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建设安置地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石柱县利用“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建设安置地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利用“十三五”易地扶贫搬
迁融资资金建设安置地基
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招标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175号)、《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60号)、《关于印发石柱县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县发改委《关于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石发改〔2016〕437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石发改〔2016〕530号)及《关于下达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石发改〔2017〕49号)文件下达至各乡镇(街道)的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原则。本管理办法所涉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60号)执行,项目招投标管理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招标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175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规口管理”。由县发改委牵头,县交委、县水务局、县农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及项目预算评审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60号)执行,相关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标准按照相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条 乡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硬化农村公路,新建或维修桥梁等)由县交委负责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批和管理,具体按照《石柱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公路项目管理细则》执行;水利项目(人畜饮水、渠系、河道整治等)由县水务局负责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批和管理,具体按照《石柱县易地扶贫搬迁水利项目管理细则》执行;农村人行便道建设项目由县农委负责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批和管理,具体按照《石柱县易地扶贫搬迁人行便道项目管理细则》执行;除交通、水利、人行便道之外的项目,由县发改委负责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2017年1月31日前已按照相关规定向县发改委申请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或概算并取得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或概算批复的项目,原批复依然有效,原则上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该项目的实施方案或概算,但由相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部门负责该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相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交委、县水务局、县农委)应安排专人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严格把关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环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于每月28日前将项目审批情况及工程形象进度报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汇总后上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印发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抓紧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相关乡镇(街道)应尽快启动项目建设,确保按时、按质于2017年10月底前完工。
第九条 项目进度资金的拨付。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乡镇(街道)应按程序发包给有垫资能力的施工方建设。项目进度资金的拨付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农委、县扶贫办申请县政府同意后,将项目资金的50%统一划拨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拨付相应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待项目完工综合验收合格、审计完结后按易地扶贫搬迁拨付资金程序据实拨付。
第十条 农村公路、水利、人行便道项目验收以县级具体规定为准。其他项目验收仍执行县发改委2017年1月下发的《关于使用“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划拨及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止。以往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