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阿达文秘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自查报告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发言稿 策划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全文完整)

时间:2022-10-26 16:20:09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全文完整)

 

 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

 (第二辑)

 重庆市司法局编制

 2020 年 年 11 月

 目

 录

 1.B 镇部分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套取扶贫资金案 (市审计局推荐)

 …………………………………………………………………1 2.城口县胡某某无证开采石材案 (城口县司法局推荐)

 ……………7 3.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建设案 (大渡口区司法推荐)

 …………………………………… 11 4.李某非医师行医案 (渝北区司法局推荐)

 ……………………… 15 5.重庆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万盛区司法局推荐)

 …………… 19 6.重庆市××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行政处罚案 (市文旅委推荐)

 …………………………………………………………………28 7.重庆市某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北碚区蔡家组团

 F 标准分区 F21-1/04 号宗地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北碚区司法局推荐)

 ………………… 33 8.重庆市跨区县倾倒危险废物导致长寿区晏家镇沙溪河水体

 污染案 (市生态环境局推荐)

 …………………………………… 37 9.重庆市某工厂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环境犯罪案 (市生态环境局推荐)

 ………………………………………………………… 42 10.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案 (九龙

 坡司法局推荐)

 ………………………………………………… 46 11.A 大学图书馆中文报刊供应商代理资格政府采购项目投诉 (市财政局推荐)

 ……………………………………………………50 12.某县甲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中途甩客行政处罚案 (忠县司法局推荐)

 )

 ………………………………………………………56 13.某药房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口罩行政处罚案 (市市场监管局推荐)

 …………………………………………………62 14.重庆市××门诊部不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引起传染病

  传播案 (市卫健委推荐)

 ………………………………………67 15.杨某伟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小区管理秩序案 (市公安局推荐)

 ………………………………………………………………75

 B 镇部分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套取扶贫资金案

 【关键词】

 扶贫审计

 虚开发票

 套取资金

 行政检查 【要

 旨】

 在脱贫攻坚过程中,由于扶贫资金涉及补贴种类多、管理主体多、监管条线多,一些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审核把关不严等,导致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等问题仍然存在。相关审计人员在进行扶贫资金审计时,一是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标对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聚焦工作重点,统筹协调、有序高效开展工作;二是要坚持依法审计,提高审计人员的能力水平,切实做到问题明、证据实、定性准;三是落实督促整改责任,加强跟踪检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推动治已病、防未病。

 【基本案情】

 2020 年 2 月至 3 月,重庆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在对 A 县 B 镇“2019 年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延伸抽查了以前年度部分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该镇部分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施工方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扶贫资金,涉及金额 17.6万元。具体分为 5 类情况:

 第一,B 镇甲村村委会收到便民服务中心维修工程款 30 万元

 后,实际支付施工方 26.4 万元,剩余 3.6 万元资金在 2018 年 8 月10 日以“村服务中心建设利润”名义上缴 B 镇财政所。2020 年 1 月14 日,B 镇财政所将 3.6 万元资金支付给甲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 3.5 万元、资料劳务费 0.1 万元。

 第二,B 镇乙村村委会收到便民服务中心维修工程款 30 万元后,实际支付施工方 26 万元,剩余 4 万元资金在 2018 年 9 月 29日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利润”名义上缴 B 镇财政所,截至审计日该款项仍结存在 B 镇财政所。

 第三,B 镇丙村村委会收到便民服务中心维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款 20 万元后全部支付施工方。2018 年 11 月 7 日,该项目施工负责人以“公服中心改建集体经济组织利润”的名义将 1 万元上缴 B 镇财政所,该笔款项已由丙村报销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办经费开支。

 第四,B 镇丁村村委会收到石拱桥“一事一议”工程和铁索桥维修项目工程款 35 万元后,实际支付施工方 31 万元,剩余 4 万元资金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全部转入村集体经济账户用于分红。

 第五,B 镇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施工方工程款 45 万元后(余 3 万元质保金),施工方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将资金转回戊村5 万元,该资金仍结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处理理由及结果】

 本案中部分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施工方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扶贫资金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九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应责令 A 县追回上述被套取的资金。2020 年 4 月 28 日,重庆市审计局出具《A 县 2019年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反映了该项问题及整改情况。鉴于 A 县在审计指出问题后就及时将被套取的资金追回,未再下达处理决定。

  【案件评析】

  一、项目分散,监管困难 2019 年度,A 县投入扶贫资金共计约 10 亿元,共涉及 496 个扶贫项目。此次审计抽查扶贫资金约 2.3 亿元,涉及 77 个项目、9个乡镇、40 个行政村,入户调查农户 72 户。目前,扶贫项目内容复杂,政策性较强,涉及的扶贫资金规模也逐年增大,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渠道更是逐渐扩宽。现实中,参与扶贫项目管理的部门、单位、人员众多,扶贫资金的使用分散,管理成本高。本案涉及的工程建设类扶贫项目,主要由村委会牵头实施,监管主体为各镇政府。相较而言,单个扶贫项目工程量及资金量较小,村委会等在申报时按一定比例虚增金额,再在结算支付后套回,往往不易被察觉。然而,长期的扶贫审计经验使审计人员意识到此类项目存在套取扶贫资金的可能性,审计人员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查证思路,深入镇、村、社一线,对扶贫项目建设、验收、结算、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全面审计,最终认定了上述项目套取扶贫资金的活动。

 二、审计全面,证据严密 该类套取扶贫资金类的案件往往隐蔽性高,涉案人员之间存在一定互利关系,因而审计查证较为困难。因此,审计人员广泛的调查走访以及严谨获取证据尤为重要,本案收集到 A 县下达到B 镇的扶贫项目下达文件、A 县向 B 镇拨付扶贫资金的相关文件、B 镇各扶贫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各扶贫项目专项资金报账申请书、项目报账所附发票、B 镇向各村委会支付扶贫资金的会计凭证、各村委会支付各项目扶贫资金的相关财务资料等七类证据。同时,审计人员通过走访农户、询问项目涉及的相关人员等途径,形成了审计调查询问记录。最终,审计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的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了严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认定了本案的违法事实。

  三、推动整改,助力扶贫 国家扶贫资金关系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触碰这根“高压线”,扶贫资金必须真正用于扶贫,实现专款专用。本案中,审计组向 A 县指出问题后,A 县立即进行整改,将上述被套取的资金追回。鉴于 A 县已将上述被套取的资金追回,审计机关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了本案问题,提出了审计建议,未再下达审计决定书,体现了执法规范的要求。2020 年是脱贫攻坚最后一年,重庆市审计局加大扶贫审计力度,严查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问题,又认真落实督促整改责任,检查具体问题整改情况,充分发挥审计监

 督职能作用,确保脱贫攻坚任务高质量完成。

 【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市审计局推荐)

 城口县胡某某无证开采石材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

 无证开采石材

 行政处罚 【要

 旨】

 无证开采石材等违法现象比较多见,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则比较困难。一方面在于监管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则在于核查较为困难。在对无证开采石材等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应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要依法经过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和测绘,并经与当事人质证以后,才能依法依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对胡某某开采石山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城口县双河乡某村无证开采石山,用于修建农村“四好公路”,属于自采自用无外售行为。与此同时,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聘请重庆某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对该石山开采方量进行测绘,并于 7 月 15 日取得测绘报告,方量为 2000 余方。基于此,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当日进行了立案登记调查,并对胡某某无证开采石山的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052 号)。

 【处理理由及结果】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根据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和测绘。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上报案审委员会,经案审委员会集体会审,现场核查当事人无证开采石材是修建农村“四好公路”,属于自采自用无外售行为,且现场无堆存方量。当事人无证开采石山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重庆市矿产资源法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矿产资源法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案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 元)。

 2019 年 7 月 25 日,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听证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或请求陈述、申辩,系属放弃法定权利。我局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评析】

 一、处罚违法开采石材的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案中,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处罚胡某某违法开采石材的行为之前,该局聘请了重庆某勘测规划有限公司有资质的测绘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测绘等,所得到的测绘结果真实、准确。与此同时,在调查取证和测绘的过程中,当事人全程参与了调查取证的过程,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处罚决定,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所享有的听证的权利以及其听证的具体时间等,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需注重固定证据和规范调查手段。本案中,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对现场进行了录像。这一做法,一方面在于有助于当事人违法证据的固定,一方面则在于能对监督调查取证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作为证据使用的录像能证明整个调查过程的合法性。

 三、要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案中,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让当事人参与了调查、测绘等的全部过程,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让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一方面也在于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违法行为,以便其吸取教训而不再从事违法开采的行为。如本案中,在告知了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的期限以后,当事人不仅没有申请听证,还积极地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

推荐访问:重庆市 行政执法 汇编 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 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