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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办法】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24 15:09:02 来源:网友投稿

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推进我市秀美村庄建设,营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乡风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



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推进我市秀美村庄建设,营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乡风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各镇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适用本《办法》,其中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办事处、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建住房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用途为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性质,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个人自建住房应符合市、镇总体规划,符合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或村民住宅区建设规划,并按上述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条 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组织机构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统一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原则上不得进行拆、改建;如确实需要,则不得突破原有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红线、建筑层数等要求,且建筑风貌要与原小区相协调,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条 统一规划的建设用地,个人进行自建房的,须按经市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要求进行建设,并不得突破原已批准的各项规划指标。

第八条 属拆迁安置地内的个人自建住房,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按照经市规划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建设。

第九条 其它零散用地的个人建房,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技术要求执行,下列情形可分类处理:

(一) 在一定区域内已建成,在符合规划要求下,其中的零散用地可参考周边已批准建成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以及建筑风格等进行建设。

(二) 个人自建住房因规划道路、旧城改造控制原因,如属危房改造,可在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条件下,采取房屋维修加固方式。如果维修加固过程中超过原有建筑面积,须征得属地政府同意,并符合自建房的相关标准。

(三) 个人自建住房位于规划公共绿地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由政府统一收储。

(四) 个人自建住房受河涌退让控制,在一定区域内已基本建成,其中的零散用地可参考周边已建成建筑,经征得属地政府及水利部门意见后,应当保留当地水乡特色,可参考周边建设情况进行建设。新规划区须按有关技术要求办理。

第十条 商住用地的商业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一条 个人自建房建筑高度:城区的住宅最高不超过12米;个人商住楼首层高度不超过5.0米。个人自建房建筑层数以低层为主,原则上不超过四层,第四层可建梯房及辅助用房,但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的一半。

第十二条 各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可制定适合于本镇的个人自建住房的实施性技术细则,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对于重要规划区和道路红线大于24米(含24米)的路段,要求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沿街立面方案,原则上不超过17米。

第十三条 个人自建住房暂不纳入中山市配套公建及容积率管理办法范围,无须配套公建及缴纳超容补地价费用。

第十四条 城区个人自建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建筑面积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五桂山办事处及各镇按其标准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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