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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方案】佳木斯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10 15:00:13 来源:网友投稿

佳木斯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燃煤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方案】佳木斯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商务方案】佳木斯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佳木斯市商品煤质量

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燃煤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燃煤污染防治战略布局,以巩固和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检查、考核、问责制度,政府统领,全社会参与,逐步提升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确保年底前实现在全市范围内杜绝使用劣质煤的工作目标。

三、实施范围

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均适用本方案。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销售的煤炭及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距超过600公里)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本方案。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自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四、质量要求及工作任务

(一)商品煤的质量要求。在我市境内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进口、使用的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灰分(Ad):褐煤≤30%,其它煤种≤40%

2.硫分(St,d):褐煤≤1.5%,其它煤种≤3%

3.其它指标: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

远距离运输的商品煤除在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褐煤。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2.其它煤种。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炭质量相符。

(二)工作任务分解。市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业和电力企业燃煤质量管理,严禁企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在煤炭使用过程中造成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燃煤污染排放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予以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煤炭公路运输的指导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按照煤炭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的规定,严格管控相关运输企业和个人承运的商品煤质量。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商品煤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此项工作。

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商品煤质量进行监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供热企业燃煤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煤质量进行监管,对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佳木斯海关负责对走私商品煤行为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依法对商品煤质量实施监管,加强煤炭经营主体备案工作,制定相关商品煤质量监管制度,对煤炭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抽检商品煤质量并上报结果,监管燃煤企业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制定商品煤质量保证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我市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佳编〔201674号),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至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市政府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做好商品煤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确立工作实施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是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要大力宣传、引导、督促煤炭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进口、使用的各类企业制定商品煤质量的保证制度和档案制度,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权责和法规依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辖区内的重点商品煤相关企业的煤炭质量问题进行抽检,并将结果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社会监督。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发现违反商品煤质量管理相关法规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商务举报投诉中心举报电话:12312),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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