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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方案】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26 10:27:03 来源:网友投稿

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蔚政字〔2017〕56号县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河北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方案】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工商方案】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

蔚政字〔201756


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2号)文件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蔚县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相关各部门要紧紧抓住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契机,提高思想认识,厘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审查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规范和部署,扎实推进我县公平竞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以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为重点, 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确保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竞争政策。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打破区域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政策自由流动,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从我县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按照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社会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全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式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由县发展改革局、县法制办、县编办、县商务局、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二)严格审查增量。相关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各单位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以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

(三)有序清理存量。相关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相关各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或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机制。相关各部门要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张发〔201614号)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社会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受理;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和排除涉嫌垄断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问责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问责机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和不及时清理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等行为,经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宣传引导。相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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