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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庆元县关于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有关法规政策意见(完整)

时间:2023-06-29 16: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庆元县关于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有关法规政策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县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建设顺利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庆元县关于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有关法规政策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庆元县关于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有关法规政策意见(完整)



庆元县关于贯彻执行人民防空

有关法规政策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县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贯彻执行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有关法规政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武装部领导全县人防工作

(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是县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门,也是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县人防办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人防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县人防办负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的人防工作,根据人防建设的需要,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负责管理和监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县发改、住建、国土、财税、公安、交通、电力、电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作。  

各街道、乡镇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防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依法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同时,组织县人防办以及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共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一)人防工程建设,坚持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员掩蔽、专业队伍、物资储存、医疗救护等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贯彻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以合作、合资、入股或参股等形式共同投资开发利用人防工程。

(二)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在县城区、人防重点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居民住宅的,县城区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八,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七;

2.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县城修建比例为百分之五,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三)按照“实施办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实,建设单位在按照相关法规所确定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由县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1.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防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要求的。

(四)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适当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要坚持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不折不扣。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六)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县发改、国土、住建、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互通工作。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落实人防防护要求,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充分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资源,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七)县住建部门在编制或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协同人防部门落实人防专项规划,明确控制单元内各地块应修建各类人防工程规模、等级、互联互通或易地建设等强制性要求。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县发改部门应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把防空地下室建设随民用建筑计划一同下达;县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批时,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供地方案;县住建部门要会同县人防办把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实行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基本建筑投资计划。

(八)修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开发或经批准同意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将项目批准文件及设计图纸统一送达县行政审批中心人防窗口审核,办理“结建”审批手续或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未经县人防办核实,县发改、住建、国土、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县住建部门应当凭县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同意证明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凭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质监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应当依法报经县人防办审查批准,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县人防办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工程应当在相应期限内整改到位,或按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战时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予以科学、合理利用。

平时利用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平时合理利用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人防办办理登记手续。县人防办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切实对人防工程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负责人民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县人防办应当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防工程。若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县人防办批准,并且按原面积补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现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人防工程补偿费,由县人防办统一另行组织建设。

人防工程经批准改造的,不得减少其掩蔽面积,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十三)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顾人防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当符合人防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三、人防组织指挥、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

(一)人防组织指挥建设,要坚持长期准备与应急准备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开展人防指挥所和指挥自动化建设,科学拟定以人口疏散、人员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等为主要内容的防空袭预案;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城市人口疏散区域(基地)建设;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人防系统计算机网络互联互通,加入军队公用数据网和县政府信息网;要按照县城区常住人口2‰左右的比例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并按规定的训练内容和任务进行年度训练,以提高平时救灾、战时防空救援的能力。

(二)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1.县人防办负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通信、广播、电视等系统应当根据人防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防信号的方案,并无偿保障、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县人防办协商一致,并签订重新安装协议。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3.人防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频率和音响信号。   

4.战争时期,人防警报信号由县级以上人防指挥机关统一发放。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大面积有毒气体泄露或者其他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时,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违反有关规定,按《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人防宣传教育

要积极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强化全社会“防空防灾、居安思危”意识,并进一步掌握人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应当履行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义务。

要把人防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和县普法教育规划。县委党校要将人防教育课纳入县管干部培训班次。全县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人防教育由县教育部门列为国防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县人防办要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工作,要扎实组织人防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党校、进网络,以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广电、文化、科技、卫计等部门应发挥行业优势,切实履行人防宣教教育职责。

五、人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人防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县级政府负担的人防经费,依法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人防发展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人防建设经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县级财政予以配套。

(二)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依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截留人防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防经费。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人防工作有关规定的,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处理。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庆政发〔200692号)自行废止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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