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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静海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7 09:00:09 来源:网友投稿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深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完善教育培训、认定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静海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静海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深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完善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工作制度,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职业农民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村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村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三条:以服务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为主线,以精准培育为导向,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保障,推进认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按照农民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端正,遵纪守法,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群众公认度高;

(二)年龄:男性在1855周岁之间,女性在18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

(三)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稳定从事农业生产2年及以上时间;

(五)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静海区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要求,并达到一定产业规模;

(六)收入80%以上来源于农业生产;

(七)从业稳定性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八)积极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践和其它活动,考核成绩合格,自觉接受新型职业农民管理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并取得国家或市有关部门承认的涉农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从业类型不同,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申请人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种植业中粮食作物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含100亩)、果品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亩以上(含20亩)、蔬菜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亩以上(含10亩)、中草药种植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林下经济种植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苗圃种植面积25亩以上(含25亩);水产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畜牧业中生猪年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鸡年存栏10000只以上(含10000只),牛年存栏50头以上(含50头),羊年存栏200只以上(含200只)。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申请人要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具有一定技术,并把农业生产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申请人有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工作经历,服务水平得到农民认可,包括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农资销售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认定的原则。

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包括以下程序:

(一)自愿申报。拟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自愿申报,填报《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培训机构和责任单位核实盖章后,将《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报表》集中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组织认定。区农委按照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三)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农民由区农委委托各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四)颁发证书。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证书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

(五)证书管理。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复核,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制度,加快推动新型职业农民人才队伍建设,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九条: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一)构建和完善以区农广校(市农广校办学点)、农机校等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为主体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并加强与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合作,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培训和实践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队伍等基本条件,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十条: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规范》和《培训指南》的要求,分类开展培训、明确培训目标、创新培训形式、落实培训环节(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教师、培训设施、考试考核、培训管理)。参训农民应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对应新型职业农民类别分别填写《认定信息采集表》和《统计信息采集表》。培训机构要据实填写,确保信息齐全,内容真实有效,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初、中、高三个等级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体系,把财政补贴资金、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政策、金融社保支持等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挂钩,提高认定的吸引力、含金量和认可度。调动农民参与认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四条: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帮扶,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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