干部群众,我县将这两起案件制成了专题片,就案说法,在电视台连续播放,在全县干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既宣传了《信访条例》,又震慑了违法上访行为。
  我县的信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新形势下信访工作还会面临更多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新挑战,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贯彻《信访条例》,继续巩固完善信访工作有效机制,不断创新做好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推动我县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篇3

信访工作交流材料

今年以来,我处按照省局和市局关于信访工作的具体部署要求,结合水路运输市场实际,通过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预防疏导、积极化解各类矛盾,认真开展信访工作,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信访工作纳入重要日程

我处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年度信访工作实施方案,使信访工作真正达到了目标具体化,工作任务明确化。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矛盾大、纠纷多的问题,认真做好梳理分类,达到底数清、情况明,研究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和方法。我处成立了以处长、书记为组长,分管副处长为副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处长、书记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将信访办公室设在我处办公室,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把信访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与各科室和区县航管所签订年度工作责任书,将信访工作作为重要考核项目,明确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了齐抓共管、全方位开展信访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行风监督,拓宽信访投诉渠道

行风监督工作是落实信访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有效保障。为了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更好的融入到信访工作中去,我们于今年6月份召开行评暨信访工作推进大会,聘请了9名来自企业、人大、政协、行业专家、兄弟执法单位的同志作为全市系统行风监督员,并在会上向所有服务对象公布了行风监督员的联系方式,拓宽了信访投诉举报渠道,使得信访工作真正做到“家家知情况,人人明责任”,逐步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信访工作新局面。

三、突出工作重点,积极化解不稳定因素

我处坚持把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作为根本任务,确保信访工作的“三个到位”、“一个突出”。“三到位”:一是时限要求到位。群众性上访反映的问题,承办人在一周之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如反映的问题是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须在一月内与上访群众取得联系,并告之处理情况。二是制度制定到位。在原有信访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监督执行到位。严格信访调查监督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真正做到信访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办,矛盾有人处理;
“一个突出”:在处理解决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中突出一个“情”字。我处主要领导认真落实领导接访制度,带头接访,积极做好企业和群众上访的接待工作,决不回避矛盾,推诿扯皮。

四、积极加强预防,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对能力

及时、准确地在第一时间获得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的信息,才能掌握信访工作的主动权。为此,我们积极加强信访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内容准确。一是构建信息网络。我们要求处各科室和基层站所必须设有1名以上的兼职信息员,实行定期汇报、随时报告的管理方法,为寻找正确的处置措施赢得更多的时间。二是强化人员培训。结合行业管理工作和宣传信息报道工作,我处每季度都对信访工作人员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的方式,搞好日常信息收集、预警性信息分析、政策法规学习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信息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三是转变工作作风。变以往的“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定期组织处领导和中层到企业进行走访,尽可能的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抢抓工作主动,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护行业稳定。

五、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体制机制

通过抓制度建设、完善了市县(区)两级航管机构的信访网络业务,增强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体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顺民意的执政要求,使信访工作成为民情民意的晴雨表,我处坚持信访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每月情况汇集和每季度形势分析制度,保证了信访工作情况在掌控之中,便于有针对性超前做好预防工作。除此之外,我们先后制定了等规章制定,进一步规范信访查处工作的办事流程,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为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六、开展调研督察,确保信访维稳工作无死角

我们一是开展满意度调查。根据我处年度信访工作的具体部署,我们于6月份随机选择了辖区内的30家企业进行了电话访问,主要调查服务对象对我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满意程度以及对我市当前港口市场环境。根据调查,所有受访者对我处在现场执法、工作效率、文明服务方面的评价均为满意或者较为满意,98%的受访者对我市当前港口市场环境认为较为满或者满意。二是加强督查指导。7月份,我处组成了2个督查小组,对全市8个基层航运管理所进行信访督查工作,加强对基层服务单位和执法窗口的督查指导,及时指出和纠正不规范的做法,将信访工作延伸到区县基层站所,使信访督查工作不留死角。三是及时通报督查情况。7月22日,我处还组织召开了全市航管系区县所长座谈会,对各区县航管所半年来的信访工作进行了阶段性考评,并对在7月初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通报。通过为期一个月的信访督查工作,共发现各类问题12处,主要为大部分基层执法单位未成立专门的信访接待机构,少数单位公示的信访监督电话没有人及时接听或一直为忙音,个别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办公场所和执法窗口公示信访监督方式。下一步,我处将针对以上主要问题,认真开展督查整改情况“回头看”,加强对区县航管所的业务指导,提升基层执法单位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推动我市航管系统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今年以来我处未发生一起信访和投诉举报事件,在信访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违章建设码头自行拆除工作调解难度大,而对其进行强制拆除则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激化;
信访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还亟待进一步加强。为此,我们将紧紧围绕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进一步加强人性化执法,推行柔性管理,尽量钝化社会矛盾,确保行业稳定,为我市水运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良好的环境。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篇4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信访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3.07.25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7.25

【实施日期】1993.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5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向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工作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信访,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受理信访:

(一)应当由基层单位解决的,有关基层单位必须受理;
不服基层单位处理或者对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控告、检举的,由主管部门、上一级单位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受理。

(二)应当受理信访的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受理;
已经撤销的,由上一级单位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受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一个单位难以处理的信访,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单位受理或者由上一级单位指定其中一个单位受理。

(四)对于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应当向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明受理单位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有关单位。

(五)对于管辖不明,难以确定受理单位的信访,上级机关可以指定受理单位。

第七条 受理信访的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分别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受理单位有权直接调查处理的,一般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直接答复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况紧急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二)受理单位不能直接调查处理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五日以内将信访材料转给有权调查处理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受理单位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不能按期报告结果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请求延期;
交办单位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受理单位,限期重新调查处理。

受理单位对于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同时,并送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八条 严禁将控告、检举人的情况及其材料泄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
一时办不到的,应当说明情况,要求过高或者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说明教育。

信访工作条例交流发言材料篇5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
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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