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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意见】潼南区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03 13:54:04 来源:网友投稿

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市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物意见】潼南区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文物意见】潼南区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



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市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6号),为全面加强我区文物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孙政才书记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突出把握我区文物资源大区的定位,保护好文物祖业、繁荣好文化事业、发展好文化产业,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区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为打造城市发展新区“示范窗口”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全区文物保护体系基本完善,文物单位的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建成潼南博物馆,并免费开放,充分彰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文物执法力度显著增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基本形成,进一步加强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加强文物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管理。建立文物登录制度,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完善标准,规范程序。抓好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申报工作,新申报1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新公布一批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全区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推进共享。

(二)加强规划编制实施。将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成员单位,编制文物保护专业规划,文物重点保护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区文化委会同区规划部门尽快划定区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审定后按层级公布;组织编制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同时,加快编制双江历史文化名镇、花岩镇花岩场和双江镇金龙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三)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排险工程,到2020年,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加强文物日常巡查和监测,加强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抢救性修复崇龛千佛寺摩崖造像、崇龛万佛崖摩崖造像、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新胜南龛寺摩崖造像、卧佛马龙山摩崖造像、新胜五硐岩摩崖造像,部分石刻实施抢险加固、保护与设施建设等工程。启动全区古建筑保存现状专项普查,修缮上和独柏寺正殿、大佛寺摩崖造像部分建筑,对小渡龙兴寺正殿、桂林街道萧氏祠堂、龙形檬子长廊桥等重要古建筑实施抢险加固、主体修复、安防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结合双江古镇修复工程,对杨氏民宅、兴隆街大院、杨尚昆旧居、禹王宫、陆军机械化学校旧址、惠民宫、杨纪寒民居、踏水桥大院和重要文物点实施抢险加固、主体修复、安防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同时,遵循文物保护工程特殊规律,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

(四)强化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要坚持原址保护原则,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加强双江历史文化名镇、花岩镇花岩场和双江镇金龙村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在基本建设工程和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工程项目的工程选址和土地出让阶段,有关部门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作为土地和城乡规划并联审批依据。建设单位要主动报请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中,应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逐处落实保护措施,禁止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突击性拆除。通过公益性基金、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产权人应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对开展保护工作确有资金困难的,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资助;对保护不力的,经协商一致,通过置换、征收等方式,实施统一保护与利用。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完成文物库房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实施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修复计划,重点修复革命文物、石刻文物、书画古籍等。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配备一批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珍贵文物展柜,完善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监测和调控设施,对全区三级以上的珍贵文物全部配备柜架囊匣。加强文物征集工作,重点征集与潼南相关的社会发展变迁重要实物。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涉及文物活动的各种犯罪活动。全面落实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物安全属地责任和重点文物的使用单位或个人的权属责任,完善区、镇(街)、村(社区)、社文物安全四级管理网络。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明确镇(街)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的文物保护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每处聘请1名保护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保护员补助经费。

(七)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开辟为文化室、文物展示室等公益文化场所。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发挥文物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

三、合理促进文物利用

(一)挖掘发挥文物核心价值。挖掘研究潼南特色文化资源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每年新推出一批文物展览,策划一批文物影视节目,适时更新出版《潼南文物集》。推动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中小学校应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二)促进保护成果全民共享。力争在2018年建成潼南博物馆,并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免费开放。推动杨闇公、杨尚昆旧居陈列馆开展流动展览进学校、进社区、进镇(街)、进军营、进企业活动,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建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室等,定期或部分对外开放。

(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旅融合,发挥文物在旅游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潼南文物资源特色,打造石刻游、古镇游、抗战游、乡村游等文化文物旅游品牌。依托双江古镇开展红色旅游,进一步扩大闇公精神在全国的影响力。推出一批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历史文化名镇及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潼南文化文物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强化政策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进程,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讲述文物故事,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五)合理适度利用文物。文物利用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责任体系。要切实提高认识,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目标考核。区文化委要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守土尽责,不辱使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文化、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推动我区文物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区内文物单位日常保护、“区保”单位修缮和文物征集,以及配套国家、市级修缮“国保”、“市保”单位资金。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文物保护保障政策,对于博物馆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传统村落保护等,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逐步形成文物保护投入多元化机制。同时,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推进区文物管理所标准化建设。

(三)加大普法宣传。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区委党校和区行政学校的教学内容。文化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教育、公安、新闻中心、电视台等单位要举行多种形式的文物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打击文物犯罪的法制宣传,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

(四)加大文物执法。区文化委依法对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文化市场执法大队要切实履行好执法职能,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或重要文物损毁、灭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建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支持馆藏有害生物控制、南方石质文物、考古出土文物保护、不可移动文物防虫防害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

(六)明确保护责任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

(七)重视人才培养。有计划、分批次,通过学历教育、委托培养、“师承制”、学术带头人等一系列途径,加快我区文博人才培养。根据需要有计划引进文博专业人才,切实改变文博行业人才紧缺现状,充实文物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人员,专职从事文物工作。分批选派文物干部参加市级以上业务培训,增强责任感与事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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