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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东丽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26 16: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东丽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东丽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

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着眼于推进“两个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遵循决策程序,不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第三章     事项范围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人大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市委、市政府或者提请区委、区人大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的拟定;

(四)经济、财政、文化、科技、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

(五)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六)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拟定;

(七)城乡建设、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社区管理、市容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兼并重组、融资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质押、改制破产等重大事项;

(九)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体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安全生产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国防动员、军民融合、涉外事务和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城乡居民收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等方面政策和措施的调整,文化惠民、教育均衡、公共卫生、全民健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便群众出行等方面的重要举措;

(十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十五)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任免;

(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向控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三)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核准在我区实施的项目;

(二)使用中央、市级财政性资金在我区实施的各类项目;

(三)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的重大项目;

(四)涉及区域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重点工程、民心工程;

(六)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二)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

(三)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

(四)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五)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七)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招录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计划;

(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九)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遵循科学、民主、依法、效率原则进行集体决策,主要以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形式进行,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

据决策事项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邀请经济、科技、法律等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决策建议。区政府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决策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确定决策议题。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部门、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区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同时,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并通过同样的决策程序予以追认。

(三)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四)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提前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五)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市政府智库专家予以专项论证。

(六)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单位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要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的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区政府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七)合法性审议。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八)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或主要领导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主持,按照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机构报告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讨论时,决策事项分管领导没有特殊原因必须到会,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或会前与主要领导表明意见,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九)决策执行、反馈与调整。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及时向区政府通报决策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施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中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搞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区督查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四条 区审计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的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因决策事项调研论证不够,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以此为依据的行政行为被终局裁定败诉的;

(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规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工作制度,经集体讨论确认后,在本单位公示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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