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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办法】聊城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20 14:45:09 来源:网友投稿

聊城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探索实现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进一步强化全市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办法】聊城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消防办法】聊城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聊城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探索实现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进一步强化全市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从事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专职消防人员。

第三条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按企业化运作,实行公开招聘、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招收和录用

第四条专职消防员主要包括从事防火工作的监督、宣传、文秘、档案管理等人员,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战斗员、消防车驾驶员等人员,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维修、炊事、卫生等人员。

第五条专职消防员的招收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招收时间定于每年6月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专职消防员的征招对象为1830周岁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其中从事防火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维修、消防工程等技术岗位较强的专职消防员,招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有中文类、计算机类、法学类、建筑学类、管理学类、电气工程、化学工程、公安管理、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学历的大学毕业生、退伍消防战士或具有驾驶、维修和炊事等技术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表现和身体状况,专职消防员可工作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七条专职消防员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要符合市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聊城市招收专职消防员政治条件》(聊公消〔2012136号)和《聊城市招收专职消防员体格条件》(聊公消〔2012137号)有关规定。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招收的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30天的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经3个月试用期,符合条件的予以正式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门在试用期满后与被录用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资、保险和待遇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高危补助和奖励工资等项组成。工资水平与承担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一般按高于本地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15-20%执行。

招收人员在培训期间只享受伙食费,在试用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三条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属高危职业,享受高危补助。

第十四条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公安消防部门代为缴纳,标准参照当地企业缴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从事防火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享受双休日和法定假日。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等级战备制和轮休制,享受探亲假。专职消防员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及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方法由公安消防部门制定。

第五章 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日常教育相关要求,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下达教育计划,由所在大、中队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员日常管理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及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员实行档案管理制度,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建立个人档案。

专职消防员须持证上岗,工作证件使用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式样,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参加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从事防火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应当参加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从事消防辅助执法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辅助执法资格。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共分为七级,一、二级为初级专职消防队员,三、四级为中级专职消防队员,五级以上为高级专职消防队员,七级为最高等级。

专职消防员等级期限,三级以下晋升等级原则上不少于3年,三级、四级等级晋升原则上不少于4年,五级及以上等级晋升原则上不少于5年。

初级专职消防队员最高工作年限为10年,中级专职消防队员最高工作年限为18年,高级专职消防队员根据年度考核和身体状况,可工作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高级专职消防员按比例选晋,晋升比例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人员组成、调整等实际情况确定。

专职消防队员晋升上一级别应当参加晋级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晋升。

优秀的退伍消防官兵初次定级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可按军龄直接套改为相应等级的专职消防员。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分季度对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员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合格占20%,不合格占10%。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专职消防员每季度给予绩效津贴;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优秀的发放奖励工资;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离岗培训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再回原岗位继续工作,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关系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经单位同意后合同关系终止。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部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下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八)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员发生的劳务纠纷,由劳动人事仲裁部门仲裁。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费、奖金、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市级具体标准为每名专职消防员每年补助50000元;各县(市、区)保障标准参照市级执行。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化进程以及不断加大的消防任务的繁重程度,适时增加专职消防员的人数和经费。增加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研究确定,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要按照《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要求,将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职消防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积极研究落实专职消防员有关的优抚优待政策。

第三十三条公安、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要在专职消防员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10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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