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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桓仁水库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7-01 11:45:07 来源:网友投稿

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根据第48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印发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源办发〔2014〕6号)要求,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桓仁水库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桓仁水库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

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第48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印发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源办发〔20146号)要求,为切实抓好桓仁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畜禽粪便污水的污染治理工作,有效保护桓仁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靠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护桓仁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为目标,兼顾区域民生利益,通过实行禁养搬迁、限养控制和对规模养殖场进行粪污治理,切实搞好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县为主原则。县政府是进行桓仁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安排县动监局、县水源办、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及涉关乡镇实施治理工作。

(二)坚持合理补贴原则。对准保护区内的规模养殖场,由政府适当补贴进行生态化升级改造,属涉农补贴项目,建设主体是规模养殖场,由县动监局集中组织实施,治理后须经环保部门确认达标后,政府以奖代补。

(三)坚持以管促治原则。县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桓仁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畜禽粪污污染工作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四)坚持配额养殖原则。桓仁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规模养殖场(户)按照养殖场(户)总数及养殖数量只减不增的限养要求,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现有情况确定每个养殖场(户)的养殖配额,确保养殖场(户)总数及每个场(户)实际养殖数量只减不增,严禁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养殖场。

三、主要任务和目标

对准保护区内58个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按照“一场一策”原则,由县政府委托县动监局会同县环保局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粪污治理方案的编制,并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建设主体是规模养殖场,县环保局、动监局、水源办、财政局监督指导,依据每个养殖场实际设计粪污治理方案,依照设计方案施工,在201511月底前通过治理验收。准保护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数量只能碱少不得增加,严禁新建、扩建养殖场。

四、主要治理模式与标准

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适合的治理模式,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同时还要满足相应的配套生产模式。

(一)粪便治理模式

1. 粪便堆肥发酵

根据养殖规模,建设能容纳不少于6个月粪便产生量的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贮粪场,贮粪场应为混凝土建筑,设计成两个以上贮存单元周转使用。将经预处理的粪便调整到适宜含水率和碳氮比,并在贮粪场内堆肥,定期搅拌发酵腐熟,杀灭病原菌、寄生虫卵、消除恶臭。在施肥季节,通过运输设备将粪肥施用到周边可消纳土地(农田、果园、林地)。

贮粪场建设标准参照省下发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辽宁省畜禽养殖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或按具备相应规模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执行。

2. 加工有机肥

养殖场(小区)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应建设有机肥发酵、干化、二次发酵场地,配备翻抛设备,通过发酵菌剂加工有机肥料,实现粪便减量化。建设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能稳定贮存有机肥料的贮存场地。有机肥料施用可适当延长输送距离,或在达到《有机肥料》(NY 525)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标准后,作为商品有机肥出售。

有机肥加工设施建设按具备相应规模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执行。

3. “三沼”综合利用

建设厌氧消化反应器、沼气收集和处置系统、沼液沼渣分离系统、沼渣沼液贮存系统,实现沼气、沼渣、沼液等资源化产品的安全处置、妥善贮存和综合利用。鼓励采用沼液回流反应器调浆方式减少用水,控制粪污总量。沼渣、沼液应全部还田(林、果)综合利用,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工程设计建设应参照行业标准(NY/T 12222006)或按具备相应规模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执行。

(二)污水治理模式

1. 多级沉淀池

养猪场、养牛场需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能够确保充分发酵的防渗漏、防外溢、无排污口的多级污水贮存池,贮存池要能容纳至少6个月的污水产生量,经充分发酵的污水可以还田(林、果)综合利用;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的,可返回场内冲洗圈舍循环利用;如向外环境排放,需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并由养殖场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污水贮存池建造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辽宁省畜禽养殖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或按具备相应规模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执行。

2. 厌氧消化模式

通过UASB等厌氧消化反应器对规模养殖场的污水(尿液、冲洗水)进行资源化处理,产生的沼气、沼渣、沼液等资源化产品要进行安全处置、妥善储存和综合利用。沼渣、沼液经后续处理后作为肥料还田要达到农业利用相关标准要求。

3. 深度处理模式

采用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工艺对规模养殖场的污水(尿液、冲洗水)进行处理,处理后水全部还田(果、林)利用,或消毒后作为本场圈舍冲洗水循环使用。

(三)配套生产模式

规模养殖场要采用干式清粪、雨污分流、暗道排污、夏季机械降温等节水控污技术,控制养殖用水总量,减少污水产生量和污染物浓度,降低治理难度和生产成本。

采用以上粪便、污水处理模式的养殖场,如涉及还田(果、林)利用的均应通过自有、租赁、协议使用等方式具备与最大设计存栏量相匹配的耕地或林地作为消纳土地(按照每亩地年消纳3头存栏猪的粪便和污水计算)。有机肥料、沼渣、沼液、回用水等在输送过程中不得洒漏,有机肥施用播撒要均匀,避免过度施肥影响耕作。

(四)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建设参考系数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建设参考系数见下表,贮粪场体积和污水池体积计算见参考计算公式。

参考计算公式:

1. 贮粪场体积(立方米)=设计最大存栏数量(头、只)×每头每天产粪便量(千克/?天)×180(天)÷单位容量800(千克/立方米)

2. 污水池体积(立方米)=设计最大存栏数量(头)×每头每天产污水量(千克/?天)×180(天)÷单位容量1000(千克/立方米)

五、立项与管理

桓仁水库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业粪便污水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立项并对项目实行管理。

(一)项目申报

根据县政府规划的年度治理任务指标,由县动监局会同水源办、环保局、财政局,联合组织养殖场业主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具体治理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须具备本级环保部门认可的详细实施方案和图纸设计,方案应包括本场养殖品种、最大设计存栏、现有粪便污水处理设施、选择的治理模式、新(改、扩)建设施内容、规格及数量、粪肥施用计划、建设工程预算、实现减排数量和预期治理效果等。

(二)审核立项

项目审核立项实行部门联合审核立项机制。项目单位向县动监局、水源办、环保局、财政局申报后,县动监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项目单位申报的资料逐项审核并逐个实地勘验,形成审核意见。根据评审意见由县动监局会同县水源办、环保局、财政局批复立项,并向市级相关部门上报备案。

(三)项目实施

经市级批复立项的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是养殖场,由养殖场按照设计方案负责粪污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程实行监理制,由县政府委托县动监局聘请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全程进行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个项目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工程计划、设计、审批、监理、资金管理和审批文件等。县动监局、水源办、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四)项目监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对批复下达的建设规模、内容等擅自进行重大调整、施工进度缓慢、不按设计施工、建设内容不达标的,县级相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财政部门采取暂停拨付资金、追缴己拨付资金等措施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验收

每个规模场粪便污水治理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动监局、水源办、环保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动监局牵头组织水源办、环保局、财政局,成立联合验收组,按照“一场一策”的要求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市畜牧兽医局,由市畜牧兽医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最后验收。

六、项目投资

2015计划投资2296.58万元,包括设施建设工程费2120.58万元,购吸污车、泥浆泵42万元。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费91万元,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43万元。需省财政补贴资金1632.76万元,养殖场自筹资金663.82万元。完成黑沟乡、二棚甸子镇的58个规模养殖场粪便污水综合治理,拟建贮粪池26593立方米、污水池6820立方米,购吸污车、泥浆泵21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是建设项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负责桓仁水库水源保护区畜禽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项目责任制

项目实施期间,要实行项目层层负责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规模养殖场法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县动监局、水源办、环保局、财政局主管领导及股室负责人要负责本县项目的申报、方案设计审核,以及项目施工期间的检查、指导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

对纳入粪便污水综合治理的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要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管理办法,经市畜牧兽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发放省补资金。如果验收不合格,按市畜牧兽医局和相关部门意见确定省补资金。单场最高补贴限额70万元。设计费、监理费、编制决算书由县动监局从项目管理费中统一支付。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省财政将抽回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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