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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23 17:36:01 来源:网友投稿

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工程主体,用于保障人防工程平时、战时防化、通风功能的通风管道、通风机、各类用于人防工程防化、通风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的阀门和孔口设备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备案许可制度。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取得《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企业,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销售业务。

第四条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的备案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各市人防工程建设数量、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对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进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以确保防化(通风)设备的加工质量和安装质量。市级人防办公室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的生产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备案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请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备案的企业,必须为独立法人,在工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的特点及相应的生产、安装工艺。技术人员中,机械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电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熟练工人中电焊工不少于5人,机加工人员不少于3人,钳工不少于5人,电工不少于1人,以上人员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二、至少拥有一只技术成熟的防化(通风)设备安装队伍,其安装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并配有防化、通风设备相应的检测、调试设备。

三、具备足够的生产场地,布局合理,生产、办公、仓储、生活区域相对独立。结构件车间和机加工车间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要求。

四、企业应具有车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和电焊机、切割机、除锈设备等结构件加工设备,并保证企业能自主完成产品加工。

五、企业应设有专门的生产(工艺)部门和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针对拟生产的各类防化(通风)设备产品,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过程和质检操作规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检验机构代检。

六、防化(通风)产品应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每套防化(通风)设备都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质检记录。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铭牌。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业申请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填写《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企业备案审批表》;

二、企业持《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企业备案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各区域工程建设数量和发展情况,确定企业数量和经营范围,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的,颁发试生产证书。企业进行防化(通风)设备试生产、安装试生产期为一年。试生产一年后,经审核达到生产安装标准和质量要求,正式颁发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备案证书

第七条 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企业备案审批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人员情况表及表中所列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的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业绩。

第八条 各备案企业必须严格按备案证书批准的生产品种和范围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

第九条 定点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企业备案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资格的;

二、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备案证书的;

三、偷工减料的和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四、有严重质量问题或不良竞争现象的。

第十条 备案企业应严格按照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产品的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由于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企业负全责。

第十一条 备案企业年检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备案企业年检时须提交《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备案资格年检表》及生产安装合同、由具备人防设备检测资格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认定的方可通过年检。企业不按时申请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连续三年年检都合格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凭年检表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换证事宜。有效期满三个月未办理换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注销资格。

第十三条 备案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更换法人、厂名、厂址、所有制形式时,必须申请更换新的备案证书。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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