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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巢湖市中小微企业政保贷暂行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7-21 14:09:02 来源:网友投稿

巢湖市中小微企业政保贷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解决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规范中小微企业政保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政保贷是指合作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巢湖市中小微企业政保贷暂行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巢湖市中小微企业政保贷暂行管理办法【完整版】



巢湖市中小微企业政保贷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解决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规范中小微企业政保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政保贷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风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限定如下:

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风险保证金后办理政保贷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政保金是指由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和政府出资设立的风险补偿金共同组成。

企业风险保证金是指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政保贷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中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提供的对合作银行为企业发放政保贷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政保金管理机构是指政府成立或指定的负责政保贷业务运转、政保金使用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政保金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政保贷管理中心,设在市经信委,作为政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签署《政保贷合作协议》,设立政府风险补偿金,牵头组织开展政保贷业务。

第五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合肥市专项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组成,其中争取合肥市分配资金200万元,首期市政府配套600万元,共计800万元,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金。政府风险补偿金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补充到政府风险补偿金中。

第六条  企业风险保证金缴纳比例由合作银行和政保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缴纳比例为贷款合同金额的5%

企业再次办理政保贷时,如果贷款额度没有增加,可不用再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

第七条  政保金管理机构开设专门的账户分别存放企业风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其中,企业风险保证金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政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息仅限于政保贷代偿。

第八条  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合作银行启动代偿程序。对抵押方式的贷款,先用企业风险保证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当企业风险保证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合作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按1:1的比例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对担保方式的贷款,先由担保公司代偿逾期贷款本息的40%,再用企业风险保证金先行代偿剩余贷款本息。当企业风险保证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时,合作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按1:1的比例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启动追偿程序。

第九条  政保贷合作总量按实际到位的政府风险补偿金10倍进行核定。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担保方式与用途

第十条  贷款对象须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列入中小微企业池企业名单;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证),并年检有效;

(三)符合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四)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合作银行贷款额度占企业贷款总额度的比例且不低于50%

(五)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及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查询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七)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等行为;

(八)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贷款对象,须同时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一)提供占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

(二)企业主及配偶或企业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三条  政保贷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单户单笔授信额度最高可达2000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含),可采用循环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政保贷目标中小微企业采取名单制管理,由政保金管理机构审核并发布。目标中小微企业可由企业申请、银行和政府互相推荐等多种方式形成。对于合作银行推荐的中小微企业,合作银行向政保金管理机构提交《政保贷客户推荐表》,政保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纳入名单。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受理目标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合作银行政保贷申请表》等。合作银行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依据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进行贷前调查。重点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按照有关信贷业务规定组织申报和审批。在企业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合作银行须承诺申报和审批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政保金管理机构提交《政保贷推荐函》,经政保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政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反馈至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通知企业按照约定比例将企业风险保证金缴存至政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企业风险保证金足额缴纳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经办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企业风险保证金已按约定比例缴纳,贷款条件、支用条件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并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政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企业风险保证金代偿xx公司贷款的函》,用企业风险保证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

当企业风险保证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政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xx公司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按比例代偿。

第二十七条  企业风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先按1:1的比例偿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企业风险保证金所承担损失。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贷款到期按时还款,若不再办理政保贷,其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可在剔除企业按比例应承担的企业风险保证金代偿损失部分后予以返还。当政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不再办理政保贷且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风险保证金应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由合作银行开展贷后检查。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和政保金管理机构每年联合对政保贷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与政保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借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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