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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7-01 19:00:09 来源:网友投稿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完整版】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各科室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在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办公室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以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交办、审查及回复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规范,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及时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

(一)《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六条  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办科室在拟发文时应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与文件审签同步进行。文件经办人应在拟办意见中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相应意见,按文件审批程序呈批;

(二)政府信息产生科室的分管领导负责审核;

(三)办公室复核;

(四)分管领导审签,必要时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相关科室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与经办科室对是否公开意见不一致时,应与经办科室商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对不同意见作出说明,报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报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研究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对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回复或处理意见,并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审查结果报分管领导审签,必要时,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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