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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见】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意见【优秀范文】

时间:2023-07-15 12: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意见】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意见【优秀范文】



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

护工程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全面提升我省公路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为推进工程建设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公路安全工作的相关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与安全并举,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基础建设为抓手,着力整治全省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切实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的行为,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各地要根据排查出的公路安全隐患,按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实施规划,着力整治事故易发、多发、频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满足公众出行安全基本需求。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国省干线普通公路300公里治理计划。

2016年年底前完成国省干线普通公路460公里治理计划。

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全面实施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各地区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制定辖区内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初步方案,对全省公路进行全面排查,确保2015年6月20日前完成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数据采集上报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新的公路行政等级编码、名称,根据管养公路等级、安保需求、交通流量、交通事故频率等情况,动态排查、定期复查,摸清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台账。(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

(五)重点治理、分步实施。各地区要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逐段制定治理方案,逐一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治理资金,逐步加大整治覆盖面。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优先对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特别是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到重点治理、保障到位。(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

(六)严格隐患治理验收。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按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同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列入挂牌督办的公路安全隐患,要对应挂牌督办的层级,组织相应的治理效果和风险评估。隐患治理达不到要求的,要继续实施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不到位、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公路,不得批准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经开通的客运班线和校车,在隐患整治完成之前,应对运行线路进行调整;难以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防止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三、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七)严格确保安全设施完好。各级政府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应及时进行修复。要有效整合公路交通、安监和公安等部门的资源力量,形成合力,加大对偷盗、破坏、侵占公路安全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公路安全设施的完好。(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八)严格遵守“三同时”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充分考虑各项安全需求,制定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经过综合论证和评估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九)严格执行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各地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加强对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的逐级监督,避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十)严格落实验收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将安全设施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公路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通车运行。(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四、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十一)依法强化源头管控。各地要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要根据需要加派公安人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集中开展治超专项治理行动,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公布辖区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并落实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或派驻制度。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上路行驶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安监局)

(十二)强化营运车辆监管。各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肃追究车辆非法生产或改装源头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拆解。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快落实公路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安监局)

(十三)强化营运人员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驾驶员 “黑名单 ”制度。对被纳入 “黑名单 ”的驾驶人,客货运输企业不得聘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十四)强化科技信息应用。充分利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完善重点路段的交通管理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治超站视频监测和超限自动检测省、市、站三级联网管理覆盖率要达到100%。“两客一危”车辆实时动态监测覆盖率满足100%。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和集成,公路管理机构、运输管理部门要联合建立综合交通运输基础数据库。在治超站点和重点路段,推广应用“不停车预检系统”,增强对超限车辆监管控制的辐射能力,实现国省干线公路超限率低于5%,基本杜绝严重超限运输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十五)明确资金保障渠道。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自行承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收费企业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技术状态良好。(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主要由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已建成的农村公路完善安全设施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农村公路新建和改造项目按实际需要设计,编制预算,纳入公路建设总投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由县级政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年度计划和项目开竣工等情况应由县级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六、工作措施

(十六)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确保将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低限指标落实到位。要尽快明确2015年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和推动工程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

各市(州)政府对本地区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要组织领导县级政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落实建设资金,有序实施工程建设。

国省干线公路隐患排查和规划治理工作由市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隐患排查和规划治理工作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督办督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提出的重点内容制定督查计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落实。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注重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十九)加强绩效考核。省政府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对各市(州)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因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组织协调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组织协调单位和责任单位为县(市、区)政府。各地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将作为该地区下年度其他项目计划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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