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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甘南县“救急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7-09 16:45:04 来源:网友投稿

“救急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救急难”资金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甘南县“救急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甘南县“救急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救急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救急难资金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急难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低保户、低收入群体及其他居民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群体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急难资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救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切实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二)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救助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救助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

(三)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救助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四条  “救急难资金的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上级下达的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纳入专户,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省级财政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按照规定匹配的临时救助资金;

(三)城乡低保结余的部分资金;

(四)福彩公益金和慈善捐助资金;

(五)其它资金。

第六条  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门根据救助人数和救助水平,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  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救助水平调整、救助对象增加等情况,需调整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应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  救助资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是拥有甘南县户口或者是在甘南县居住的常住人口(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均属于救急难工作的救助对象(发生在甘南县域内且非户籍地或无法甄别户籍的特殊急难救助除外)。

第十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

(三)因家庭和人员陷入紧急、危难的困境,依靠自身能力不能脱离困境的城乡其他居民以及持有当地居住证,或在当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和人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县直社区必须建立救助资金台账制度,内容包括:救助资金收支明细帐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表,救助对象月、季、年动态表,救助对象家庭备案表等。

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乡镇、县直社区审核,由民政局网上即时审批,乡镇、县直社区直接发放,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救助资金在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乡镇审核,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资金在5000元以上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救助,后补办手续。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对需给予资金救助的,区分情况,以社会化发放为主,现金发放为辅。资金救助的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困难程度、家庭人口、渡过困难时限等因素确定。一般渡过困难时限支出型不应超过8个月,应急型不应超过4个月。

发放救助应根据以下证明材料:

(一)经当地村(居)委会证明属实的个人申请报告

(二)城乡低保证、五保证或当地政府规定能证明特殊困难群众身份的其它证明、证件;

(三)申请人户口薄及身份证或者其它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受灾及患病等证明材料

以现金形式发放救助资金非本人领取的应提供委托书或代领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认真做好救助资金发放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内容的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管理的跟踪问效机制,每年对各乡镇、县直社区救助资金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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