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性文件制订和备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规定权限内,依据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制度】龙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性文件制订和备案制度,供大家参考。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规范性文件制订
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规定权限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涉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在处理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批复、请示、报告等,不属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订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讨论。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须设定行政许可行为的,一般须有法律、法规依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须有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上的文件为依据;设定行政处罚的,须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不能设定新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核,各职能股室或执法组织分工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有计划地制定,各职能股室或执法组织在每年12月将次年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平衡,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制订统一计划,下达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又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后,追加制定计划。
第七条 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股室或执法组织共同起草;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职能股室或执法组织组织起草,办公室审核。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发布。
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订的,应经其他部门会签后发布;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订的,由有关业务股室初审后报局领导签发。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包括制订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具体现定、奖惩办法、实施日期等,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减内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体例正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语言现范,文字简练,标点符合准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5日内,由起草部门向办公室报送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6份(其中:5份报县政府,1份由办公室留存);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订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重要条款的释义,与有关部门的分歧意见及协商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0日内,由办公室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各一式5份),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审查发现问题,要求改正的,并在接到县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改正意见后,由原起草单位在20日内负责修改完毕,将修改稿送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签署后重新发布。办公室在接到县政府改正意见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县政府。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县政府备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
(一)因政策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需进行相应修改的;
(三)其他原因需予以修改的。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无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失去制定依据或无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同一事项已有新的规范性文件的;
(四)其他原因需予以废止的。
第十七条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职能股室报送办公室,经局领导签署后公布废止。
第十八条 涉及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需作解释的,由起草的职能股室或执法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上级或同级部门送本局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有关职能股室提出修改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反馈、返回,必要时应经局领导审阅。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