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阿达文秘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自查报告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发言稿 策划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环保办法】唐县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24 14: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唐县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强化督导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县乡财政预算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唐县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唐县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精选推荐】


唐县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强化督导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县乡财政预算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冀财预〔2016102号)、《唐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4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环保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我县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含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各类资金。环保资金按照支出级次分为县级环保资金和对下补助环保资金。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是对下补助环保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使用环保资金的县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对县本级环保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县环境保护资金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督导检查,指导所属及资金使用单位完成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任务。

第四条 环保资金管理使用及督导检查遵循“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公开透明、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及下达

第五条 环保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省、市及县确定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重点任务,倾斜投向环境污染严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领域或项目。

第六条 对下补助环保资金采取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分配方式。其中,对按任务量预分配的环保资金,按年度目标实际完成情况据实清算。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支持我县的环保资金,其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

(一)已明确了具体项目、具体用途的资金,由部门按上级要求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二)切块下达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由部门按上级要求及时提出资金细化分配方案,商财政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各相关部门根据上级和本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和必须保障项目,在部门职责活动体系内编制项目预算,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报人大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录入河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休化平台。年初各部门项目预算金额测算要科学准确、合理可行,要与项目绩效目标相匹配,跨年度项目要按年度规划逐年安排资金。当年安排的资金预算,年底要执行完毕。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环保资金项目库,每年1215日前报政府并报财政局备案。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环保资金优先支付已纳入项目库且前期准备成熟、能够发挥实效、短期内能够形成支出的项目。

第十条 创新财政支付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运用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ppp、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模式,放大资金使用效应。

第三章 资金支出及使用

第十一条 环保资金的支出严格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及上级专项资金有关要求使用资金,加快资金支出。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项资金各种管理制度的申报内容按时、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尽快形成减排,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对支出速度慢、短期内无法形成实际支出的环保资金,应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符合政策规定、能形成实际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定,《县乡财政预算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及《唐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4101号),根据相关部门资金请示,通过河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采取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环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验收,对本部门预算支出负主体责任,监督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监督使用环保资金的单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对资金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使用环保资金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核算、审核、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并对环保资金申报、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公示环保资金分配、作用及绩效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滞留、截留、套取、挪用环保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及使用环保资金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使用环保资金的单位,按项目组织开展环保资金绩效评价,形成专题评价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备案。财政部门对原则上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落实到下年预算安排中。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使用管理。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按规定使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重点任务保障、信息公开情况等。

(二)资金的产出。包括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任务量完成情况。

(三)资金绩效。包括环境质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五章 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环保资金督导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分为重点督查和一般督查。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对资金量大、关注度高的大气污染防治等资金重点督查;对其他环保资金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实施一般督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第二十一条 重点督查由县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一般督查由县有关部门组织,督查对象为使用环保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各级财政环保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监控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督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情况

(二)环保资金使用情况;

(三)环保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四)环保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六)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访问:唐县 办法 环境保护 【环保办法】唐县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