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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时间:2023-07-19 19:27:01 来源:网友投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清府[2014]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县直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四条  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评估责任;谁决策、谁负决策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是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制(拟)定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评估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负责牵头的部门为评估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评估主体应专门成立评估小组,可以根据拟评估的内容事项,组织政法、综治、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政府法制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参加评估。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主体开展评估工作,向评估主体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变更城市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五)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六)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就决策的合法性、程序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机关是否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定性优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的责任、义务等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程序性评估内容。决策机关是否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决策,决策方案制定是否按照立项、调查研究、分析依据、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合法性审查、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征求意见、应当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进行了征求意见和听证,决策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以及是否会引发其他事端,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及时,应当中介评估的事项是否进行了评估;

(四)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以及群众接受程度如何;

(五)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

第十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与方法;

(二)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其中:凡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县政府规定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应在本县公开的政府网站、本县公众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凡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县政府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还应依法组织听证;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会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群众代表不应少于参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二。

(三)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策草案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四)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六)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引导教育,促进稳定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及其过程;

(二)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报送决策机关。     第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作出决策。

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评估主体应将决策机关的决策意见和评估报告,抄送县委政法委、信访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县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和政府法制部门法制监督内容。

第十六条  未经有权机关授权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开评估内容、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评估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决策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决策行为,不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决策,以及决策的合理性严重违背评估结果,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及县直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拟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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