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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罗湖区城市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6-20 12:00:10 来源:网友投稿

罗湖区城市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罗湖区城市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罗湖区城市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


罗湖区城市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调拨以及报废等固定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

凡本局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局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本局,使用权归属科室,管理责任归属个人”的原则,严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 本局后勤科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后勤科应当分别指定专人作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管理人”)和固定资产购置人(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购置人”),确保固定资产购置的适当性和管理的安全完整性。

本局各科(室)、中心、大队(以下简称“各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使用责任单位,应当指定具体的使用人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做到每项固定资产都有明确的管理人,确保固定资产使用的安全完整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五条 凡本局利用部门预算资金购置或其他部门调入的下列资产均属于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其他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资产,均应统一计价,列入本局固定资产。

第六条  本局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办公用品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七条 本局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工作需要,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除房屋、建筑物,以及随工程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含A类货品)外,本局其他固定资产购置和工程项目中属于A类货品的购置由后勤科统一负责。

后勤科应当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及实际配备情况合理配置,防止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

第九条 配备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部门指定专人通过OA系统撰写书面请示,并填写《资产购置表》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阅批后交后勤保障科固定资产管理人审核;

二、后勤保障科资产管理人收件后,应当核查该部门在本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在用固定资产状况,确定是否符合配置要求。经核查属于重复配备、超标准配备的,退回原申请部门;经核查符合配备要求的,报后勤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

三、核查审批程序履行完毕的批件交后勤科固定资产购置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进行采购。

四、采购完毕,由购置人移交固定资产管理人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和领用手续。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人采购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进行。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购置。

属于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资产,A类商品必须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不具备的A类商品,经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自行采购;B类、C类商品以及各部门需要配备且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其他固定资产,原则上在网上商城采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  局固定资产管理人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等管理事项。各固定资产使用人(以下简称“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保养。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对购置的固定资产作资产验收、登记,粘贴软件系统打印的标签(卡),分门别类录入本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固定资产验收单(第一联)交区国库支付中心列入我局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当到固定资产管理人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手续,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对于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贵重固定资产,各科室负责人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使用人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本局科级以下(含本级)公务员、职员、雇员进行内部岗位轮换的,固定资产使用人不得自行带走原领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一应移交原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指定新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并到固定资产管理人处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工作需要确须带到新的工作岗位的,应征得原科室负责人的同意并到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公家具、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贵重固定资产不得变动。

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变动情况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因本人或出借他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由固定资产使用人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调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的,必须逐一向局固定资产管理人移交领用的固定资产。未予清交的,局政工人事科不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对于清退的固定资产,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并办理资产管理信息核销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固定资产逐年对帐手续,每年与区国库支付中心和固定资产使用科室和固定资产使用人进行对账,做到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需对固定资产作调出处置的,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填写《深圳市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单》,备齐调拨资产文件,经本局局长书面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对调入或调出的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凭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对调入的固定资产进行帐面核销或对调入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登记。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二十二条  本局固定资产的报废坚持厉行节约,严禁提前报废;报废期限尚能使用的,应延迟报废;严格实行先报废后更新。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的,可以申请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因故损坏又不能修复的;

三、经鉴定必须报废的;

四、其他依照规定可以报废的情形。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确需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报废固定资产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使用人通过OA系统填写规定格式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审核;

二、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时间以及使用年限等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并现场核实实物。

三、经核查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报后勤科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不符合报废条件的,将《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退还固定资产使用人,不予报废。

第二十五条  对拟报废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书面征得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报废,具体呈报手续由局固定资产管理人负责。

报废原值或者一批同类物资累计达50万及5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在征得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各固定资产责任科室应当委托市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以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置。处置的具体程序可参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报废程序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应当妥善保管,做到实物与申请报废的帐面相符。

报废程序履行完毕之后,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帐面核销。

第二十七条  资产报废后的残值或拍卖等收入应上缴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号。现金形式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抵扣应缴纳的税金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余额应上缴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号。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后勤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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