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阿达文秘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自查报告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发言稿 策划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环保方案】大庆市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11 13:36:03 来源:网友投稿

大庆市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省政府具体工作任务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大庆市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大庆市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大庆市加强水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省政府具体工作任务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国、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战略布局,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两手发力、水陆统筹、源头控制、科学治理工作方针,全面系统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体制、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生态大庆、美丽大庆。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总体高于93%;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安肇新河流域大庆市辖区内污染源排放得到进一步控制。

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改善,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总体高于95%;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安肇新河古恰闸口水质在2015年基础上得到根本性改善。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参与,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九大重点行业。推进石化、采掘、造纸、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原料药制造等九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参与)

实施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提标改造,2016年年底前,推进黑龙江龙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晟凯毛纺有限公司、大庆展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天泰生化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20176月底前,推进大庆石化公司完成腈纶污水处理厂、炼油污水处理厂和两个化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推进大庆炼化公司外排污水提标升级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开区、高新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年底前,宏伟园区、林源工业园区、经开区、肇源县大广工业园区、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杜尔伯特县德力戈尔工业园区、大同区新河工业园区、红岗铁人工业园区、高新区主体区等9个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对目前尚执行一级B排放标准和不能保证稳定运行的大庆油田公司下属的西区污水处理厂、中区污水处理厂、南区污水处理厂,大同区污水处理厂,肇源县污水处理厂,林甸县污水处理厂,杜尔伯特县污水处理厂,肇州县污水处理厂,石化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加快光明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投产。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我市四县城关镇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市区建成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由市城管委牵头,其他区域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推进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进采油五厂、七厂、八厂地区,采油六厂、喇嘛甸地区,月亮泡周边地区生活污水并网等项目,2020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区建成区配套管网建设由市城管委牵头,其他区域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管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实行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配套完善市污泥处理厂应急储存池建设,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市区各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必须运送到市污泥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置,四县应因地制宜,通过符合标准的卫生填埋、堆肥等途径实现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市城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按时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底数排查,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2018年年底前,按照国家、省要求,完成农田灌溉综合治理和退地减水任务。(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按照国家、省下达的任务,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精神,切实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十三五”期间,全市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城市规划、发展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杜尔伯特县、肇源县沿江地区和我市安肇新河流域汇水区域内,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2020年年底前,完成制定《大庆市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化、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对发现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采油废水管理,确保全部用于油田回注。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处理后城市生活污水用于循环冷却水和生态补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城管委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建立全市用水户名录和用水户台账;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达到国家、省控制要求。(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国土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等参与)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全市地下水资源现状调查,掌握地下水开采利用情况,提出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对策与建议,提出大庆西部地下水漏斗修复情况及其说明。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委等参与)到202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委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落实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推动电力、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以上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市城管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对使用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更换老、旧、落后的计量设施,促进节水,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城管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全市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科学保护水资源。建立并完善我市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

完善水量调度方案。2020年年底前,开展城市建成区内主要地表水体环境状况调查,科学确定水体使用功能。制定水体补水、联通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任务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及资金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并组织推进落实。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地方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国家和省有关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提出废止或修改建议。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局等参与)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局等参与)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201611日起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探索研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委<物价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推进环保设备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担保融资。采取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金融办牵头,市人民银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大庆银监分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与湖泊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3.推行绿色信贷。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在部门间实现环保处罚信息的公示和共享。于2017年年底前建立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人民银行,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大庆银监分局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委等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落实省环保厅跨区域水环境治理相关要求,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开展水质监测。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社区)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县(区)和高新区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等参与)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农委等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应按照省、市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安排,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1月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负责)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6年起,市属五区和高新区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开。2018年起,大庆市四县县城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大庆油田水务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6年年底前,完成大龙虎泡、大庆水库、东城水库和红旗水库4个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筑和违法行为清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按照国家、省要求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2.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

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突出“两湖一河”(龙凤湿地、万宝湖、安肇新河)整治,编制龙凤湿地、万宝湖、安肇新河流域整治规划方案并确定技术合理、经济可行的治理、修复、整治项目适时实施,到2020年,安肇新河流域大庆辖区内污染物排放得到进一步削减,使安肇新河末端古恰闸口水质得到一定程度改善;2030年,安肇新河末端古恰闸口水质在2015年基础上得到根本改善。(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积极争取国家江河湖泊生态保护项目支持。(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加强养殖环节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使用化学、生物药品,开展违禁物质添加、兽药残留检测专项整治。(市畜牧兽医局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安排,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农委等参与)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5年年底前,完成对黎明湖、滨洲湖、北湖、兰德湖、黎明河、东风泡、东水源泡、万宝湖、陈家大院泡、三永湖、龙凤湿地、赵家屯南泡、乘风湖、明湖、新潮湖、燕都湖等16个城市建成区内水体排查,杜尔伯特县完成《东湖水体水质改善综合治理方案》,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城管委、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市环保局牵头,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排水公司等参与)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排水公司等参与)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环保局牵头,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排水公司等参与)开展龙凤湿地水环境综合整治,聘请国家、省权威专家,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治理方案确定并组织实施。(市龙凤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排水公司等参与)

(九)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要定期公布本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状况。督促国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照规定发布我市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与“12345”并网)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举报查实的,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于20163月底前完成制定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20163月底前,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市属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中直企业签订“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状”,同时建立“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工作机制,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地区、本行业水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中直企业,由市政府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推荐访问:大庆市 水污染 防治 【环保方案】大庆市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