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怀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怀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2017〕第3号),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应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根据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单位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本单位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标识和着制式服装;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1)政府和本部门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2)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并实现与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本单位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科室将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网站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2)有关科室在“双随机”执法后,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公示。
(二)公开期限
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科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科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要求,经主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