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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方案】蔚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7-26 09:36:03 来源:网友投稿

蔚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7号),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人民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蔚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府办方案】蔚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蔚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7号),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救急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为着力点,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创新救助模式,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对象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

三、主要目标

(一)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在全县建立起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体系。

(二)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

乡镇政府采取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片(组)、村民代表包户的形式,及时主动掌握城乡群众的急难情况。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团体特别是学校、医院、银行等窗口单位都要肩负起主动发现责任,第一时间了解、掌握辖区居民(或服务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特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情况;第一时间向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反馈情况。民政等相关救助部门要迅速做出反应,核实情况及时救助。

(二)建立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实行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不论问到谁,工作人员都要把急难申请人送到急难受理窗口。对于转办承办事项,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及时处理、快速处置的原则,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三)完善“一门受理,协调办理”快速响应机制

县政府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救急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成立“救急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转办落实;各乡镇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定专人负责急难受理、接办和转办事宜,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

(四)创新服务方式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方式,在给予遭遇急难居民必要资金物资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籍、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要组建志愿者队伍,为特困对象和特困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五、救助形式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民政部门和有关乡镇要按程序及时办理低保。

(二)特困人员供养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给予五保供养;符合城市低保的按三无人员享受城保;符合孤儿养育政策的纳入孤儿养育,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

(三)受灾人员救助

因区域性自然灾害造成辖区灾民基本生活不能保障的,按照相关灾民救助政策给予及时救助,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不受冻。

(四)医疗救助

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中需要长期药物维持和门诊治疗的患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人员给予门诊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五)教育救助

对无生活费和学费等就学困难的学生,乡镇和其他非教育受理部门受理后要及时转交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视情况办理。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下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特别是孤残儿童,给予教育救助和生活困难救助;对家庭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突然陷入困境,中断经济来源,无法坚持学业者,学校和幼儿园要减免所有费用(包括生活费),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不能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对在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特困家庭按政策办理助学贷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考入大学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户口迁入学校的仍可享受),以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无偿提供教育贷款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六)住房救助

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家庭,乡镇或其他部门受理后要及时转交住建部门承办住房救助,确保特困家庭人员不能流落街头。

对农村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住房救助,救助方式通过安排农村危房改造、敬老院或互助幸福院实施。

对城镇住房困难的家庭,由县住建部门通过安排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予以解决。

(七)就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八)临时救

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民政局提供临时住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通知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九)社会力量参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六、规范工作流程

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相关救助时,应按以下流程及时给予救助。

(一)个人申请。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就医等困难的群众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对因年幼或者智力等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都应真实表述清楚造成“急难”的原因、困难性质和程度。对口头申请,乡(镇)经办人员要详实记录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内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对象的申请,并根据专项救助政策规定,及时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同时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对需要上报相关救助部门审批的,要及时上报申报材料,由相关救助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三)落实救助措施。分别按照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转介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实救助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县政府社会救助部门联系会议,要及时听取各职能部门“救急难”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站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救急难”工作的重要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拓宽渠道,加大投入

县财政要逐步加大对救急难专项资金的投入,确保救急难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同时,要组织全县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积极投身参与救急难工作,多渠道筹措社会救助资金,确保救急难工作的资金需求。

(三)加强督导,务求实效

“两办”督查室要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导检查力度,对在“救急难”工作中领导不重视、政策落实不到位、对困难群众麻木不仁、不管不顾,失职、渎职及发生其他重大问题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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