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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石柱县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范文精选】

时间:2023-07-05 18:18:02 来源:网友投稿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三峡水库受蓄水影响房屋的避险搬迁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三峡水库蓄水影响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石柱县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石柱县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范文精选】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

搬迁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三峡水库受蓄水影响房屋的避险搬迁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三峡水库蓄水影响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函》(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0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1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中石柱县范围内因三峡水库蓄水影响造成房屋受影响需避险搬迁的。

第三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补助的性质为救灾补助性质。

第四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工作必须坚持“政策引导、群众自愿、方式自选、统一标准、费用包干、适时搬迁、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人口搬迁对象不属于三峡移民,不享受三峡移民相关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县三峡水库管理中心是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补助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牵头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确定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地质灾害避让范围,受影响房屋合法性和房屋产权的确认,指导做好群测群防、新建房屋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用地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人口户籍的确认,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是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补助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工作的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等,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县审计局负责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对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工作实施再监督、再检查。

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新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新建房的规划、选址等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是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补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的搬迁补助以及安全监测工作。当房屋出现险情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管理办法将涉及人口迁移至安全地,确保安全。

第三章  搬迁对象

第八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对象,是指经国家、重庆市批准的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内因三峡水库蓄水影响造成房屋受影响需避险搬迁的房屋。搬迁房屋的确定需经国务院三峡办或重庆市移民局委托的技术单位核查登记,重庆市相关部门初审、国家相关部委核定。

第九条  因三峡水库蓄水影响造成房屋受影响需避险搬迁的房屋按照三峡水库蓄水期间诱发或加剧的库岸坍塌、崩滑体变形、地面变形影响范围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调查时,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遵循意愿、不重不漏”的原则,对蓄水受影响的房屋居住人口进行调查。

受影响居民,以整户为单位(即房屋产权证权属人为户主,下同),根据公安机关的户口册(簿)入户调查,核实居住人口。农村居民正房受影响,调查户籍居住人口;仅偏房和附属房受影响的,只调查受影响的房屋,不调查户籍居住人口。

常住无户籍但居住在受影响房屋内的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劳改劳教人员等,由公安部门出示相关证明后纳入调查。

调查登记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年龄、户籍性质(农业、非农业)、文化程度、现从事职业、是否纳入规划、是否属于新增人口等。

第十一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调查时,以下几类人口不纳入调查。

1. 寄居人口;

2. 死亡人口;

3. 户口已迁出人口(除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劳改劳教等人员外);

4. 有房屋无户籍人口和有户籍无房屋人口;

第四章  实物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范围为经国家、重庆市批准的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内因三峡水库蓄水影响造成房屋受影响需避险搬迁的房屋。

第十三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户的房屋面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国务院三峡办或重庆市移民局委托的技术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搬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实物调查。具体调查如下:

1. 房屋调查。对房屋进行丈量和清点,并调查房屋产权权属关系,按房屋用途分正房(包括楼房)、偏房、附属房调查。正房受影响,正房和偏房、附属房一并调查;只偏房、附属房受影响的只调查偏房、附属房。

1)正房(包括楼房)。系指山墙以内的居住房屋和客厅等,按承重构件材料又可分为框架结构、砖(石)混结构、砖(石)木结构、土木结构四类。

框架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柱、梁建造的房屋。

砖混结构。系指窑砖或石质墙身,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

砖木结构。系指窑砖或石质墙身,木楼板、瓦屋面(含草屋面)的房屋。

土木结构。系指木桩木屋架、木板壁,间有少量砖壁、瓦或草屋面;土砖或干打垒土质墙身或竹苇墙身,瓦或草屋面。凡标准低于此类结构的住房按此类结构对待。

2)偏房。系指山墙以外增建的房屋或利用拖檐增建的房屋。按结构分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三类,其含义与正房的含义相同。

3)附属房。系指有墙壁、有盖顶的非居住性房屋,包括厕所、猪牛栏、杂房和不属于正房、偏房的其他房屋。按结构分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三类,其含义与正房的含义相同。

4)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基脚以上外墙边缘所围的面积。楼层层高2.0m以上(楼板至屋面与前墙的接触点最低端,楼板、四壁、门窗完整者),按该楼层整层面积计算;对于不正规的楼层,且能住人,视以下具体条件计入楼层面积:楼层完整而有四壁,但楼层高2.01.8m者,按该楼层面积的0.8计;高1.81.5m者,按该楼层面积0.6计;高1.51.2m者,按该楼层面积的0.4计;高1.2m以下者,不计楼层面积;屋内的天井、无廊的屋檐、雨蓬、临时蓬(盖)、遮盖体,室外楼梯均不计算房屋面积;有檐有廊和有柱子的室外走廊以围护结构所围面积的一半计算,并计入该栋房屋面积中。

2. 附属设施调查。对附属设施实地逐处、逐幢、逐户进行丈量和清点,包括房屋室内设施、房屋室外设施等。房屋室内设施,只调查水池、地窖,其它一律不作调查;房屋室外设施主要调查砖(石)围墙、混凝土晒场、条石晒场、三合土晒场、畜圈、粪池、地窖、水井、水池和沼气池。围墙以立面面积平方米计,晒场以水平面积平方米计,其它设施以处计。

第十四条  对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进行调查登记。

第十五条  调查以房屋的产权证为依据,以实际复核面积为准。实际复核面积与房屋产权证面积误差在5%以上的,由国土部门进行认定。

第五章  安置管理

第十六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方式主要为自主建房安置、一次性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和投亲靠友居住)。自主建房安置是指群众在原居住地附近选择安全宅基地进行自主建房,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搬迁安置补助;一次性货币安置是指群众在选择进城(集)镇购房和投亲靠友居住安置。

第十七条  自主建房安置。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户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安置补助合同,搬迁户自主选址建房。搬迁户竣工入住并拆除原旧房后,兑现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一次性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和投亲靠友居住)。在城(集)镇有自购商品房,并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可作一次性货币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的,是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只能是直系血源关系的投靠,并且被投靠人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搬迁户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并与搬迁户签订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合同,搬迁户拆除原房屋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兑现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搬迁安置人口退出的宅基地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植被恢复和生态建设,控制农业耕种。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的搬迁安置工作,做好群测群防工作,保障尚未转移安置人口的居住安全。对监测过程中鉴定为危房的转移安置户,要按照救灾应急抢险管理办法实行周转过渡和监测居住。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性地制定稳控预案,预见性地防范稳定风险。要建立律师参与机制,聘请的法律顾问要全程参与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的搬迁安置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安置补助资金是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专项补助资金具体分解为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奖励补助费。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按照复核的实物量面积进行计算并补助到户,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按照房屋占地面积计算并补助到户。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户的搬迁补助费按核定的人口进行计算并补助到户,过渡期补助费按人口数为基数户为单位补助到户。奖励补助费为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搬迁后按时完成搬迁的,以整户为单位进行奖励补助。

第二十四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补助资金标准

第二十五条  采取自主建房安置的,新建房屋完成主体工程量20%拨付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的80%。在房屋竣工,拆除原房屋,完善相关材料后再拨付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的20%和一次性拨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住房补助费。

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拆除原房屋,完善相关材料后一次性拨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住房补助费、宅基地及基础设施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年度实施方案计划负责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有关部委批复下达专项资金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乡镇财政所,搬迁户自建房竣工并拆除原旧房后,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安置补助合同,按“一卡通”管理的要求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移民局、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渝移发〔201387号),建立健全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安置档案,推进档案信息化,留存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加强档案管理,凡涉及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房屋搬迁安置的政策文件、会议记录、规划管理、指标分配、资金发放、进展情况、检查验收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都必须妥善保管。要建立人口搬迁分户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乡一册,档案齐备,整齐规范。

第三十条  综合档案的主要内容。年度实施方案申报资料;搬迁项目资金计划文件;房屋复核资料;相关会议文件材料;搬迁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分户档案的主要内容。资金计划文件(复印件)、搬迁户申请书、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住房屋产权证、原住房照片、新建房屋照片、新建房屋产权证或购买(投靠人)商品房产权证、搬迁安置补助合同、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表和“一卡通”(复印件)。

其他资料档案。基础设施等工程档案按工程建设技术档案标准进行收集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强化三峡后续工作监督网络职能,加强对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管理过程中,贪污、挪用或因失职渎职等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及责任人,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与搬迁安置对象涉及的其他国家有关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在搬迁新建房屋的过程中,自觉遵守相关的行业规定,主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蓄水影响搬迁补助人口界定时间以长委调查登记日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峡水库蓄水影响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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