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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见】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17 17:00:33 来源:网友投稿

【教育意见】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意见(精选文档)



【教育意见】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管理原则,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力争全县学生用车安全隐患得到根本整治,使学生用车步入“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综治办、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监察局、安监局、工商局、物价局、电视台、国税局、地税局、公路局、民政局、审计局、信访局、承保保险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并从县交警、交通、教育等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副职为成员,负责学生用车管理日常工作。县学生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议,集中听取学生用车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和督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学生用车服务公司每月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学生用车运营有关情况。

三、学生用车运作模式

㈠ 运营模式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指定县交通运输局下属的县客运公司负责组建全县统一的学生用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承担学生用车经营管理工作。主要采用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问题。

1.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超过服务半径(小学2.5公里、初中3.5公里)的学生乘车采用“公司承运”模式,同时,鼓励服务半径以内的学生步行上下学。

1)确定接送线路,合理安排运力。由当地乡镇政府、服务公司、运管部门、教育部门、交管部门制定接送线路,再由交通部门勘验道路后,确认线路开通。在学生上下学时段,由服务公司调配相对固定、车况良好、安全达标的车辆,加挂“学生用车”的标志,到村或学校专程接送学生。服务公司车辆(专用校车除外)在保证安全、准时接送学生的前提下,在非接送学生时间可参与当地社会营运。

2)注重学校配合,严格源头管理。学生用车一律采取“实名制”,由学校核准乘车学生数,将乘车学生信息提供给服务公司。各学校要安排专人在学校划定的专用停车位负责指挥和组织学生上下车。

2.幼儿园以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采用“自购校车或租赁服务公司提供的车辆提供接送服务”。幼儿要严格按照就近的原则入园,减少路途风险。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1)民办学校、幼儿园自购车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校车标准,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校车手续,车辆仅用于接送学生,不得参与社会营运。

2)当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不足时,也可租赁服务公司的合格车辆,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人。

3.城区中小学学生通过步行、自行乘坐公交车或营运班车上下学。

㈡ 车辆标准及准入条件  

对学生用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学生用车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统一学生用车外观标识;统一车辆检验,服务公司必须建立规范的学生用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每年定期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技术检测;统一购买保险。所有学生用车安装3G视频监控系统,由县直有关部门和用车服务公司监控超速、超载等违章操作情况。

所有学生用车及驾驶员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所有申请接送的学生用车必须统一申报,经车辆主管部门审批,县交警大队审核确认并发放学生用车标识,送运管部门存档,方可投入使用。

㈢ 经费保障

乘车费。由县物价局依据相关政策核定学生乘车费。

财政补贴。一是县财政对学生用车购置或更新予以补贴。对服务公司和各学校、幼儿园新购的用于接送学生的标准校车,县财政按购车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二是把符合享受国家燃油补贴条件的学生用车纳入补贴范围。对不能纳入国家燃油补贴范围的,经联合审核,由县财政按年度给予燃油补贴,补贴标准为:8座以下(含8座),补贴1800/年;8座以上,补贴2700/年。三是学生乘车补贴。对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半径以外的学生,在自愿乘车基础上,由服务公司按市场价收取学生乘坐服务公司车辆的车费(县物价局按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核定的里程提出指导价),由县财政对服务公司车辆按300//年的标准分学期进行补贴。四是对服务公司实行安全责任目标管理,由县财政拨出专项资金建立奖励基金。服务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学生用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对照责任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目标奖励。

税费减免。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减免学生用车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物价部门负责学生用车运价拟定和监督实施工作;交警部门只收取学生用车牌照办理工本费,为学生用车驾驶人提供免费培训,并协调车辆检测机构免收学生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交通(运管)部门免收或减收学生用车的相关费用;工商部门免收学生用车运输工商管理费;按规定标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应按规定费率浮动因子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民政部门要制定给予贫困学生和孤儿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贫困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补贴资金以及优惠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扶持政策、补贴标准暂试行一年。

㈣ 实施时间

2012年 月开始筹备, 月在全县组织施行。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政府办

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的协调,并对县学生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教育

1.负责及时掌握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数量、分布状况以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学生用车需求变化,做好运力测算。

2. 对学生用车服务公司、学生用车及其驾驶人建立台账档案.

3. 做好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送县财政、交通运输、交警、安监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备案。

4. 组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尤其是要加强安全课的安排和督查,切实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

5. 配合县交警部门发放接送学生车辆标识。

6. 配合县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整治工作。

7. 督促各学校(幼儿园)成立学生用车管理办公室,设一名学生用车专管员,负责学生上下学接送、停车位管理、安全告知书发放,负责与接送学生司机签接送单,建立档案等工作。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校门口学生上下学安全秩序维护、停车位管理等工作。 

(交警大队

1.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审核和检测,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用车发放统一标识。

2.加强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的资格审核和管理培训,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3.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4.在重点时段加强对重点学校、重点路段的检查,安排适当警力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和接送学生车辆运行路段进行疏导和监管,并加强对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和获得统一发放车辆标识的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5.开展全县中小学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整治行动。

(交通运输局

1.指导县客运公司组建学生用车服务公司,根据县教育部门提供的每学期学生接送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配合乡镇政府、学校、幼儿园做好运量运力的预测和配置安排工作,组织学生用车服务公司科学制定接送运力配置方案,提出工作建议,满足学生接送运输需求。

2.会同县交警、安监、教育等部门对学生接送线路进行勘察确认工作,并指导乡镇政府及时排查整改村村通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3.配合县交警、教育等部门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清理、整治,共同做好对非法营运接送学生行为的查处工作。

4.指导做好全县乡镇公路的站点设立,路况维护及标识标牌设立,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落实好“三个优先”,即涉校涉生农村公路建设要按照“三优先”原则,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线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5.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用车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依照政策给予与客运车辆同等的补助。

(财政局

1.负责了解掌握学生用车相关的优惠政策,积极与国家、省、市沟通,争取资金支持,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负责接送学生运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工作,积极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的补贴经费,按时全额拨付到位。

2.在每学期开学时,及时组织人员对上学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审核接送学生运费补贴额度建议方案,报县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工商局

负责学生用车服务公司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

(安监局

负责对学生用车安全进行综合监管,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公路局

1. 负责做好辖区内乡镇公路的站点设立、路肩培护、获救标牌设置、危险路段的防护等工作,及时排查整改道路安全隐患。

2. 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线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九) 物价局

1.本着家长学生自愿的原则,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根据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合理核定收费价格。

2.加强对接送车辆收费监管,对擅自提高票价及其它违规收费行为依法处罚。

(十) 民政局

负责做好低保家庭乘车学生和孤儿调查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并筹集资金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十一信访局

负责做好因学生用车和校车运营引发的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

(十二) 监察局

全程负责做好学生用车安全的行政监督工作,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与协调,对整改措施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十三) 审计局

负责对财政补贴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十四法制办

负责依法审核学生用车实施方案及各部门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

(十五电视台

充分利用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突出重点,大力宣传乘坐超员车、无牌无证车、农用车以及其他安全性能无保障车辆的危害性,集中宣传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重大意义,及时曝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深厚的宣传氛围,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十六县综治办(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十七国税局、地税局

落实国家、省、市、县相关学生用车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 承保保险公司

负责配合县交警、交通运输(运管)等部门为学生用车办理各种保险,并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开辟绿色通道,及处及赔。

(十九学生用车服务公司

1.购买合格车辆并依法申领车辆牌照,按规定对相关证照进行审验。

2.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不得使用违规、报废车辆接送学生。

3.按规定购买保险。

4.配备有效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5.学生用车运营做到定路线、定车辆、定人数、定时间、定座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加强对司乘人员职业道德、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应急处置常识的培训教育。

6.及时纠正驾驶员的各种不良操作习惯。

7.在县教育、交警等部门配合下,落实学生乘车实名制工作。

8.配合宣传广电等部门做好学生用车车牌号、司机姓名等相关信息公开告知工作。

9.学生用车运营前,制订《学生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学生用车应急预案》及《车辆违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明确驾驶员和随车人员责任并落实到位,随车人员必须与学校老师办理好安全交接手续。

10.科学合理安排运营路线,负责运力调度。

11.完善学生用车档案,包括:车牌号、车主、司机、学生、家长姓名、学校等相关信息;落实好安全责任,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安全责任状,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和承运车主及司乘人员签订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二十乡镇人民政府

1.各乡镇要成立学生用车管理机构,由乡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落实镇、村分级管理的责任主体。

2.掌握本区域内需运送学生数量和接送学生的车辆需求情况,及时上报教育、交通运输部门。

3.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学生用车履行协调、管理、监督职责,帮助、指导学校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4.协调当地综治办、派出所对未取得学生用车资质的车辆违规接送学生现象进行严厉打击。

5.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辖区内乡村公路公交车开通、公路标识标牌设立、公路路况维护等工作,保障公路通车质量和行车安全。

6. 负责做好村级道路站点设立及路况维护。

五、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交通运输、交警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出台具体的考核奖惩细则。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推进学生用车规范管理,强化学生用车运营秩序与运营安全监管,确保中小学学生、幼儿生命安全。县人民政府将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考核体系,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发生学生用车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严肃追究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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