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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意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实施意见

时间:2023-07-13 13: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快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为建立良好的补充耕地运营机制,提高补充耕地能力,加快我区占补平衡工作进度,根据省政府《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耕地占补平

衡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良好的补充耕地运营机制,提高补充耕地能力,加快我区占补平衡工作进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1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发展的意见》(唐政发〔201420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丰政办〔20151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乡镇主体原则。乡镇政府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责任主体,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负总责。

(二)坚持市场运作原则。严格依法依规确定规划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勘测单位,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坚持规划控制、严格程序、政府指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四)坚持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原则。补充耕地指标纳入区政府统一管理和使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转让或买卖。

(五)坚持预算限定原则。在农民自行开荒的区域安排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只需完善路网、电力、水力等配套设施的,按净增每亩耕地一般不超过3000元进行规划设计;在砖瓦窑废弃地、鱼塘等区域安排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需对田、水、路、林、电综合整治的,按净增每亩耕地一般不超过20000元进行规划设计。(以上费用包含项目实施所涉及的拆迁补偿费)

二、项目实施流程

(一)下达补充耕地任务

区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结合全区项目建设对用地的需求和后备资源分布状况,将补充耕地任务下达相关乡镇政府。

(二)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

乡镇政府根据区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确定项目区。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依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51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发展的意见》(唐政发〔201420号)及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整治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的通知》(唐国土资地〔201640号)要求,确定同时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测绘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的项目勘查设计单位进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费用3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511号)确定。

(三)申请项目立项

项目申报立项需呈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资料:1.项目呈报书;2.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3.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4.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5.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6.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8.坐标成果表(TXT格式);9.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乡镇政府持以上资料报区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批准立项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乡镇政府依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乡镇政府根据《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要求,应通过区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工程监理费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监理费在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可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确定。

(六)项目组织实施

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监理单位实行全程监理,并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七公开”制度,即:公开项目立项情况、公开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公开项目招标管理情况、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公开质量监督情况、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公开项目验收情况。乡镇政府应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七)项目变更

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执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应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通知》(唐国土资地〔2015110号)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和资金调整:

1)工程投资变化低于10%(含),报区国土分局批准。区国土分局应组织专家对变更设计进行论证审查,情况属实,变更设计合理、科学,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设计变更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工程投资变化高于10%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项目设计变更审批。

3)项目变更涉及使用不可预见费时,按照《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设计变更后,涉及资金调整的由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八)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根据项目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报告申请区审计局对工程竣工及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申请区农牧局对新增耕地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之后,乡镇政府持自验报告向区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区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区财政、审计、国土、农牧、水务、供电、交通运输等部门成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出具初验报告,经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核实。

(九)项目后期管理

项目初验合格后,各项工程由项目区所在乡镇、村负责后期管护,乡镇政府要与项目所在村签订《建设项目固定设施使用和管护协议》,确保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完好与正常使用。项目经最终验收合格后,区国土分局负责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资料归档。

(十)资料管理

乡镇政府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日常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立项、变更、验收阶段资料报区国土分局备案。

三、资金管理及补充耕地指标使用

(一) 资金来源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由区财政筹集,资金来源为:1.耕地开垦费;2.补充耕地指标转让费;3.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返还部分;4.政府安排的其他资金。

(二)补充耕地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本区内建设项目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按每亩30000元,在土地出让金外另行收取。招商项目视项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优惠,优惠金额由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议定,并报区政府区长审定;国家重点项目、线性工程及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由区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确定。

(三)项目资金拨付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予以拨付。

项目立项并经过财政评审后,由乡镇政府申请,经区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区财政局将项目所需拆迁补偿费和项目资金的30%拨付至乡镇政府。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申请,经区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区财政局依据项目竣工及资金决算审计报告,将所需剩余资金拨付乡镇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艾春同志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郝志军同志,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赵立华同志任副组长,区国土分局、财政局、审计局、农牧局、水务局、林业局、政府支重办、政府督查室、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乡镇行政正职为成员的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全面协调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区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定期对各乡镇占补平衡工作检查、调度,适时进行通报。

(二)明确责任分工

1.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确定规划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勘测单位等;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组织项目立项所需资料;负责对项目区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招标、施工、变更、验收工作;负责工程后期管护移交工作;负责项目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2.区国土分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技术指导与监督,协助乡镇政府立项申报、工程变更、验收和地籍变更等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筹集、列入区财政预算、项目预算资金评审、项目变更涉及资金调整的审核批准、资金拨付和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费的管理。

4.区审计局负责项目竣工及资金决算审计,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监督。

5.区农牧局负责项目竣工后对新增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6.区林业局负责林木砍伐审批等相关工作。

7.区水务局负责出具同意项目实施意见。

8.区政府支重办负责审定乡镇政府出台的项目区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9.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建立奖励机制

为调动乡镇政府积极性,提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效率,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核实合格,补充耕地指标由国土部确认配号后,在农民自行开荒区域安排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给予乡镇政府每亩新增耕地1000元的资金补贴(草泊水库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奖励视具体工作情况而定);在砖瓦窑废弃地、鱼塘等区域安排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给予乡镇政府每亩新增耕地10000元的资金补贴。以上资金用于弥补乡镇协调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其他项目支出。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之日前已立项但未验收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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