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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办法】行唐县城区村居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11 1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城区村(居)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城区内村(居)民自建房规划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严厉打击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行唐县城区村居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行唐县城区村居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城区村(居)民自建房屋

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城区内村(居)民自建房规划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严厉打击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唐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城区内村()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城城区指《行唐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域,包括主城区及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县城城区内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管理范围划分为:

在主城区规划区域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房的由城乡规划局负责管理;

在城区规划区域内非建设用地上建房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在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建房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

第四条 城区内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自有房屋必须符合《行唐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经县规划部门现场定位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城区内村(居)民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自有房屋

城区内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国有土地位于城市规划道路、绿地、水系、公共设施等用地范围内的;

城区内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自有房屋不符合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够的;

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范围内的房屋。城区内村(居)民不得自行新建、扩建、改建旧有房屋。确需改建的,必须符合《行唐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第六条 城区内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自有房屋,不得对四邻日照、通风等造成新的影响。

第七条 城区内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自有房屋,不得改变土地、房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符合《行唐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依法经县国土部门变更土地手续,县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第八条 手续办理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市、县()、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外立面效果图;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书;

()乡镇政府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明确村民住宅的建设规模、位置等;

(三)新申请宅基地用地红线图;

(四)其他资料:村民身份证、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意见等。

第九条 城区内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自有房屋,未履行审批手续,且违反规划,经有关部门制止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县政府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城区内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自有房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开工。违法施工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县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及相关乡镇(开发区)政府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城区内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自有房屋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立即依法做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并发函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制止措施,否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县国土局立即对非法占地的自建房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非法占地项目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非法占地项目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县规划局对违反城乡规划的村(居)民自建房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3.县住建局对应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村(居)民自建房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施工,撤离施工现场;拒不停止施工、撤离现场的,由县公安部门配合实施强制停工和扣押施工机械。

4.乡、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区负责县城城区管理范围内对违反城乡规划的村(居)民自建房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5.县水务局在3日内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实施断水。

6.县供电公司在3日内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实施断电。

7.县交警大队配合城管局立即查扣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运输各类物资的一切车辆及施工现场建筑物资。

第十二条 各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包庇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干扰案件的查处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1.县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执法人员发现违法村(居)民自建房,不依法查处以及不履行配合查处职责的。

2.水务局、供电公司未按规定审查,对违法建设提供用水、用电的;在接到相关部门协办函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断水、断电措施的。

3.各村(居)委会负责人纵容、包庇、放任违建户占用本村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开发区及所在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查处违法村(居)民自建房建设行为,凡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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