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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唐山市丰南区老红军离休干部及有关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7-13 16:09:01 来源:网友投稿

老红军离休干部及有关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唐山市丰南区老红军离休干部及有关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唐山市丰南区老红军离休干部及有关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老红军离休干部及有关人员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4号),唐山市委组织部、唐山市委老干部局、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老干字〔2001009号)、唐山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唐医统办〔201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区老红军、离休干部、六级以上(含六级)革命伤残军人、行政事业单位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武警中队官兵、部队退休干部、在职职工(行政事业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因工(公)伤或计生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区财政负责安排公费医疗经费预算。

第四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公费医疗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报销标准

第五条  老红军、离休干部以每人每月400元标准作为医药费的周转金,一年分两次(4月份和8月份)发放给本人。6月份核销半年门诊医药费时,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按发给本人的金额进度抵扣,年底核销全年医药费用时结清,未超出周转金的部分结余归己,超出周转金部分且符合规定的医药费按实报实销的原则给予报销。

第六条  六级以上(含六级)革命伤残军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作为医药费的周转金,一年分两次(4月份和8月份)发放给本人。6月份核销半年门诊医药费时,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按发给本人的金额进度抵扣,年底核销全年医药费用时结清,未超出周转金的部分结余归已,超出周转金部分且符合规定的医药费按实报实销的原则给予报销。

第七条  按照市老干字〔2001009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药费报销与老红军、离休干部标准一致,享受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实报实销待遇。

第八条  部队退休干部(干休所)医疗费用报销参照医疗保险对退休人员的医疗报销规定,门诊药费发放、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参照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第九条  武警中队官兵医疗费用报销参照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医疗费用报销规定,门诊药费发放、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参照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第十条  职工因公致残(指通过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鉴定为六级及以上伤残的)对症药品享受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计生后遗症在核实药费票据后,按每月20元标准给予报销,年底一次性结清。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住院管理。对住院病人严格各项手续,经诊断确需住院的,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的治疗用药、检查必须执行公费医疗的各项规定,住院费用按照市老干字〔200100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一)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地专级以上干部可按单人间(按物价部门制定标准)、县处级干部可按双人间、其他离休干部可按三人间标准予以报销;

(二)住院治疗用药严格遵循有关管理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子女、亲属等不得借机开药、冒名住院、挂牌住院,一经发现除追回所开支的费用外,将全区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用药管理。所用药品严格执行《河北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报销范围》、《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本着保证治疗、减少浪费的原则,视病情需要使用贵重药品、进口药品,处方用药必须与病历相符,出院带药或门诊购药量以7日量(普通病)、15日量(慢病)为标准;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外购药品时,由所在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检查项目管理。因病情需要进行CT、核磁共振、动态心电图、体外碎石、高压氧等检查项目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所在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提出治疗建议报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行,报销时附检查报告单。

第十五条  医疗材料管理。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器官、心脏起博器等材料的,必须由所在医院提供病历摘要,并填写申请单报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行,报销标准及范围参照《唐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如X刀、伽玛刀、正电子发射和电子断层扫描装置、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治疗仪、尿毒症病人血液透析、生物免疫治疗CIK细胞培养配制项目等,由所在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提出建议报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行。特殊检查附检查报告单,特殊治疗附治疗结果,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在发票上单列,报销标准及范围参照《唐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定点医院。我区定点医院为区医院、中医院、妇幼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外地离休、部队退休干部可就近到一所公立医院就医和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并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对偏瘫、脑血栓等进入常规性治疗的特殊病人,报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后,可就近在一所公立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站设立家庭病床。

第十八条  转诊管理。符合如下前三条者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报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转诊,并按照如下后四条执行:

(一)经本区定点医院检查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病人因病情危重,专家确诊后不能治疗的或由于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诊治的;

(三)因病情危急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的,需在住院7日内补办;

(四)定点医院出具病情摘要,提出转诊意见;

(五)转诊治疗应逐级转诊,转诊医院必须是公立医院;

(六)转诊外地医药费的报销比例按享受比例下浮5%

(七)凡未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自行转诊就医、购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报销制度

第十九条  门诊药费。每半年报销一次,但对老年多发病、疑难病、慢性病等费用较高的特殊情况,可按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照顾。报销时,药费票据附用药处方,处方费用必须与票据相符,检查费用附检查报告单,治疗费用附治疗结果,分别于每年的615日前和1215日前由本人所在单位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

第二十条  住院药费。报销住院药费时,必须持诊断证明、票据、费用明细,所发生费用的日期与票据相符,每月25日前由本人所在单位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费医疗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报销票据、处方、费用明细由本人签字,如本人不能签字时,可指定一名家属代签,票据的日期必须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第五章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自费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各种营养药、保健药等。

第二十三条  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特需医疗服务费、特别营养费、中药煎药费、药引子费、超标准住院费、冷暖费及其它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交通费、点名预约手术费的浮动价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护工费、特约上门服务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体格检查费、各种镶牙、烤瓷牙、中风预测、健康预测、保健费等。

第二十六条  各种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自用的磁疗用品、降压手表、体温表、药枕、药垫、助听器、健脑器、钢围腰、钢头颈、拐杖、轮椅等医疗器材。

第二十七条  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非致病因素造成的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六章  定点医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及执行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院、医保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违规医药费用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的各项政策法规,不认真执行药品目录、诊疗范围,故意为人证不符者开处方、检查、治疗单,违规收治住院以及弄虚作假,对挂牌住院、冒名住院就诊提供方便,给公费医疗经费造成损失的;

(二)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擅自调高或任意增加收费项目以及其他违反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417日起施行,《唐山市丰南区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有关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暂行办法》(丰政办〔200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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