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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11 13:45:11 来源:网友投稿

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等规定,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我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制度安排,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

(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发展的原则;

(五)救助水平与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包括市区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对于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又自愿放弃或不配合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保参合)的,民政部门不予救助。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后发生的参保参合、门诊就诊和住院救治有关费用,按照本意见的规定给予救助。

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未能及时接受资助参保参合或已缴费但暂时在待遇等待期内,其在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也按照本意见有关标准给予救助。

(一)资助参保参合。

资助市区城市“三无”老人、孤儿和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市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和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应承担的参保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统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二)门诊救助。

1.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体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第三种保险形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患病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后(不含本实施意见规定的29种指定慢性疾病和11类重特大疾病),对其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20%进行救助,但治疗一种或多种疾病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2. 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体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第三种保险形式和新农合的救助对象,患以下指定慢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药物治疗和诊疗服务,按照医保或新农合政策报销后,对其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40%进行救助,但治疗一种或多种慢性疾病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1)高血压;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3)风湿性心脏病(未实施换瓣手术,保守治疗);

4)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含脑梗死及脑出血后遗症);

5)糖尿病合并症;

6)慢性肾小球肾炎;

7)肾病综合征;

8)慢性肾功能不全;

9)肝硬化;

10)肺结核进展期;

11)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

12)银屑病;

13)类风湿性关节炎;

14)股骨头坏死(未实施关节置换术,保守治疗);

1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6)血管支架术后;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1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9)血友病;

20)恶性肿瘤(辅助治疗);

21)器官组织移植术后(辅助治疗);

22)尿毒症(辅助治疗);

23)精神分裂症;

24)心境障碍躁狂发作(躁狂型精神病);

25)心境障碍抑郁发作;

26)双相情感障碍;

27)偏执性精神病;

28)癫痫所致伴发精神障碍;

29)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3.救助对象在门诊治疗指定慢性疾病和其他疾病,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指定慢性疾病的年度救助限额。

(三)住院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下一种或多种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对于A类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经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9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7万元;对于B类和C类城乡低保对象,经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1)器官移植;

2)造血干细胞移植;

3)恶性肿瘤;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6)血友病;

7)先天性心脏病;

8)急性心肌梗塞(药物治疗或介入治疗);

9)脑梗死(药物溶栓治疗);

10)脑出血;

11)重性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2.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患本实施意见指定的11类重特大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种或多种疾病,对于A类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经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对于B类和C类城乡低保对象,经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3.转外埠医院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患病需转外埠医院治疗的,应履行医保或新农合规定的转诊或备案手续,救助标准执行市内救助标准。未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救助比例对照市内住院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4.救助对象在外地突发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申请救助时提供外地医疗机构的急诊救治证明材料的,按照市内住院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5.救助对象在同一年度内既治疗普通疾病又治疗重特大疾病,治疗多种疾病救助限额合计不超过重特大疾病限额。

五、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保参合程序。

1. 资助参保程序。每年12月下旬,由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提出资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审核资助参保对象条件(民政工作人员负责确认资助对象身份,医保工作人员负责审核资助对象参加险种并核定缴费情况),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将资助对象、人数和所需资金等情况汇总后上报区民政局和区医保分局;区民政局会同区医保分局对资助参保人员和所需资金汇总结果进行确认,确认结果由区民政局和区医保分局分别上报市民政局和市医保局;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对各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和确认后,由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助参保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支付申请将资助参保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财政专户拨付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2.资助参合程序。

1)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新农合资助程序。每年12月底,由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认资助对象身份,并对资助对象进行统计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统计上报的参合人员进行汇总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送交市医保局进行参保险种审核,市民政局和市医保局对资助对象共同确认无误后,形成资助对象名单和资金汇总表,市医保局负责统一办理参合手续,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助参合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助参合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财政专户拨付至新农合财政专户。

2)大同区新农合资助程序。每年12月底,由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资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资助对象条件(民政工作人员确认资助对象身份,医保工作人员协助民政工作人员审核资助对象参加险种,然后由新农合专管员将参合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乡镇人民政府将资助对象、人数和所需资金等情况汇总后上报区民政局和区合管办,区民政局会同区合管办对资助对象和所需资金汇总结果进行确认,确认结果由区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助参合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助参合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财政专户拨付至大同区新农合财政专户。

(二)门诊指定慢性疾病认定程序。

患有风湿性心脏病(未实施换瓣手术,保守治疗)、慢性肾小球肾炎、肝硬化、肺结核进展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和精神分裂症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险和让胡路区、龙凤区和红岗区新农合的救助对象,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指定慢性疾病后,民政部门采信医保经办机构的认定结果。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含脑梗死及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合并症、慢性肾小球肾炎、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辅助治疗)、尿毒症(辅助治疗)和器官移植术后(辅助治疗)的参加大同区新农合的救助对象,向大同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指定慢性疾病认定,民政部门在认定以上指定慢性疾病病种时,采信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认定结果。

市区参加市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第三种保险形式的救助对象,患29种指定慢性疾病的,必须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病种认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救助对象患前两款以外的指定慢性疾病的,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病种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每年420日至30日,救助对象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指定慢性疾病认定申请表》,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属于低保对象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以下简称《五保证》);属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孤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2)市级医院诊断书。

3)市级医院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页、出院小结、与诊断相关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5)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2.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将以上材料初审汇总后,在510日之前上报区民政局。各区民政局将申报人资料复审、整理、汇总后,在515日前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市民政局组织其参加专项体检。70周岁以上、严重行动障碍、心脏搭桥术后、血管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术后、风心病换瓣术后、器官移植抗排异术后、血友病、恶性肿瘤和尿毒症,可以不参加体检。市医保局组织专家对体检结果和免检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认定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发放《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指定慢性疾病认定结果通知书》,享受相应的慢性疾病救助待遇。

4.首次参加体检人员需个人承担应检项目的体检费;对患有经治疗后可以治愈的指定慢性疾病的救助对象,市民政局根据需要会同市医保局定期组织复查,复查与当年新增救助对象体检认定同步进行。复查体检费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对已治愈或经治疗好转后不符合指定慢性疾病标准的救助对象,将终止其门诊慢性疾病救助待遇。

5.对专家认定慢性疾病结果有异议的救助对象,可在接到《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指定慢性疾病认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请复检,过期不予受理,体检在受理复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费用由救助对象本人支付,复检结果由市医保局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认定,专家认定在体检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体检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慢性疾病救助资格。

(三)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结算程序。

对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和住院救助的人员,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具体程序为: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结算时,提供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或孤儿身份证明材料以及金融社保卡或新农合诊疗卡(大同区参合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同民政部门核准救助对象身份后,与救助对象进行结算。在结算时先扣除医保或新农合报销费用、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再根据救助对象的类别和救助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金,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垫付医疗救助金后,在每季度末20日前,将本季度汇总后的垫付资金情况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核对垫付资金后,汇总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于25日之前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由市财政局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金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对于在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医保、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平台,无法直接核销医保或新农合和大病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用、需转外埠医院住院治疗和在外地急诊急救的救助对象,须先到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相关费用,然后持住院病历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报销单原件(加盖公章),住院结算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后,将审核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完成材料审核、核算救助金额工作后上报市民政局。对于以上需医后救助的救助对象,由区医保分局协助区民政局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内的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市民政局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将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各区。各区收到资金后,由区财政会同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给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治疗费用原则上在本年度内申请救助,因特殊情况在当年年底未核销的救助费用,应当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末前完成救助申请。

六、医疗救助服务和管理

(一)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对象接收、治疗、救助和即时结算工作。

(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市民政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严格履行双方责任义务。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质优的医疗服务,要按照我市医保和新农合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有效治疗,原则上应将目录范围外用药、诊疗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承担医疗救助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并将优惠项目和优惠幅度予以公示,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要完善、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三)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要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医疗救助目录和处方,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罚,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追缴、停拨医疗救助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实行住院医疗救助核查制度,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属实、医疗费用真实,避免冒名就医、虚报病种等骗取医疗救助资金行为的发生。

(四)规范门诊指定慢性疾病救助管理。门诊指定慢性疾病病种应当从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指定慢性疾病、大病病种和需在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中选择。在病种认定上,参照医保和新农合指定慢性疾病和大病认定程序。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门诊指定慢性疾病救助的病种和认定程序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医疗救助规范化管理。民政部门要规范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存,健全救助对象档案,做到要件齐全、一人一档。完善数据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准确上报医疗救助统计报表和救助台卡。加大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除依法追回已领取的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批评教育外,同时取消其三年内医疗救助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救助资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筹集,市、区财政以上年末城乡困难群众人数做参数,分别按照年人均20元的标准确定资金预算。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医疗救助资金优先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在省级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市、区按11的比例予以补充。

八、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协调、政策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困难群众救助条件和所需资金进行审核,参与资金筹集。

(二)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人社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系统的连接,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内费用审核工作和慢性疾病认定工作。

(四)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工作,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系统的连接,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监督、指导、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服务质量;鼓励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

(五)监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过程中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查处。

(六)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和程序规范以及资金管理使用。

九、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61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病种及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151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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