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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区人民政府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13 14:00:10 来源:网友投稿

区人民政府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工作站,区政府直属各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区人民政府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区人民政府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区人民政府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工作站,区政府直属各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和《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2]9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全区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区财政、市财政、省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改革范围

在大庆市红岗区行政区划内的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二)责任主体

1、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红岗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我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我区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并做好本地区的维稳工作。

2、改革推进的责任主体。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上级集团公司负责)是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并做好本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维稳工作。

3、改革的直接责任主体。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所出资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要负责做好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稳定工作。

三、改革方式

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和职工人员等情况,因企制宜,分类推进。

(一)重组改制

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同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关闭破产

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四、有关政策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和《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2]90号)有关规定,改制的具体政策如下:

(一)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区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4.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二)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1.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3.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区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5.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政府确定。

6.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7.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区、市、省财政和中央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8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省级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同级财政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

(三)社会保障政策

1.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3.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

5.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免费托管厂办集体改革范围企业中的职工档案,所需费用按照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的80%

6.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改制企业工商登记

改制企业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可持相关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如原企业经营范围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凭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可暂不办理经营范围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待有效期届满后以改制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请。

五、工作程序

(一)基础工作

1.清查企业资产。在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的领导下,由主办企业组织厂办大集体对资产、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结果,主办企业和厂办大集体法人代表及清查人员要认真履行有关手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核实劳动关系。按照人社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劳动关系核实有关工作。

3.处理各种债务。厂办大集体拖欠的各种债务,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其中拖欠职工的债务,由厂办大集体负责依法处理。厂办大集体要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并形成债务处理方案。厂办大集体无力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时,可以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和解协议。

4.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在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厂办大集体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其中,对“三无”厂办大集体无法正常进行清产核资的,可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并按国家现行企业改革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5.做好信息采集和信息上报、审批的基础工作。将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劳动关系、处理各种债务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内容按总体工作要求,纳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信息系统管理。各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上报和审批工作。

(二)组织实施

1.界定改革范围。中央、省、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均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界定。

2.提出改革申请。由厂办大集体向主办企业提出改革申请,经主办企业初审后,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提出厂办大集体改革申请,并承诺保证落实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自筹资金和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3.制定改革方案。由主办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内部债务处理方案等,明确改革方式、职工安置、改革成本及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由主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无上级集团公司的,由管理原主办企业的同级政府指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主办企业与厂办大集体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现行隶属关系由主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4.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确保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改革企业须将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内部债务处理方案及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厂办大集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厂办大集体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工会负责监督指导。

5.审核审批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经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批准(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改革方案须报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分别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人社部门审核。其中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方案还要报省人社厅备案。

6.规范处置企业资产。经批准改革的厂办大集体,涉及资产转让的原则上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涉及土地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交易的全部要件副本或复印件由改制企业转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7.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额度,财政部门审核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比例、数额进行拨付、管理和监督。

8.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关系。

9.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厂办大集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人社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对厂办大集体职工进行分类安置。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2月前)

1.建立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体系。成立大庆市红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红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进行组织动员和工作部署。召开大庆市红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和部署,印发改革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指导文件,明确目标,落实任务,提出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

3.组织企业做好基础性工作。调查辖区内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制定《大庆市红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2月至201310月)

全力组织实施推进辖区内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及时沟通反馈,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1I月至20141月)

1.由红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若干工作组深入改制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审核资金使用、职工安置和企业改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

2.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对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整体评估。

3.形成大庆市红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结,上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接受检查评估。

七、组织领导

成立大庆市红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组  长:    孟祥有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杨凤杰  区人社局局长

陈晓盼  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    孙喜峰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晓光  区人社局副局长

王凤云  区国资委副主任

张轶平  区总工会副主席

谭洪波  区工商局副局长

魏  涛  区政法委副书记

于  启  区信访局副局长

邱招臣  区地税局副局长

金三德  区国税局副局长

陈海涛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红岗支行副行长

刘  杨  区民政局副局长

张启昌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繁成  八百晌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胜龙  红岗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荣萍  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王海涛  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工作。

八、责任分工

(一)区厂办大集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二)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对我区厂办大集体资产评估的备案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评估确认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意见。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签订责任状部门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审核、经济补偿金审核、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其他需签订责任状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其中涉及计划生育奖励等由区计生部门配合。

(四)区财政局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五)区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政策,按照程序办理减免税费等相关事宜。

(六)区民政局负责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厂办大集体职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区工会负责组织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完善厂办大集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协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部分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无法召开的问题,研究制订具体操作方式并予以确认。

(八)区信访局要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并协同公安部门指导和处理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九)区工商局和区发改委负责及时提供厂办大集体的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新企业登记、注册、改更等事项。

(十)区厂办大集体企业及主办国有企业和主管单位负责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劳动关系,处理各种债务,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十一)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再厂办大集体改革后,及时给予接收管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各类关系。

九、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由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规范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隐藏资产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密切配合,形成舍力推进改革。厂办大集体改革事关全区厂办大集体职工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及厂办大集体企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切实承担起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我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风险评估,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区政府将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抓,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稳定工作预案并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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