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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大埔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02 18:27:02 来源:网友投稿

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为有效掌握全县持证采砂企业的采砂情况,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切实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根据《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加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大埔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大埔县河道采砂源头管理细化方案(范文推荐)


县河道采砂源头

管理细化方案


为有效掌握全县持证采砂企业的采砂情况,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切实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根据《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加强河道采砂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埔府办〔20158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票据使用管理

(一)票据规格

参照广东省水利厅“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票据样式,由县财政局印制一式四联、每联颜色不一的“梅州市大埔县年度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票据,每本50套,供道路运输河砂使用;河道采砂使用《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票据。

(二)票据使用

1.各持证采砂企业开具票据时,应如实填写,不得出现“小头大尾”现象,同时加盖企业公章、开票人签名,经水务局现场监督人员签名后有效。

2.持证采砂企业开具票据后,应将票据第一联交县水务局存查结算;第二联交购砂人随车同行,以便执法查验;第三联持证采砂企业自行保管结算;第四联供砂人备存。

3.对每艘()购砂船(车)均应开具票据,实行一船(车)次一票,同一牌号船只(车辆)不得采用一票重复使用。

4.票据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若出现票据填写错误,应将该套票据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结算时交回县水务局。

(三)票据管理

1.县水务局指定专人管理票据,负责对各持证采砂企业申领票据的发放、结算,汇总各持证采砂企业每月的票据使用情况。

2.各持证采砂企业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票据申领及保管工作,确保票据不遗失。

3.实行按月领取票据、次月5日前结算。各持证采砂企业每月结算时,应将上月领取使用的票据第一联存根和作废票据及未开具完的票据,一并退回县水务局,否则,县水务局有权停止发放票据。每月的票据只能当月使用,超过月份使用视为无效。

4.县水务局应对各持证采砂企业发放的票据分别建立台账,对每月发放的票据号码、套数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各持证采砂企业也应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对每月领取的票据号码、套数、票据记载的采砂量进行登记,不得出现超采、滥采行为。

5.县水务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各持证采砂企业的票据使用情况,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等,应及时要求持证采砂企业予以整改;同时,应将检查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表汇总。

(四)责任追究  

1.县水务局票据管理人员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妥善保管票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利用票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2.采砂企业责任。

采砂人出具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登记的装运砂数量与实际采砂量不符的,由水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将采砂人及相关采砂船舶列入采砂不良行为记录。

二、持证采砂企业监管系统管理

(一)目的与概念

1.提升对持证采砂企业的现场监管能力,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确保监管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2.本规定所称持证采砂企业监管系统,是指安装在持证采砂企业采砂区范围内和县水务局的监控设备、GPS定位设备、网络线路等前端监管系统和后端监管系统。

3.持证采砂企业监管系统由县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

(二)监管中心管理

1.设立持证采砂企业监管系统中心,由县水务局负责监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监管系统进行巡视、回查。

2.县水务局派出一名专职人员,熟练掌握平台设备的各种操作方法,加强对监管平台的监控设备、GPS定位设备的日常运转情况的检查,如出现故障,及时与县电信公司联系,排除故障,确保监管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

3.为确保系统图像、定位轨迹等信息资料保存完整,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监管系统的运行,不得擅自删除、更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信息记录。

4.未经县水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监管系统的信息资料。

5.严禁利用监管中心设备从事与监管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前端设备管理

1.前端设备是指安装在持证采砂企业采区范围内的摄像机、监控杆、网络设备、供电设备、GPS定位设备、网络线路等相关设备。

2.持证采砂企业应全力配合县电信公司做好监管系统前端设备的安装、调测、运行,并提供系统设备的供电接口、安装位置,同时持证采砂企业应负责前端设备的供电、保护和日常管理。

3.持证采砂企业不得损坏网络线路和供电线路;不得中断对监管设备的供电;不得遮挡、损坏摄像机;不得损坏监控杆、GPS定位设备。

4.持证采砂企业应配合县电信公司做好对前端设备的检查、维护,不得借故拒绝或阻挠。

5.持证采砂企业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信息资料。

县水务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各持证采砂企业的监控系统使用,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等,应及时要求持证采砂企业予以整改;同时,应将检查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表汇总。

(四)责任追究

1.持证采砂企业擅自拆启、拆除或破坏安装在采砂船舶上的卫星定位和影像监视等监控设备的,由水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将采砂人及相关采砂船舶列入采砂不良行为记录。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监管系统中心管理人员责任。监管系统中心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出现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影响较大、出现不良后果的,结合《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监管平台的监控设备、GPS定位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报告的;

(2)擅自对外泄露监控信息资料的;

(3)擅自删除、更改、破坏信息资料原始信息记录的;

(4)擅自利用监管中心设备从事与监管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三、对持证采砂企业安装称重设备及使用管理

(一)计量设备安装

每个持证采砂企业必须在其采砂场出口处或采砂场收费门口按规定安装一台静态称重设备(100吨以内),对每辆车装载的河砂实行称重计量,并开具称重票据。

(二)河砂装载

严格按照车辆核定的装载重量进行装载河砂,不得超量装载。

(三)称重票据与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票据同步使用

对每辆车装载的河砂称重后,应开具称重票据交由运砂人,称重票据与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票据应同步使用,随车携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使用管理

县水务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各持证采砂企业的称重设备使用,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等,应及时要求持证采砂企业予以整改;同时,应将检查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表汇总。

四、开展联合查处违法采砂案件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对违法采砂行为的打击,扭转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的被动局面,促进河道采砂规范有序,防止河砂资源流失。

(二)成立专责工作组

成立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公安局、水务局共同派员组成的专责工作组,按照《大埔县加强河道采砂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工作。人员组成:由县水务局指定1名局领导担任组长、县公安局指定1名副科职领导担任副组长,水政监察大队派出6名工作人员、县公安局派出3名干警共同组成。

(三)协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采砂经营行为

1.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1)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实施采砂作业的;

2)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实施采砂作业的;

3)《河道采砂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实施采砂作业的。

2.查处妨害公务行为。

1)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或者其他人身强制等暴力方式,致使水行政执法人员不能继续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

2)对水行政执法人员以人身伤害、毁坏财物相恐吓进行精神强制等威胁方式,迫使水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

3.查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河砂行为。

1)为涉嫌违法采砂的人员进行运输其违法所采的河砂的;

2)多次有偿购入无合法来源河砂进行销售的。

4.指导各镇工作组协助县执法部门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县水务部门接报或监管人员巡查发现的违法采砂案件,县公安机关在接到水务部门的协作请求时,应及时派员协助调查,做好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及相关知情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2.县公安机关直接接报的违法采砂案件,需县水务部门派员协助的,县水务部门应及时派员,共同做好查处工作。

3.县水务部门依法组织河道采砂专项执法行动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县公安机关应结合执法行动的规模情况,及时派出适量的干警和应急大队人员,服从执法行动的指挥,维护好现场秩序,并对抗拒或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置。

4.对违法采砂案件,由县水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依法立案查处。

(五)其他事项

1.县水务部门、公安机关应派出业务熟练、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共同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2.工作组成员应服从安排。

3.工作组成员应严守纪律,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

五、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

(一)各部门职责

县水务局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编制上报和实施河道采砂规划,确定县管河道禁采区、可采区和年度采砂控制项目,组织开展河砂开采权招投标,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审查上报市水务局核发主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核发县管河道采砂许可证,依规收取可采区河砂出让金;依法派出监理人员,监督合法采区砂场企业按采区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采砂;依法行使水行政执法权,负责指导相关镇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的宣传力度,查处违法违规的采砂行为;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对没收的非法河砂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理。

各镇政府和村(居)委的职责:一、专责工作组隶属当地镇政府统一领导,接受县专责工作组、水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专责工作组要对属地内涉嫌违法采砂、私自开设采砂道口的行为进行清查登记,实行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三、专责工作组要对接报确认属实或在巡查发现违法采砂的,应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监控好违法采砂人员,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四、专责工作组要开展辖区内违法堆放经营河砂点的清查清理工作。五、掌握所属村民自取自用砂情况。

县公安局职责:配合县水务局做好对水行政执法的工作,要大力支持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对违法采砂人员妨碍、冲击河道采砂管理执法机关执法、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暴力抗法和水务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砂案件,依法从严、从快、从重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加强对公路道口开设的管理,安装封闭好缺失的护栏,对涉嫌超载的运砂车辆进行查处。

县公路局职责: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公路道口开设的管理,安装封闭好缺失的护栏。

县交警大队职责:负责配合水务、交通部门对超限运砂车辆进行查处。对驾驶超载达到处罚规定的汽车司机,按规定依法扣分。

大埔海事处职责:负责协助水务部门对采砂船舶管理,查处“三无”船舶、法定禁止采砂作业时段(每日19时至次日7时)有妨碍内河运输交通安全的采砂行为。配合水务、公安部门成立水上河砂整治巡查小组。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职责:负责做好县内合法采砂场、搅拌站的税收征管工作,对偷逃税费的行为坚决进行打击。

县工商局:要严把办证关,未经水务部门审核批准的堆砂场(含临时堆砂场)的经营户不予办照,并加大对无照经营户的监管力度,全面清理清查已办照的堆放河砂经营点,依法给予注销。

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把好用地关,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农用地进行河砂堆放经营的行为。此项工作并由县农业局全力配合。

县林业局:要严格把好林地使用关,严肃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堆放经营河砂行为。

县住建局:要加强县城规划区内的堆放经营河砂点的监管,对影响市容环境和路面清洁的堆放经营河砂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县法制局:要把好规范性文件,政策法律关。

县发改局:要加强对河砂市场的价格管理,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操纵、哄抬河砂市场销售价格的,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并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对各非法盗采、堆放经营的河砂,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扣押、立案查处后,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经办案机关委托后进行价格鉴定。

(二)责任追究

1.对县水务部门相关人员的问责。

①对全县的持证采砂企业疏于日常监管,出现超采滥采、超时超量采砂、采砂秩序混乱的,第一次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对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县水政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执行小组责任人进行约谈;第二次,视其情节,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决定是否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②持证采砂企业一个月内发生1起以上违法采砂的,给予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执行小组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行政问责。

③水政大队现场监管人员应对驻点持证采砂企业销售的河砂开具河砂来源合法证明(票据),监管人员在一个月内发生1起以上未签名或签名确认的证明记载的河砂数量与实际装载数量不符的,给予该监管人员行政问责。

2.对镇政府相关人员的问责。

①镇对其辖区内违法采砂活动巡查监督不到位,经依法打击后,违法采砂行为仍然突出的,第一次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对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县水政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执行小组责任人进行约谈,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②镇辖区内一个月内发生1宗以上违法采砂事件的,给予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管片负责人、其他责任人行政问责。

3.对村两委干部的问责。

①对村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协助巡查监督不到位,经依法打击后,违法采砂行为仍然突出的,第一次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党员,下同)、村委委员进行约谈;第二次起动问责机制,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②村辖区内一个月内发生1宗以上违法采砂事件的,给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党员,下同)、村委委员,给予党内处分或行政问责。

4.对其他各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诫勉谈话等问责决定、追究纪律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六、健全违法采砂举报制度

(一)举报内容

1.本奖励规定中的违法采砂行为是指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虽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但未按规定的采砂范围、采砂时间、采砂作业工具数量等在本县辖区河道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采砂行为,均可向县水务局或当地镇政府进行举报,且举报内容必须真实。接报单位必须对举报人实行保密。

3.举报原则上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便及时联系、协助查证、发放奖金。

(二)接报与受理

1.为准确、快速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举报人可直接拨打举报电话(0753553425313719962631),或向县水政监察大队、所在地镇政府进行举报。

2.县水政监察大队应将自行接报的、镇政府接举报后报告的举报情况一并予以登记,及时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至相关人员。

(三)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2.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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