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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意见】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工作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02 17:00:08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全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省委、省政府启动山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决策部署,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意见】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工作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水利意见】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工作意见(完整文档)


关于加强全区河道管理实行

“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省委、省政府启动山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决策部署,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强化河道长效管护措施为手段,以确保我区中小河流防洪、供水和生态等效益长效发挥为目的,通过河流岸上截污控排、岸边护脚固堤,水面保洁、水下清淤等措施,切实提高河道水安全保障能力,现就加强全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的重要意义

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我区河道众多、水网密布,是独特的资源优势。但由于部分地区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导致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充分抓住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机遇,在全区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维持中小河流的自然形态,保护河流原有的生态系统,体现生态治河理念,确保发挥长久效益;改善并保护好中小河流的水质,保障好基层群众的饮水安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理范围内中小河流的防污、控排、治理、巡查等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河道“三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43号)文件精神,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结合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防灾减灾、岸固河畅、自然生态、安全经济、长效管护”的治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理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

(三)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的工作部署,我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完成后要同步落实管护机制,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严格管护考核,实现全区河道管护现代化,确保本次中小河流治理后河道有人管、维护有经费,有效发挥工程效益,切实维护河道及两岸生态环境。

三、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区河道“河长制”管理制度。我区骨干河道管理“河长制”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级河长”,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镇级河长”。我区骨干河道“河长制”管理分工表详见附件1

(二)全面落实“河长”责任。把每一条河流、每一宗项目的治理任务和治理后的管护责任分解落实到“区级河长”、“镇级河长”身上,层层签订责任状,并明确每一宗项目的清障清违、征地拆迁、工程监管、工程管护、水资源保护等关键环节的目标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或造成工作滞后的,按照责任清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做到工作有人抓、责任有人负。“河长”和“河段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是负责山区中小河流治理清违、清障和征地拆迁,保证中小河流治理顺利进行;二是督促建立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三是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四是负责做好河道防汛工作;五是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卫生治理;六是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七是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区水务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区环保局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区林业局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四、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一)强化管护意识。要正确把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的关系、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关系,实现河道管理防洪排涝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实施经济开发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二)强化水域岸线管理。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明确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建立“蓝线”管理制度。加强河道水域保护,建立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因经济社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落实等效补偿措施。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水源地保护。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道,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清除入河排放的污染源,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隔离防护、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强化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四)加强综合执法。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并分别纳入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立河道巡查和遥感监测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线资源、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以及设置阻水障碍物等行为。

五、强化“河长制”工作保障

(一)加强监督考核。按照《梅江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见附件2)、《梅江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镇(街道)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等考核办法,对各河道“河长”进行河道管理量化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区、镇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河道管护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机制,区级骨干河道由区级财政负担,镇级及镇级以下河道由所在地镇(街道)财政负担。区级每年将骨干河道管护经费4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对考核合格的建立“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补助到各镇(街道)。

(三)深化管理改革“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和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四)加强监测预警。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加大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五)注重能力建设。重视河道管理设施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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