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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天津市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25 10:36:02 来源:网友投稿

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市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天津市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天津市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为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环保专职网格员队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以及海河教育园区三级网格的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专职网格员,是指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招录,在乡镇、街道专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环保专职网格员的管理,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环保专职网格员队伍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环保专职网格员职责

第五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调查摸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辖区污染源情况调查。

(二)进行现场巡查。第一时间发现辖区环境污染问题,并填写巡查台账和污染源信息。

(三)协调处置问题。对巡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制止,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及时报告情况。对巡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报告;对乡镇、街道处理不了的,向区网格化管理平台报告,由区环保部门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五)反馈整改情况。对向乡镇、街道或区网格化管理平台报告的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并将有关情况按原渠道反馈。

(六)协助开展执法。协助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七)参与应急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和水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八)参与环保宣传。

(九)做好其他工作。积极落实乡镇、街道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环保专职网格员录用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本区环保专职网格员的招考、录用等工作。环保专职网格员招考、录用后,由各区按照人员配备比例,分配至各乡镇、街道。环保专职网格员的录用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专职网格监督员,以及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大气污染防治专职网格监督员,按照“双向选择、公开公平”的原则,转为乡镇、街道环保专职网格员。

第八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九条  各区按照以下要求配备环保专职网格员:

(一)中心城区每个街道不少于3名;

(二)其他各区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6名;

(三)海河教育园区每个三级网格不少于3名;

(四)鼓励各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环保专职网格员数量,增加的经费由区财政保障。

第四章  环保专职网格员待遇

第十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经费由区财政给予保障。市财政按照“中心城区每个街道3名,其他各区每个乡镇、街道6名,海河教育园区每个三级网格3名”人员基数,利用环保专项资金对所需人员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资金按年度拨付。区财政经费保障水平不得低于市财政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各区或乡镇、街道政府应为环保专职网格员提供办公用房、巡查专用交通工具、移动终端等设备设施。

第五章  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明确承担环保工作的科(办)具体负责环保专职网格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要加强环保专职网格员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做好日常考勤、例会、培训、档案等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环保专职网格员进行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等培训,提高环保专职网格员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要专岗专用,不得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六章  环保专职网格员考核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环保专职网格员的考核,应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街道提出环保专职网格员履职情况的意见,由乡镇、街道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为基础。

第十九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季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个考核年内,出现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再担任环保专职网格员。

第二十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有下列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应在季度考核中评价为不合格:

(一)对辖区环境污染源及变化情况底数不清的。

(二)对辖区环境污染问题巡查不及时的。

(三)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协调处置不力的。

(四)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五)对向乡镇、街道或区网格化管理平台报告的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情况,不复查、不反馈,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六)对乡镇、街道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无故旷工;不服从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功能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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