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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06 18:00:06 来源:网友投稿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相衔接、与安置对象贡献相匹配的安置工作新格局,更好服务广大退役士兵、服务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军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增强军队凝聚力、支持部队能打胜仗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把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全力为部队排忧解难、解除官兵后顾之忧,激励高素质兵员踊跃参军、现役军人精忠报国,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做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

二、安置对象

本意见所称退役士兵,是指由我市接收的,符合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以下简称“四种人”),以及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士官。

三、相关责任

(一)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发挥退役士兵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首次就业。

(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要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对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接收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实行合同制的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得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接收管理党、团组织关系,切实保障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要与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四)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安置方式

(一)对符合“四种人”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政府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进行安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精神,以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形式,保障这部分人员得到优先安置,把党和政府的关心优待落到实处。

(二)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士官,由政府下达指导性安置计划进行安置。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通过退役士兵双向选择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三)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后,自愿放弃安置而选择自主择业的应予以鼓励。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发放经济补助金,做好公证书签订和扶持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其他事项。各县(市)政府应参照市的模式,成立相应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切实做好本地区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接收统计、档案接转和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参与拟定安置计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用工岗位,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岗位的落实。国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做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用工信息收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核定用工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扶持就业、创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等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教育、税务、发改、市场监管以及有关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考学升学、税费减免、创业贷款、补助金发放等各项优惠政策。残联负责做好残疾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农业、卫生计生、法制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搞好舆论宣传。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定期总结、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四)落实奖惩措施。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致使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拒绝或无故拖延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且逾期不改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其中对企业要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对骗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足额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2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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