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做好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怀安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供大家参考。
怀安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做好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行政执法部门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局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根据执法工作开展需要,经局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提出,局党组会审核通过,可以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予以调整。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是指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细则所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局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业务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局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体;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执法业务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七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业务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具体办案的行政执法业务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建议撤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对局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对局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复核或由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或者由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审批。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在做出决定前,须向局分管领导请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依自己的名义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制审核制度,并报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不按照规定开展审核工作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局行政执法部门不按本制度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或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及其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处理错误的,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怀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