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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见】关于在黄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03 17:27: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在黄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和生态安全而设立的管控措施,是海洋可持续发展利用的基本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关于在黄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关于在黄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意见(完整文档)



关于在黄海实施海洋生态

红线制度的意见


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和生态安全而设立的管控措施,是海洋可持续发展利用的基本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精神,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确保黄海生态安全,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和国家海洋局总体部署,现就我省在黄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美丽辽宁,打造美丽海洋为目标,按照“严标准、限开发、护生态、抓修复、减排放、控总量、提能力、强监管”的总体思路,全面实施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保住底线、兼顾发展作为基本方针。在实施海洋生态红线保护,确保海洋生态红线控制指标不突破的基础上,为海洋产业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留有空间。坚持把分区分类管理作为基本措施。按照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划定分区和实施分类管理。坚持把生态保护和整治修复作为基本途径。坚持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并举,对于已经受损、需要开展整治修复的生态系统,有计划的实施整治修复。坚持把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和综合管理。

(三)区域范围。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区划范围为辽宁黄海海域海洋功能区,西起大连老铁山西角黄渤海分界线,东至鸭绿江口,海域面积26700平方公里。划定生态红线区总面积6796.9平方公里(禁止开发区16个,总面积975.9平方公里;限制开发区36个,总面积5821平方公里)、大陆自然岸线332公里、海岛自然岸线456公里。实施期限为2017年至2020年。

具体区域:碧流河、大洋河以及青堆子湾3个重要河口生态系统107.1平方公里;大沙河口、城子坦、庄河口以及鸭绿江口4个重要滨海湿地175.6平方公里;三山岛、圆岛、獐子岛群、海洋岛、乌蟒岛、海王九岛及邻近海域6个特殊保护海岛1074.9平方公里;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连三山岛皱纹盘鲍刺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连老偏岛-玉皇顶海洋生态市级自然保护区、大连遇岩礁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连星海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大连金石滩国家级海洋公园、辽宁城山头海滨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连圆岛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连长山群岛国家级海洋公园、长海海洋珍稀生物省级自然保护区、大连长山列岛珍贵海洋生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大连海洋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连海王九岛海洋景观市级自然保护区、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个海洋保护区1127.7平方公里;老虎尾旅顺军港、黑石礁自然景观、大鹿岛3个历史文化遗迹3.2平方公里;大连海滨滨海旅游区、蛤蜊岛滨海旅游区、庄河黑岛滨海旅游区、长山群岛滨海旅游区、大鹿岛滨海旅游区5个滨海旅游区100.6平方公里;鸭绿江口、长山群岛、大连南部海域3个重要渔业水域4203.6平方公里;元宝岛黑脸琵鹭集中分布区、行人坨子黑脸琵鹭集中分布区以及刁坨子斑海豹上岸点3个濒危物种保护区2.3平方公里;塔河湾砂质岸线、星海公园砂质岸线、星海湾砂质岸线、付家庄砂质岸线、棒棰岛砂质岸线、泊石湾砂质岸线6个重要砂质岸线邻近海域1.9平方公里。

(四)控制指标。黄海生态红线区面积占黄海海洋功能区划面积的比例控制在25.4%,确保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比例不低于20%;黄海大陆自然岸线控制在332公里,确保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黄海海岛自然岸线控制在456公里,确保黄海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80%;到2020年,黄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控制在95%左右,确保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2%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生态红线区的分区分类管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圆岛、海洋岛及自然岸线划入禁止开发区,实施禁止性措施,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同时,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占用自然岸线。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适度利用区和生态与资源恢复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重要河口生态系统、重要滨海湿地、特殊保护海岛(圆岛、海洋岛除外)、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滨海旅游区、重要渔业水域、濒危物种保护区划入限制开发区,实施限制性保护措施。禁止围填海、采挖海砂等矿产资源开发、设置直排排污口、炸岩炸礁、填海连岛、实体坝连岛、沙滩建造永久建筑物等改变生态红线区自然属性和影响生态红线区海洋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的开发利用活动。

(二)实施生态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依法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将海洋生态红线区作为海洋环境影响敏感目标纳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按照分区分类管理措施实施评价。

积极开展海洋环境容量研究。开展河口、海湾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调查研究和环境容量评估,探索建立相应海域的总量控制模式,按环境容量实施生态红线区管控。

加强海洋保护区能力建设。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保护区管理机构,推进保护区管理与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海洋保护区监管队伍培训,全面提升海洋保护区综合管护能力。

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整治与修复。执行《辽宁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0》,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河口、湿地、受损生态区、渔业资源保护区域的修复与整治,逐步恢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实施海岛保护规划,重点加强对无居民海岛鸟类、生态林、自然景观和原始地貌的保护。

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海洋生态红线区生态补偿方式、方法和途径。

(三)建立生态红线区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加大对省、市、县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投入,建立实时、动态、立体化监视监测体系。加强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力度,建立一支技术精、业务通、能力强的监测队伍。

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区监测评价制度。将海洋生态红线区控制指标纳入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实时监测,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区监测制度和监测方法。建立生态红线区内海洋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发布生态红线区内海洋环境质量状况。

开展海洋生态红线绩效考核。建立海洋生态红线考核制度,将海洋生态红线控制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从行政体制上确保生态红线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生态红线区综合执法,提升应急能力。加强生态红线区环境监督执法。沿海各级政府要建立海洋与渔业、海事、环保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涉海项目建设活动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强化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建立海洋环境应急保障机制,运用监测站点、海上船舶观测、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实施监测。加强核污染、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露等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监视、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提升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响应能力。

(五)落实海洋生态红线保护主体责任。沿海各级政府承担海洋生态红线保护主体责任,要把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将海洋生态红线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有效落实。

(六)探索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对生态红线区内的海岸保护、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能力建设应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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