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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河长制”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04 10:54:03 来源:网友投稿

县“河长制”实施办法为加强我县河道整治和管理,维护河道健康生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河长制”实施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河长制”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河长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县河道整治和管理,维护河道健康生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试行“河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水建管〔20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尊重规律、科学规划、标本兼治、治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河道“河长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河道整治,落实管理责任,畅通河网水系,维护水生态环境,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河道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履行河道保护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级各部门资源、职能,更好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巩固全县(2015年—2020年)实施的206.8公里中小河流治理成果,实现“河畅、岸固、水清、生态”的治理目标,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河长”设置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结合管辖权限,我县“河长”分别设置“县级总河长”、“县管河道河长”、“镇级河段长”、“村级河段长”。“县级总河长”、“县管河道河长”分别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担任;“镇级河段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村级河段长”由各村党(总)支部或村委会负责人担任。

四、“河长”职责

(一)“县级总河长”职责:对全县中小河流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建立、河道管护人员和经费投入等工作负总责,指导、协调、督促各“河长”、“河段长”做好相关工作;协调解决跨镇中小河流治理和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考核评价全县各级“河长”、“河段长”。

(二)“县管河道河长”职责:负责县管中小河流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建立等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协助“河长”工作的职责并指导、协调、督促其开展工作,督促设立河道管护机构、落实运行管理人员及管护经费;组织、指导全县“镇级河段长”开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各类涉及县管河道和水资源的违法行为;考核和评价河道内的“镇级河段长”;组织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三)“镇级河段长”职责:负责全镇范围中小河流河道巡查、河道保洁、日常巡养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辖区内中小河流河道的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管护经费;指导、协调、督促辖区“村级河段长”做好相关工作;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考核评价“村级河段长”;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有关具体职责由县水务局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明确。

(四)“村级河段长”职责:负责全村范围中小河流河道巡查、河道保洁、日常巡养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辖区内中小河流河道村级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和使用好管护经费;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有关具体职责由县水务局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明确。

五、主要工作任务

各级“河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河道堤岸维修养护、河道清淤以及水面保洁管理等工作,维护好中小河流“防灾减灾、河畅岸固、自然生态、安全经济、长效管护”的治理目标。

(一)完善责任体系。明确县、镇、村三级的“河长”,在主要河道岸边显著位置建立公示牌,标明“河长”及其职责、河道概况、水质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摸清污染情况。对河道两岸的排污口、违章建筑、垃圾集中点、河面漂浮物、堤岸和水质情况等进行“地毯式”排查。对各污染源一一进行记录,拍照取证,并溯源查找相应污染责任人。整理摸清主要支流、沿线山塘水库等基本概况,画出污染源分布图,建立电子档案,实行挂图作战。

(三)实行一源一策。对每个污染源逐一分析研究,制订“一源一策”治理方案,列出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重点任务,确定牵头单位、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四)大力开展整治。对摸排出来的污染源开展拔“钉子”行动。统筹抓好清洁家园运动、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砂石资源整治、洁水养鱼、工农业排污整治等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垃圾分类处理。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企业、养殖场直排偷排污水、废水和非法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占河、占滩、占堤岸以及破坏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健全巡查机制。建立“县管河道河长”一月一督查、“镇级河段长”一周一检查、“村级河段长”一天一巡查、保洁员一日一保洁“四个一”机制,确保“经费、人员、设施、制度”四到位,落实奖惩办法。实行“河长”工作日志制度,“县管河道河长”一月出一书面督查通报、“镇级河段长”一周一记录,“村级河段长”对包干河道河面漂浮物、河岸垃圾、畜禽养殖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等指标进行一天一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六)发动全民治水。组建义务劝导队、村庄保洁队、宣传队,将河道保洁、管理等规定写入《村规民约》。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人人关心河道、珍惜河道、保护河道、美化河道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制,加强协调。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水务局成立“河长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中小河流整治和管理的总体指导、统筹协调、检查通报和监督考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河长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会议、信息通报、水质监测、执法巡查、监督考核,水域变化动态统计,河道生态健康状况通报等制度。各镇也要结合实际,相应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县中小河流整治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将河道环境保洁情况作为清洁家园运动检查的重要内容,实行月通报;制定“镇级河段长”、“村级河段长”工作考核制度,并将结果进行排名通报。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治和管理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流遭受严重破坏、功能衰减、发生严重灾害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县水务局要加强“河长制”的宣传,大力营造依法管河、依法治水的浓厚社会氛围。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公众对违法占用水域、擅自填埋河道、取水和设置排污口、人为设置行洪障碍物、非法采砂取土、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社会公众举报经查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运行。加大对河道整治和管理的财政投入,除上级安排的河道管护专项补助经费外,县财政按照每年每公里2000元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县级配套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先做后补”的激励机制,与考核结果挂钩,奖优罚懒。

(五)凝聚合力,协同推进。理顺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镇、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发挥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依法严格监管,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创新挂牌督办、区域限批、限期治理、行政约谈等办法,从严从重处理各类水事违法和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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