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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时间:2023-06-28 12:00:10 来源:网友投稿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府信息,提高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从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府信息,提高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政务活动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白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开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相关内设机构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分别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主任、组长和副主任、副组长,分别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考评。

第九条  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人事监察股负责对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建设、运行维护、软件开发、网络安全、数据备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办理申请事项和协调确认。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相关内设机构应当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联络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区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区局办公室,负责区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工商所,区局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相应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五)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情况;  

(七)本辖区驰名、著名商标名录;  

(八)本辖区动产抵押登记情况,“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示范文本;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纯粹内部管理方面的文件;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内设机构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机构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签发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工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内设机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办理,经本机构负责人初审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复核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内设机构的,相关机构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答复。具体要求(包括收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工商信息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发放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等;

(四)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五)在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印制办事指南等,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电子显示屏,用于公开机构职能、目录、指南以及行政许可类信息;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和时限: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办法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

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政府信息

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六)做好所公开的信息载体的存档工作。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主管内设机构和局直属单位。

局机关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时,工作人员均应告知其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途径,要求其规范填写后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决定受理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工作职责交相关信息拥有单位办理,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须征询第三方意见的,征询第三方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内)采取书面形式做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及答复。对不予公开的事项,应说明理由。

(四)有关信息拥有单位做出的答复无论是否决定公开,均统一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五)对申请人做出予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后,应当在申请人办完相关申请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要了解的政府信息。

(六)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可以将做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能涉及或者影响第三方隐私或权益的,承办信息拥有单位须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并得到第三方书面许可答复,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第三方在要求时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工商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应向单位内部公开事项的依申请公开程序和时限,由信息拥有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和人事监察股,负责对本机关及各工商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并作为绩效考评一个项目。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开展政务公开活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由区局适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机关人事监察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电白区工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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