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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时间:2023-07-26 16:09:01 来源:网友投稿

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备案。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局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监督指导。

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八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相关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 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应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二节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协助调查函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时制作《委托鉴定书》进行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以《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进行记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制作文书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除外):

(一)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视音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六)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签字和提供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现场行政执法活动,开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行政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十六条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对重点行政执法行为和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对疑难复杂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使用摄像器材对执法过程进行全方位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现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各行政执法单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决定书编号、当事人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依据、处理决定、盖章、签字、时间以及告知事项等。并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分别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件号码。

第二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查的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单位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三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四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五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代履行决定书》进行相应文字记录。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视情而定)记录。

第三十九条 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涉及到行政强制的案件中,需要依法实施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及音像记录。

第四十一条 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行政检查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船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船舶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一条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局《行政执法档案与票据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上传。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同时录入《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推进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十二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由本机关指定专人管理,不得私自使用。

第五十四条 管理相对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调阅、复制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应当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伪造、剪接、删改、销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六条 要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到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

第五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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