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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陆川县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7-18 17: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陆川县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陆川县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指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并在自治区水利厅、玉林市水利局备案的小型水库。本办法所称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本办法所称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二章  管护与保护

第三条  属国营水管单位负责管理的小型水库,其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主体是水利局。属镇负责管理的小型水库,其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主体是镇人民政府。

小型水库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辖的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50米。

第六条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 侵占和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 损毁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警示牌、界碑、界桩等设施。

(三)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四) 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五) 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六) 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水库容的活动。

(七) 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 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进行集市活动等。

(九) 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泄洪、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管理人员,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可采取聘用制,每座小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在当地聘用1名固定的管理人员对水库全年管理维护,主汛期需增聘至少2名管理人员加强管理维护水库。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制度,经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条  小型水库建立大坝观测、巡查和养护制度,定期进行观测,及时巡查、维修。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抢护措施。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运行计划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汛期运行指标进行水库调度。

汛期水库调度必须服从县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行。

第十二条  各水库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讯中、汛末,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后,组织镇政府对其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备案。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防汛预案,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县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按照县水利工程管理站经审定、批准的防汛预案做好调度运行,下泄洪水时,应提前通知有村屯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病险水库应进行除险加固。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申报中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投资或申报自治区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投资。

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由该经济组织负责。

在病除小型水库出险加固前,各水库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必要的控制运行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县水行政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水行政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期原则不能超过5年(含五年),承包经营管理小型水库必须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属国营水管单位管理的小型水库承包经营合同经县水行政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水库运行调度。

(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三)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坏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养殖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一条  在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期内,如因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设立小型水库管理维修养护专项经费并列入县财政预算,列入县财政预算的管理维修养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承包经营收入纳入小型水库管理维护专项经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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