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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29 16:36:01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交通设施;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及其管网工程等公用设施。

第三条   我区行政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居住小区内的生产生活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满足城乡发展的需要,符合城乡规划、有关专项专业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   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权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制定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管线使用单位负责已建成管线的统筹使用、运行维护等职责。

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负责编制城乡规划中有关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的统筹协调和规划审查工作;按照已批准的法定规划、专业规划,依法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全过程规划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违法建设行为。

区城乡规划、投资、建设、市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统筹协调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权属单位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前,应报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正在编制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应报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就涉及的空间资源内容进行综合协调后进入报批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审批,原则上应通过专家咨询、部门评审、区规划委员会审查、社会公示及成果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专项规划须报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统一纳入全区法定规划体系。

经批准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七条 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动态评估更新机制,确保各类规划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第八条 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对市政基础设施发展进行适时评估并加强预研预控,尤其是对城乡总体规划中确定但尚未实施的跨江大桥、穿山隧道、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要提前进行研究论证,预留和控制其用地及通道。

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统筹道路与交通设施、水电气通信公用设施、轨道工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的地下设施布局,实现城市建设与地上、地面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以及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全过程规划管理。新建、扩建道路、停车场、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公厕、垃圾转运站等需独立占用土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包含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四个阶段。各类管线、道路维护改造、桥梁等结构设施维修、加固等非独立占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包含规划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三个阶段。

第十条  规划选址阶段,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核实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专项规划,明确其用地范围或走向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申请、身份证明、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还应提供与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跟踪测量合同》。

第十一条  规划用地许可阶段,审核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方案,对符合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申请、设计方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非独立占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规划工程许可阶段,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具体建设规模、路径、坐标拐点、埋深、安全防护距离等内容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进行复核、并经放验线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申请、施工图设计、放线报告

第十三条  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将验核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是否一致,对符合工程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该阶段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交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竣工测量报告》等。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实测现状及竣工地形图平面系统应采用永川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长距离管线工程由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现状及竣工地形图的比例、平面及高程系统。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跟踪测量包含放线测量、基础竣工测量、竣工地形图测量、竣工面积测量、地下管线探测。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文件。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动工建设前应与沿线土地权属单位协调一致,涉及挖掘道路的应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市政道路,应同步设计综合管廊(沟)、过街管涵。鼓励在有条件的路段同步规划综合管廊。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设计阶段书面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对有关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协调,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市政道路时,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预埋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廊(沟)、过街管涵。力争管线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条   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排危抢险工程,应当在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充完善规划审批手续,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竣工实测成果报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将新增、调整的管线竣工实测资料纳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严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管理。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文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取得方案审查意见函,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市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许可证;未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房屋主管部门不得予以产权登记,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计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严肃查处市政基础设施违法建设行为。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应树立依法完善审批手续的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批后管理,落实放验线、基础竣工测量和竣工实测工作,确保规划审批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部纳入管理。

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区相关部门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巡查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市政项目,要依法从严处理,并责令其完善审批手续。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限期整改;对竣工后逾期不申请规划核实的,要责令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规划核实。

对拒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该建设单位的项目进行限制审批,并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其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并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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